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院的第一节宪法课,往往会讲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1803),第二节课也是,第三节有可能再复习一下。
马伯里诉麦迪逊是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里程碑式判决,为司法部门监督国会立法提供了依据。没有它,分权与制衡也无从谈起。
然而,在 1803 年写成之时,这份判决书却没有掀起波澜。那时来看,这或许只是一次技巧高超的和稀泥,一次政治斗争下的绝地求生。它留下的火种,在后世才掀起燎原之势 -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惊异于它的璀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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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年,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即将卸任。距离莱克星顿的第一声枪响已经过去 26 年,距离美国宪法得到批准已过去 13 年,而乔治·华盛顿去世,也是两年前的事情了。开疆万里,不僭位号,不传子孙,这只是理想化的一面。现实是,美国的早起政治家们,已经开始热切尝试通过各种政治工具给敌对党派下绊子。
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决心要给继任者托马斯·杰弗逊留下一个烂摊子,没有烂摊子也要紧急制造一个,于是它连夜任命了 16 名偏向于联邦党人的联邦法官,并紧急设立了华盛顿特区法院,任命了42名特区法院法官,其中就包括威廉·马伯里。
可能是因为搞政治斗争的手法还没这么熟练,亚当斯政府犯了一个疏忽:在把位置让给杰弗逊的时候,还剩下几份签了字但还没寄出的委任状。杰弗逊自然不会给他面子,吩咐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把这些委任状扣下,拒不送出。
杰弗逊知道,这一举动将会激怒联邦党人,但他的身边可不缺乏狠角色。就拿副总统阿伦·伯尔来说,在三年后,他将和开国元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进行一场殊死决斗。在那个年轻的国家,政治较力都带着一种青春期的毛躁。
杰弗逊是在 1801 年 3 月 4 日就任的,几个月间,他和麦迪逊都迟迟没有发出委任状的意思。拖到 12 月,马伯里再也坐不住了,他在联邦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求法院签发命令状,强令麦迪逊寄出委任书。
有的读者可能已经留意到了:马伯里诉麦迪逊的判决是在 1803 年作出的,而起诉是在 1801年底,为什么花了这么久?
180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日子不太好过。这一年,杰弗逊一方成功废除了联邦党人主导下通过的 《1801 司法法案》,以《1802 司法法案》取而代之。新法案不但让联邦党人多多安插「自己人」当法官的计划落了空,而且因为时间衔接上的问题,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2 年一年之间没能真正着手审理案件。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审理期间,党争的阴云也始终笼罩着最高院。就在案件审理期间,一名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John Pickering 遭到弹劾,联邦党人愤怒地表示,杰弗逊政府干涉联邦法官任期的行为是对宪法的篡夺。不仅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就连联邦最高法院的萨缪尔·蔡司大法官,也感受到了弹劾的压力。
联邦最高法院,法学家亚历山大·比克尔称其为「最不危险的部门」,此时正在陷入党争带来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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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制史上充满着妥协。从 1787 年宪法对奴隶制的宽容和「五分之三原则」开始,这个建立在辩论之上,充满实验性质的国家似乎习惯了取其中道。但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中,最高法院的妥协并不是退让,而是一种以退为进:这也正是这份判决书的「跪感」所在,杰弗逊和麦迪逊一开始觉得自己赢了,但在后世来看,最终的赢家只有最高法院。
马伯里诉麦迪逊的庭审只进行了四天,这对于美国「宪法第一案」来说,似乎过于潦草了。庭审如此短暂的原因,还得从被告麦迪逊身上找 - 他根本就没出席庭审,摆出一副听候法院做出缺席判决的态势。
球传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脚下,历史的目光,投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身上。马歇尔是一名坚定的联邦党人,但他也是首席大法官;在法庭上,他是最终的裁决者,但在政治斗争中,他也可能随时成为杰弗逊的猎物。
1803 年 2 月 24 日,马歇尔公布了判决。
马伯里败诉,法院拒绝命令麦迪逊寄出委任状。
认输了吗?是不是杰弗逊霍霍磨刀声吓坏了大法官,是不是停摆一年的联邦最高法院终于认清了现实,是不是最高司法权力从此就要成为行政和立法的附庸?
不是。马伯里败诉了,但他败诉的理由是起诉所依据的法律违宪, 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论证到:马伯里之所以起诉,是因为《1789年司法法案》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而宪法可不是这么说的。根据宪法,「诉讼当事人为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有一审管辖权,其他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司法法案》说最高院能管,宪法说不能管,当一部法律和宪法相冲突时,必须是宪法说了算。
对于宪法的至高性,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
「宪法要么是最高法律,不能通过常规手段改变;要么就是和其他法律地位相当的立法产物,立法者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进行修改。如果第一种说法是对的,那么与其相抵触的立法行为就不是法律;如果第二种说法是对的,那么编写宪法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荒谬的,人民不过是在徒劳限制一种无限的权力而已。」
这话扔出来,已经没有回头的余地了:如果否定宪法的至高地位,将要置那些为了宪法流血牺牲的人民于何地?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这一点已经说得不容辩驳了,那么谁又来做这个决定呢?马歇尔说,没错,正是在下,不对,正是联邦最高法院。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了大法官的誓言,誓言强调大法官应当效忠于宪法。在判决书红他写道,如果大法官宣誓忠于宪法,而又不能检验一条法律是否符合宪法,那么这一誓言就不仅仅是一场「庄严的愚弄」这么简单了,而且「相当于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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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在当时并没有掀起太大的波澜,据说,杰弗逊只是扫了一眼,得知马伯里败诉了,就将判决书放到了一边。
真正的跪感,只有在后来才感觉得到。直到 1857 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联邦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出手废除违宪的法律。而这个为奴隶制辩护的不光彩的判决,成为了美国内战的诱因之一。但正如一开始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是一颗火种,是宣传队,是播种机。后来,在几乎所有美国重大政治议题上,不论是医改、移民还是平权,都会有一个问题引发讨论:这一立法违宪吗?
而马伯里诉麦迪逊,就是这一切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