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要把这句话写在前面,就是他们真的玩钱,不是一人一块钱,是一人一百多,也许我这个人很穷,我确实不认为八个人玩九百块钱的局是少量财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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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假设新闻说的是真的,否则就没得可谈了。
其实这个事情有争议的事情就是关于赌博的定性,如果算赌博,那拘留十五天这个没什么毛病,所以这个是一个定性的事情,恰巧这个事情在报道里是有的,所以可以作为一个切入点:
据相关法律,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警方依法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8人将因此超过12日回校拿毕业证的时间。
所以先要看看哪个相关法律里说了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
上面有人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文件,但是他引用了一个XXX不以赌博论处,我觉得这条规定不适合本案。但是这个解释的第一条写了什么是聚众赌博: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很显然8个人玩的不大不属于这里的聚众赌博。但是反过来看一下,1这个司法解释是用来规范赌博刑事案件的,同时这条法规写的是不属于刑法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而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最多只能起到参考作用,仅仅以此来认定这是个错案是不恰当的。所以同时我认为引用这个司法解释第九条说玩的少不以赌博论处也应当依照体系解释解释为不以赌博犯罪论处。毕竟是一个关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受两高影响。
同时,在《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里有这样的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也就是说除了刑法三百零三条说的聚众赌博外,还有不构成犯罪的聚众赌博,同时这种聚众赌博认定的条件要比司法解释里的更加宽松。而不幸的是,山东省的规定就是八个人算聚赌,所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至于为什么顶格罚,这个属于自由裁量的问题,有句名言说得好,命苦不能怨政府,点背不能赖社会。
http:// app.shandong.gov.cn/att ach/2014/2/39-1.pdf这个是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里确实写了参赌人数8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鉴于文件太长,你们要相信我就可以不看了。
没看懂绝大多数回答在谈什么。
一个无关刑法,纯粹行政处罚的问题,一堆人在讨论够不够构罪,然后刑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也都出来了。
真是够醉的。
事实上没什么好争论的,看这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什么叫赌资较大呢?
100元以下不算较大。
什么叫情节严重呢?
人数多、金额大、有未成年人参与、造成恶劣影响都可以被认定情节严重,执法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地也可能有更具体的执法条例来规定。
涉案金额近千,人数8个,情节严重还是比较稳的。考虑到被处罚者们根本没意识到问题,毫无悔过,顶格处罚也并不不当。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