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一丁 邀请。
几个点,供参考:
1、就是否存在「夫妻房」制度,不赞同 @月姬魔夜 知友的意见。
「夫妻房」尽管法无明文,但确实是客观存在于监狱管理实践中的一种「人性化举措」。
临时性的「夫妻房」,主要是专为服刑新人准备的临时新房,实例如天津市首例服刑人员结婚,即是在看守所专门准备的新房中完成婚礼全部过程,考虑到中国传统婚礼中「圆房」的传统,可以说类似设置是确实存在的一种「夫妻房」。
常设性的「夫妻房」,《检察风云》2005年第6期以《阳光洒进监狱》为题,报道了监狱管理中的诸多人性化举措,其中「开设鸳鸯房,质疑与支持并存」一节即介绍了我国监狱管理实践中的「鸳鸯房(夫妻房」制度,原文是:
目前,沈阳、兰州、广州、北京、南京、武汉等地监狱,陆续开设了“夫妻房”、“鸳鸯房”,此类人性化举措,引发各界人士热烈讨论。
1999年,沈阳第一监狱就设立了“夫妻房”,允许已婚犯人的妻子在“夫妻房”与丈夫住上一两天。
可见,「夫妻房」并非子虚乌有。
此外,吉林大学冯一文博士《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研究》,南昌大学周光清教授的《和谐社会视野下服刑罪犯同居权问题》中都有提到相关实践。
其中周光清教授谈及的「北京市某女子监狱2006年将该监狱每个分监区中,挑选1名表现优秀的女服刑罪犯,与探监丈夫同居会见24小时」可以直接检索到当年的新闻报道:
北京大学车浩教授《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一书曾引用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在监狱行刑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权利罪犯可以享有,如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在配偶来探监时允许夫妻同居」,车浩教授称之为「国内已出版的正统监狱学著作中,比较明朗地对此表态」。
此处亦随同附上供参考。
2、所谓监禁人员的性权利,国内少有先例( 郑案算是少有的一例),但国外已有相当的司法实践,北京大学车浩教授《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一书中提到域外对应概念——婚姻访问(Conjugal Visit),并简介了payne v. ditrictofcolumbia案、tarlton v. clark 案、 Gerber v. Hickman案(第九巡回法庭支持了Gerber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后代的请求)等案例。
相关内容留待熟悉美国法的知友作进一步展开, @王瑞恩 (笑)。
3、性权利是否属于「基本人权」,或有争议,仅就目前我国的宪法文本看,似无明文,有观点据此认为无需考虑监狱罪犯的性权利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认为权利是天赋的,那么宪法条款只不过是彰视政府尊重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之义务,亦即敦促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将权利保护落到实处而已。按照这个角度去理解,「宪法没有规定」完全不是什么问题,毕竟宪法也不能把基本人权(及所有特殊情况)穷尽。
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基本人权」的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变化,随着现代教育制度的落成,「受教育权」的范围及内涵在不断丰富即为一例。
1999 年8月在香港地区召开的世界性学会第 14 次世界性学会议上,通过了所谓的《性权宣言》( 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提出「性的权利作为普世的基本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和平等为基础」。
以此观之,未来未必不会有作为基本人权的性权利。
以上。
面对游行示威,这个中国总领馆要是能换成美国大使馆,那么这个局面将绝杀。
可惜换不得。
毕竟美国国土上暂时不能有美国大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