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件事,汉代人的评论还是很公允的。看一看《汉书·刑法志》的记叙就知道了。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班固本人对于废除肉刑的看法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不仅汉代的学者大多持有类似的观点,甚至文帝的儿子景帝都看不下去了。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
汉初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对秦律的修订和翻新,在肉刑方面秦的肉刑全部继承下来,文帝时虽然废除了黥面,劓鼻,斩左右趾三项肉刑,但代替的惩罚实在是说不上人道。劓鼻之刑被笞三百代替,斩左脚趾被笞五百代替,而斩右脚趾的直接改成死刑弃市。实际上大部分的犯人经过笞刑,已经被打的没有人形了,大多数人直接被打死,就算活下来的也“不可为人”。东汉的崔寔直接说“当此之时,民皆思复肉刑。”可见在当时的受刑者看来,恢复肉刑反而是一种仁慈。
因此景帝才将鞭笞的数量大幅度减少,而且接连减少两次,最后才达到“笞者得全”的效果,即使在此之后,鞭笞的刑罚依然被法家酷吏拿来当做威慑犯人的工具,可见其残忍程度。
至于文帝废除肉刑的初衷,按照班固的说法,确实是在张苍和冯敬两人的奏请下,“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但是与其说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考虑,不如说是沽名钓誉的政治作秀。
实际上文帝在法律体系上做出这种奇葩事的次数不少,比如文帝自己一开始就主张要废除亲属连坐之罪。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祅言令。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
实际上秦的夷三族之罪在高后元年已经取消,张家山汉简里的吕后时期《二年律令》的《贼律》里依然有“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的规定,可见当时的“夷三族”范围实际上比此还要广泛得多。到了文帝二年,又取消株连父母,妻子,同产的法律,文帝自己也很清楚犯人的亲属是无罪的,还表示“朕甚弗取”,在道德上对株连之罪予以否定。
结果黄花菜还没凉呢,自己被新桓平装神弄鬼骗了,事情发觉以后一气之下直接复行三族之诛。
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这次对夷三族的恢复,不仅是针对新桓平一个个例,而是将此重新广泛实施。到了武帝时候,夷人三族已经变成了家常便饭,巫蛊之乱被族诛的大臣可以编成一个加强连了。由此可见,文帝本人对于刑罚的人道并不是十分在意的,至少是当自己感觉受到愚弄欺骗时,对于杀别人全家就再也不感到有什么不妥了。
汉律原文散佚已久,今天只能通过史籍零星的记载来观察其演变过程,但有汉一代的刑罚总体上还是很酷烈残忍的,颇有战国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