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五修正案,不少人可能会先联想起「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米兰达警告。其实,第五修正案不仅和刑事程序有关,也涉及到物权领域。
第五修正案最后一个分句写到: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未经公平的补偿,私人财产不得被用于公共使用。」
在早期宪法判例中,这一表述被解读为:「如果得到了公平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就可以被用于公共使用」,也就成为了所谓的「征用条款」(taking clause),或者用题目描述里的戏谑说法:强拆法案。参见:Kohl v. United States, 91 U.S. 367 (1875)
在 Kohl 之后的一百多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征用条款的解读并没有太多值得赘述的地方,然后,2005 年的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如同平地一声雷,掀起了巨大的争议。
一直以来,个案中对于「公共使用」的解读,都离不开现实的「占有」。政府必须要在物理意义上长时期占有一块土地,在其之上修建公共道路、车站、公立学校等公共设施,才称得上「公共使用」。参见:Loretto v. Teleprompter Manhattan CATV Corp. 458 US 419 (1982)
但 Kelo 案打破了这一模式。在本案中,政府试图征用的土地是供私人使用的 - 准确来说,是供辉瑞集团修建厂房。辉瑞是一家私人所有的制药企业,这显然有别于前面说的公共道路、车站、公立学校等。但市政府解释道:引入辉瑞的工厂,是振兴城市经济、创造就业岗位这一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是为了「公共目的」(pubic purpose)。
联邦最高法院以 5-4 的票数,最终判决市政府胜诉。根据这一判决,社会因经济发展所享受到的福利,也可以作为一种「公共使用」来实现土地征收。
Use 和 Purpose,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如果认为「public purpose」也属于征用条款范畴的话,那么政府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征收私人土地并转让给其它私人企业,似乎也并无不可。正如已故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 Kelo 案反对意见中所论述的:如果能证明,大酒店比汽车旅馆能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还有什么能阻止政府铲平所有的汽车旅馆,将土地转卖给利兹卡尔顿呢?
2005 年的 Kelo 案宣判后,一部分民众和学者陷入了恐慌之中。这一判决,似乎意味着政府可以高举经济发展的旗帜,将推土机横在家家户户门口。但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机关迅速发挥了制衡的作用:2006 年 6 月,小布什签订总统令,禁止联邦政府单纯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征收私人土地。而在各州的层面,截至 2012 年,已有 42 个州出台法律,限制州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Kelo 给了各级政府力量,但立法者和行政部门自己却及时约束住了这股力量。
随着联邦最高法院转向保守化,推翻 Kelo 案的呼声也逐渐高涨。但司法机构毕竟不能主动出击对现有法律进行审查,还是要通过具体个案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