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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农民军为啥如此“不懂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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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感谢农民军不懂事,不然明死的更快。

1644年元月,多尔衮掌握大权,当时李自成已经吃下陕西。多尔衮给他写了封信,通过漠南蒙古转交,以“大清国皇帝”的名义,向“西据明地之诸帅”表达结盟的意愿。信的内容是这样的:“朕与公等山河远隔,但闻战胜攻取之名,不能悉知称号,故书中不及,幸毋以此而介意也。兹者致书,欲与诸公协谋同力,并取中原。倘混一区宇,富贵共之矣。不知尊意如何耳。惟望速驰书使,倾怀以告,是诚至愿也!”

如果李自成是一个成熟的封建统治者会怎么做:满清当时虽然和顺的控制区已经接壤,但并没有直接的冲突。在对方已经表明友好态度的前提下,当然应该与其虚与委蛇,商议夹击明朝,瓜分地盘之事,同时深固根本,壮大实力,为接下来与满清的战争做准备,既然要以关中为根本,那就要控制巴蜀,荆襄,南阳,豫西,河东,占据形胜之地,同时秘密联络山西河北明军将领。这样灭明之后,北,可据山西高地俯瞰河北平原,当南可从荆州顺长江而下,取金陵,灭南明,行宇文泰北周故事,这样明死的更快更惨,但对中国更好。

可惜的是,李自成太不懂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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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闯王还是良民时候后金就入寇抢劫过

2.如果顺和清勾结 山海关之战 潼关之战怎么回事

3.李晋王和最后的李来亨你猜猜什么身份

PS:私以为李自成前半生抗击明的贪官污吏 后半生全家抗击清军

明明一个人间之鉴怎么现在莫名其妙成了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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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大多数答主,无论是明粉还是农民军粉,都不完全正确。

答案应该是:绝大多数农民军领袖乃至基层战士,起兵之后最大的愿望,就是有朝一日能够参加官军去抗击清军。然而,残酷的阶级斗争现实却让他们要么无法实现这个梦想,要么在实现之后仍然被逼再度起义。

当然,这不是因为他们有什么超越时代的民族大义,而是因为他们在明末这个活不下去的世道里太渴望有一份能让他们活下去的皇粮可吃

难道不是如此吗?明末能打的部队里相当一部分人出自投降的农民起义军,这些部队投降之后大多数人都到前线去抗击过清军。在蓟镇两次击败清军、在松锦被洪承畴认为能战的白广恩,就是农民军的大叛徒。为了自己的生存出卖了在铁角城种田(这又是对网络喷子意淫农民军不肯“建设根据地”的绝佳讽刺)的几万农民军老小用鲜血染红了自己的官袍之后,白广恩就曾在蓟镇和辽东多次击败清军。崇祯十二年清军入关时,给李自成戴了绿帽的老兄弟高杰在贺人龙麾下勤王,跟曹变蛟一起跟清军作战取得胜利;刚刚在陕西投降的李自成老战友张天琳、刘忠等人在孙传庭麾下勤王,追击清军取得小捷;刚刚在河南投降的起义军老资格领袖刘国能、马进忠等人也在左良玉麾下也参加了勤王。除了李自成在川陕鄂豫边区坚持游击战争不愿投降,革左五营、张献忠、罗汝才等人在投降后由于维持较大规模的军队听封听宣不调试图建设根据地而被明军猜忌而并不被明廷调动外,其他活到此时的大小农民军领袖几乎全部投降了明廷跑去“抗击清军”了。

实际上,就在这一年,明末农民大起义几乎被镇压下去了。除了李自成率领一千人的部队继续坚持反抗以外,其他所有的主要农民军领袖,不是被杀,就是投降了明廷。投降明廷之后,如上所述,他们中除了极个别势力很大的人维持一定独立性为明廷忌惮外,都参加了本年抗击清军的战争。这么做不是因为这些人具有超越时代的民族大义,而是因为明末的农民军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个自在的阶级而非自为的阶级而进行反抗的

跟很多朝代末期,特别是清末有高度清晰政治纲领、高度发达政治组织的农民军相比,明末的农民起义军没有完善的纲领,也没有完善的组织。起义者的指导思想来自《水浒传》等市民文学作品,组织方式则来自市民文学、江湖游民的日常抗争经验(甚至这种日常抗争经验都不能跟清代后期严密的会党组织相比)和边军下级军官传授的明军兵法。明末的农民阶级缺乏自己日常的斗争组织,也没有自己的有机知识分子,也就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整体阶级意识十分淡薄,可以说是一个自在的阶级。就是这样一个自在的而非自为的阶级,所发动的自发性反抗,最终却演变成了席卷大半个中国的农民起义,从中不难看出明末阶级矛盾尖锐到了什么程度。

言归正传,由于明末的农民阶级总体上是一个自在的而非自为的阶级,所以除了李自成等少数极先进分子以外,绝大多数的农民起义者都很少清晰的阶级意识,只是被严重威胁生命的尖锐阶级斗争一时逼上了起义道路。因此,大多数人起义最初之目的非常单纯,不仅谈不上提出打倒明朝,就连打倒个别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等小目标提出的人也不多;之所以起义,无非是为了一口饭吃,如果朝廷能赏皇粮,那简直是感激至极。因此,最初杨鹤、吴珄等人到陕北招安赈灾时,农民军十万十万地向他们投降,寻求安插;也因此,崇祯十一年农民战争陷入低谷而崇祯帝又拿出官衔和兵额来招安时,绝大多数起义领袖都投降了明廷,转而给明廷充当打手。

然而,阶级斗争的现实一次次教育了这些毫无觉悟仅仅是自发起来斗争的农民,在阶级斗争中一次次锤炼他们让他们中活下来的人得到成长。杨鹤、吴珄的招抚完全是骗局,回乡的农民马上早遇到屠杀和苛捐杂税,被迫再度起义。同样,崇祯十一年被招安当兵的农民军很快发现,他们不仅要在抗清战场上给无能的君臣将帅做炮灰白白牺牲性命成为八旗大兵的经验,还要当打手反过来去屠杀曾经的农民军战友甚至包括一部分同样投降的战友(例如武大定暗杀拓养坤),而且甚至还要自带干粮做明廷的炮灰打手!到了崇祯十三、十四年,大部分明军杂牌部队(也包括被招安的农民军)普遍欠饷一年以上,多至三年。在新的饥荒之中,连士兵都沦为了饿殍!

无法活下去的官兵们,要么在左良玉之类上司的指挥下,沦为禽兽不如的土匪盗贼(要走这条路不但需要泯灭人性,还需要你在官场上八面玲珑能喂饱权贵庇护你,否则同样要被其他明军镇压而被迫走上造反道路)。要么就干脆重新起义。崇祯十四年李自成进入河南后,成批成批的饿殍士兵加入了闯营;同时,张献忠、罗汝才也再度起义。刘国能在封建思想的束缚下,坚持自带干粮给明朝做奴才,但他最后还是默许手下的官兵在亲信杨彦昌领导下再度起义加入闯营,只留下他一个人自己给明朝“殉国”。张天琳、高汝磬、刘忠、王永强乃至白广恩、武大定等人,在闯营重新夺取战略主动权后,也毫不犹豫地重新起义。

不过即便是到了这个时候,依然有自带干粮给明朝政府打八旗大军的农民军:崇祯十五年,直隶南部农民领袖袁时中(在今山东濮阳起义)因同李自成发生矛盾,脱离农民起义,试图接受明朝的招安。在正式接受招安、获得官军收编之前,袁时中自带干粮进攻了盘踞在海州的阿巴泰部清军,并把八旗兵打得损失惨重、退守城中乃至送钱乞命。

托祖先的福,崇祯帝和他的勋戚、大臣们拥有这个世界上最忠顺的臣民。除了李自成等极少数先觉者从一开始就意识到明廷就是让他们活不下去的原因以外,这些人不到活不下去绝对不会起义,即便起义之后最大的目标就是能够投降朝廷吃上皇粮过上安定日子。然而,崇祯帝为首的明末统治阶级,却硬生生把这些最忠顺的臣民,一次又一次地逼反,直到他们接受现实足够的教训,终于汇聚到先觉者身边彻底打倒朱明朝廷为止。就是到了这个地步,这些人在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之后也依然愿意联明抗清,作为忠贞营、作为云南四将军政权,撑起了明朝最后的朝廷,成了明朝最后的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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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南明“不懂事儿”。吴三桂降清之后还以为是吴某借师助剿成功,上赶着要去封赏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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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你了解的少,宋代杨么起义,明代的李定国,一个反宋,一个忠明

②民族矛盾本来是比阶级矛盾浅一层的矛盾,最后都是人民被压迫,而守护你明就像为了打赢抗日战争去给还乡团歌功颂德。实际上两个都不是东西。满清坐稳江山的标志是满汉地主的有效联合统治

就当时的水平看,已经腐化堕落到极端的你明凭什么和顺、清比?

之后某清杀戮太重,自己给自己增加统一中国的难度,不就霎时间四方民变了吗?

所以你凭什么让人家放弃和明朝士绅的刻骨阶级恨

就凭你那一厢情愿的19世纪才出现的近代民族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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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届地主帮闲水平不行。


先不说明末阶级矛盾压倒民族矛盾的形势

抗清主力明明是各路反贼流寇,大明官军?是绿营兵和汉军旗的近义词么?

达子入主中原的过程,正是汉族地主士大夫阶级向满洲军事奴隶主妥协,两者共同镇压农民反抗的过程,少有了几个有气节的文人武将,就以为你大明地主们多伟光正了?


流寇守国门,海贼死社稷,文臣水太凉,武将当藩王。

闯顺在一片石,在太原,在潼关血战达子的时候,南明在“联虏平寇”。

大明的国家栋梁洪承畴,吴三桂,姜瓖等喜迎新朝雅政;

大明的反贼叛军李过,高一功,李定国坚持抗清二十年。

李过,郝摇旗,高一功等不计南明联虏平寇和李自成死于地主武装之手的前嫌,接受何腾蛟改编为忠贞营共同抗清;大西军余部毅然出滇抗清;

南明军阀左良玉起兵“清君侧”,江北四镇互相火并;清军开到潮州了,肇庆永历和广州邵武还在三水打内战。

大明土地兼并,转嫁赋税,杀良冒功。达清迁界禁海,跑马圈地,追捕逃人,剃发易服。

大顺屯垦土地,招募流亡,三年免征,发牛发种,约束军纪。

李自成的侄子李过的养子李来亨在夔东率十三家抗清到康熙三年,大陆上最后一只抗清武装打的是闯旗。

南明崩盘的时候,是李定国两撅名王;江阴抗清的时候,是刘良佐下令屠城。

当然,农民军里也有孙可望这样的叛徒,南明也有张煌言这样的英雄,但题主常凯申式的思考方式很蠢。

#关于孙可望回复一下评论区的 @机壳 ,孙可望是为抗清做了巨大贡献的,他不忠于明朝的行为也无所谓,保国不是保朱明。但孙可望后来在缺乏绝对实力和军事威望的情况下强行谋求篡位,无疑是对本来就四分五裂的“南明”这一松散抗清联盟的致命打击。最终落得个降清带路的下场,可以说是亲手毁掉了自己建立的历史功绩,令人唏嘘不已,鄙视不已——这本来就是个嘲讽题主的段子回答,诸位不必在辩证评价历史人物上较真了……


哎呦这题主脸皮还挺厚,看来得去高雄请项老师安排一下 @项天鹰


user avatar   liquangao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改题目了?后期农民军不但是抗清主力,而且他们自己就是政府军。李定国可是堂堂正正的晋王。而且是军功之王,比朱家那些王爷高到不知哪去了。

————————

这是原答案。

大概是因为他们认为饿死比失节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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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也不是没有研究印第安人与美国白人关系论文,但就华盛顿时期美国政府对待印第安人态度。觉得华盛顿会剥皮印第安人不大可信



美国真正开始以强制驱逐和屠杀是1812年第二次独立战争开始,当然这也是想获得印第安人土地为基点


user avatar   li-ya-ting-19-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要回答一个问题,最后的解题方法就是代入法。

这我们就要来讲讲西帝的故事了

他到目前为止的职业生涯中的场均数据是

15.9分8.3篮板8.0助攻1.7抢断0.7盖帽

和题目设定的【得分10助攻10篮板10抢断2盖帽1】是差不多的

所以你可以想象出来题目的设定是一个怎么样的球员了吧??

就是一个得分更差但是助攻和篮板要稍好一点的“本西蒙斯”

当你找到那个代入点之后,问题就变成了这样

一个得分更差但是助攻和篮板要稍好一点的“本西蒙斯”,可以进名人堂吗?年薪是什么水平,可以做带队单核吗?

答案是不是已经呼之欲出了??

年薪嘛,顶薪有望,3000万打底吧(目前的工资帽)

单核??NONONO,你绝对不想

名人堂??看他能和谁一队咯。要是能累积一些团队荣誉,名人堂没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团队荣誉,只靠他的数据,基本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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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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