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一定要明白,“知识产权”的重点不是“知识”,而是“产权”。事实上这套制度所涉及的跟“知识”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这个翻译应该属于近代从日语移植过来的法律术语,在汉语语境下含义未必恰当。但“产权”一词的含义是清晰的:通常来说,我们对实际存在的“物”,比如房子、手机才具有所有权、处分权等所谓“产权”,而知识产权的意义是将一些无形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拟制为实体的“物”,赋予所有者类似于“物权”的权利。但什么时候智力成果能具备这样的属性?只有智力成果被“发表”了才行。在著作权领域表现为出版发行,商标领域表现为注册商标,专利领域表现为申请专利。
所以知产法的原则就是,没有被“发表”,没有产生社会效益的“成果”,不可能具备法律意义的“产权”。想法、创意、点子,在你将其出版发行或申请专利,使其具备社会价值前,你不可能要求法律像实体的财产一样去保护它。法律不能去“规范”人的思想。你的思考中有很多只是担心某些思想是否会产生谈著作权时的那种“复制”效应,但如果这想法只是“头脑风暴”,而没有成为发行实体,那法律不会,也不可能限制其传播。就像研究领域中的“抢发”现象,你不能说我们组先有了想法,其他组就是侵权。你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这想法是你“先有”的,而期刊上的发行日期就是证明先后的唯一证据。
另一个问题是,一个智力成果具备了知识产权,不代表它的一切衍生物都具备同样的权利。比如苹果对自己的手机有商标权和专利权,但苹果不可能对别人用苹果手机制造出来的其他东西主张苹果手机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衍生权利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对于著作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等具体权利,版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你的思考中,首先学校、研究机构等并不对自己购买的软件、设备拥有知识产权,它们的著作权、专利权等依然归其原先发行者所有;其次软件、设备的发行者对于利用其软件、设备制造的衍生物,只要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不具备任何的衍生权利。当然,有时候利用组内软件、设备时,可能会牵涉到商业合同、商业机密的问题,但这些就不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畴了。
至于利用学校的软件、设备制造的智力成果归谁所有的问题,那么道理也是一样,没有“发表”的智力成果,那就不可能谈其法律意义的“所有”,而成果一经发表,其“所有者”也就由法律所确定了。一个研究项目,若在其发表的过程中标注了学校的权利,那么学校就能行使其权利;若其发表仅仅标注个人,比如知乎答案里答主利用学校仪器进行个人研究,发表在网络上,那么这项智力成果的产权就只归属于个人。当然知乎答主的个人研究,可能牵涉到其所属机构对其个人的规范,比如其研究可能涉及学术、商业机密,可能会影响机构的利益,其在网络上的发表行为会受到限制,但这与知产制度无关,而是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制度、商业保密制度等的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