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话说8012年了,咋还有问这问题的......
初夜权与所谓的摔头胎呢,当然纯属子虚乌有,但是这种历史发明的源流还是值得小考的。借此发一篇俺的旧文吧,按我个人的意见,元朝初夜权与所谓的摔头胎,应该是太平天国《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与光绪年间面世的《烬余录》内容在清末民初“驱逐鞑虏恢复中华”舆论语境下叠加发酵的产物。
大多数人印象中的蒙元时代大多由两种形象融合而成:使人震惊的兴盛武功,与同样令人震惊的可怕暴政。后种形象的构建离不开诸多后世谣传的推波助澜,其中一些存在一定历史原型(不一定在元朝),有些则是纯粹的不经之谈。
“十户一菜刀”的原型为元代的兵器管制、 “四等人制”是屠寄对元代民族歧视政策的总结而非法典制度、“汉人不得起名只能称数字”的原型是古代农民普遍不习文字,以数字名子孙、 “八月十五杀鞑子”则源自清代白莲教“天书”《三教应劫统观通书》等。而诸如“老灶爷和老灶奶原本是监视汉人的蒙古甲长”,“蒙古人在每年在山东向海中抛成村的汉人以控制汉人人口增长”之类则是毫无历史根据的荒诞传闻。
最为恶毒的元朝流言,莫过于“初夜权”与“摔头胎习俗”:
人的生命不值钱,别的方面,就不用说了。譬如,统治中国南方地区,元朝政府就在每村子派一家蒙古人,他们不干活,靠这一村人养活。村里的人,有好吃的,得先给这家人吃;有好玩的,也紧着这家人玩。不仅如此,更可恶的是,村里人娶媳妇,要把新媳妇先送到这人家。洞房花烛夜,蒙古人先替你享受了。为了保持血统的纯净,很多人都会把新媳妇生出的第一个孩子摔死,第二个孩子才被用来传宗接代。(《扯下帝王的遮羞布》,作者:晓风残月,出版社:中国画报出版社)
它的尤其恶毒,于它的攻击对象还是谣言的受众都是如此。 著名电影《勇敢的心》也虚构了英格兰领主对治下苏格兰人的“初夜权”以表现异族统治者的邪恶。 侵略者对本族女子奸污比起屠杀,更能触动人们的神经,何况这种长久的侮辱是“成制度”的。如今,它所诅咒的时代早已作古,它所煽动的民族仇恨早已失去现实意义。这则恶毒谣言却仍在被不明其源流的网民间广泛流传,甚至被别有用心的极端民族沙文主义者进一步加工利用,所起的作用唯有侮辱汉族先民的人格,残害汉族人民的感情罢了。
实际上,元朝灭亡距今已650年。“元朝”的“初夜权”,距今却只有100多年的历史。
元朝“初夜权”的存在无法通过史料证明 。
直白的说,目前完全没有文字资料能够说明,哪怕是间接暗示元代蒙古人“初夜权 ” 的存在。但是,我们在文字资料中可以找到它可能的滥觞——《烬余录》。相传为南宋遗民徐大焯编写的《烬余录》是唯一与“初夜权”有联系的古代文字资料。
据《烬余录》乙编载,南征元军在攻入苏州后大肆杀戮,并对幸存者进行残酷统治:
北兵之祸,杀戮无人理,甚至缚童稚于高竿,射中其窍者赌羊酒。乱后检骨十余万,葬于桃坞西北周书桥,题墓碑曰万忠。鼎革后,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鼎革后,城乡遍设甲主,奴人妻女,有志者皆自裁。
《烬余录》的真正作者与内容的可信度均存在争议,该书“被保存在一部装裱得极精致的书画册页里”直到光绪十七年(1891)才被李模从金陵徐绍斋处摘抄而来。听起来与“崇祯戊寅岁,吴中久旱,城居买水而食,争汲者相捽于道。仲冬八日,承天寺狼山房浚眢井,铁函重匮,锢以垩灰,启之”所得的郑思肖《心史》颇为相似。故一直有人以《烬余录》与《心史》为姊妹书。
《烬余录》的内容与《心史》有照应之处。也与《心史》一样有“纪事亦多与史不合”的问题。例如其言元军攻入苏州后进行了大屠杀,但实际上元军两次进入平江府(苏州)都未经交战。《元史》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十四 伯颜)言:
先是,平江守潜说友遁,通判胡玉等既以城降,而复为宋人所据。甲辰,众军次平江,都统王邦杰、通判王矩之率众出降。
抛开对此书可信度与 真正作者的讨论,假设“奴人妻女”的北人甲主是事实,这个故事也与传说中的“蒙古人初夜权”相去甚远。因为,元以汉军为主力亡宋,宋亡后,以北方汉人充南土各地达鲁花赤又例不知几何。若南下元军真需以北人一人分统20户南人百姓,大部分的甲长也应是汉、契丹、女真等北方汉族军人。至于北军甲长仗着兵威鱼肉百姓作威作福,乃至于奴人子弟妻女与成制度的“初夜权”能不能等同,就不需讨论了。
另一个问题是,元军在江南“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的暴行,不见自宋末以来任何其他资料的记载。徐大焯不是新朝治下唯一的异见分子,谢枋得、郑思肖等遗民亡国后在其著作里大骂元朝几十年。抛开对确实存在的苛政的挞伐,哪怕无中生有全无根据的抹黑都不在少数,无所不用其极,如袁枚在《随园诗话》中感叹:
《心史》所载元世祖剖割文天祥,食其心肺,又好食孕妇腹中小儿,语太荒悖,殊不足信。
又如儒户在元朝属于是经济特权阶层,每月享受来自学田、贡士庄收入的经济补贴,其额度依儒士年龄学业五斗至一石不等,名儒可至六石外加钞三十贯(松江府标准),在学的儒户子弟则由学府提供膳食。在享受津贴之外,又有免赋免徭的福利。郑思肖却在其文中大斥“九儒十丐”为“鞑法”: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各有所统辖。”(《铁含心史·卷上》)
若将此言作为元代儒生的实际地位,那就荒唐极了,。 “九儒十丐”一词并非由郑思肖捏造而来,而是在元代社会广为流传的一个段子,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中也曾收录之。 按同为遗民的谢枋得的说法,此说为“ 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 ”嘴里的戏谑之言:
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贵之者,以为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贱之也;贱之者,谓之无益于国也’。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之儒者也。”(《谢迭山集》,卷二,《送方伯载归三山序》)
这句调侃的初衷很可能是嘲讽儒士可以“不劳而获”:在小民们眼中,娼妓尚且自食其力,而儒士的工作就是读书。朝廷尚未行科举,儒户若不教书、为吏便要在家中、学校里永远做“无益于国”白领津贴的蛀虫,只比伸手乞讨的乞丐高一等 。但稍微隐去部分实情,便是大骂元朝的好材料。
不过,即便是对元朝恨之入骨,时常曲解时言甚至无中生对其进行攻击的谢枋得、郑思肖等人,也从未提及江南存在“遍设北人甲主,奴人妻女”的现象。
“初夜权”的故事变成今天的模样,离不开另一则谣言的助攻。但是这则谣言中,“淫人妻女” 的暴行发生在康熙年间。
1852年,太平军由广西永安突围进入湖南境内,东王杨秀清与西王萧朝贵联名发布的《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中有如下内容:
中国有中国之人伦,前伪妖康熙,暗令鞑子一人管十家,淫乱中国之女子,是欲中国之人尽为胡种也。
康熙帝暗令 “ 鞑子一人管十家”,专门“淫乱中国之女子 ” 自是无稽之谈。但可以肯定的是,太平军的说辞并未受到《烬余录》“遍设北人甲主,奴人妻女”的影响。咸丰年间作此文的杨秀清、萧朝贵绝无可能知道光绪年间才重现人世的《烬余录》存在。
杨、萧二人之《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的政治目的无外乎刺激反满情绪耳,内容多是荒诞之说,“ 中国之人尽为胡种也 ”之后又有:
中国有中国之配偶,今满洲妖魔,悉收中国之美姬,为奴为妾,三千粉黛,皆为羯狗所污;百万红颜,竟与骚狐同寝,言之恸心,谈之污舌,是尽中国之女子而玷辱之也......中国有中国之语言,今满洲造为京腔,更中国音,是欲以胡言胡语惑中国也。凡有水旱,略不怜恤,坐视其饿莩流离,暴露如莽,是欲使中国之人稀少也。满洲又纵贪官污吏,布满天下,使剥民脂膏,士女皆哭泣道路,是欲我中国之人贫穷也。官以贿得,刑以钱免,富儿当权,豪杰绝望,是使我中国之英俊抑郁而死也...... 予细查满鞑子之始末,其祖宗乃一白狐、一赤狗,交媾成精,遂产妖人,种类日滋,自相配合,并无人伦风化......
在清代宫人秀女选自旗人的大环境下,“满洲妖魔,悉收中国之美姬,为奴为妾”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京腔是满洲造”至今亦有人信传,但京腔、官话与满语口音的联系远比人们想象的小。清代人口自一万万余增长至四万万五千万,无论如何看不出满清“是欲使中国之人稀少”。至于“贪官污吏布满天下是满洲刻意为之,满鞑之始是白狐赤狗交媾”(受蒙古“苍狼白鹿”影响?),更使人无言以对。
以上谬言哪些为杨、萧二人“原创”,哪些则已在当时社会中业已流传,我们不得所知。杨、萧是否是康熙“暗令鞑子一人管十家,淫乱中国之女子”一说的始作俑者亦可先放一边,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版本其实更接近“初夜权”的故事。 《烬余录》的故事尚为“ 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甲主倚靠兵威“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 ,奴人妻女的暴行其实是甲主“仗势欺人”。但在杨秀清、萧朝贵的故事里“鞑子一人管十家,淫乱中国之女子”则是康熙帝“暗令”为之 ,目的是“欲中国之人尽为胡种也”。完全变成了一副“阴谋论”论调,暴行的出发者也由甲主个人上升为“伪妖康熙”,离成制度的“初夜权”几乎只差一步了。
很明显,元代“初夜权”,最可能是《烬余录》与《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相关内容在清末民初发酵叠加的结果,甚至可能受到了当时苏、鲁、河南、新疆等地恶霸地主对下层百姓确实存在的“初夜权”,以及“中世纪领主初夜权”这一西来谣传的影响。
经历甲午战争、庚子国变,“同光中兴”彻底失败,中国完全堕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对内腐败统治、对外出卖国家利益,沦为列强的利益代理人,威严扫地。平民知识分子对清政府丧失一切幻想,其直接后果就是,反满由自然的原始民族主义意识如烈火燎原之势迅速扩张为一种思潮。《心史》、《烬余录》、《扬州十日记》、杜文秀《兴师檄文》、太平天国《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都曾作为排满思潮宣传“胡汉不两立”的资料。排满与革命思想多在有一定判断能力的知识分子中宣传,康熙朝在时间上毕竟与革命者太过接近,不适合作为“鞑子甲长初夜权”的发生时间。这大概也是我们今天看到的版本是“元朝初夜权”、而非“清朝初夜权”的原因之一。1885年出生的周作人在1926年写道他所知唯一与中国初夜权有关的传闻即是“ 元人曾对于汉族施行此权 ”:
中国初夜权的文献未曾调查,不知其详,唯传元人曾对于汉族施行此权。范寅编《越谚》卷上,载童谣《低叭》一章,其词曰:“低叭低叭(唢呐声),新人留歹(歹读如ta,语助词),安歹过夜,明朝还俉乃(读n—na,即你们)。”注云:此宋末元初之谣。据绍兴县视学陈曰淀君说,德郑乡谣如下:“低带低带,新人留歹,借我一夜(我读作nga,即我们),明朝还乃。”云蒋岸桥地方昔有恶少啸聚,有新妇过此,必截留一夜。后为知县所闻,执杀数人,此风始戢,所说本事大抵不可凭,唯古俗废灭,而民族意识中犹留有余影,则因歌谣而可知者也。又浙中有闹房之俗,新婚的首两夜,夫属的亲族男子群集新房,对于新妇得尽情调笑,无所禁忌,虽云在赚新人一笑,盖系后来饰词、实为蛮风之遗留,即初夜权之—变相......(《谈龙集》《初夜权序言》 1926年10月14日 )
周作人以更可能出自“ 恶少 ”口中的宋末元初歌谣作为“初夜权”佐证,并将闹洞房为“初夜权之—变相”均属牵强附会之说。闹洞房这一习俗在《汉书》中就已经被记载,一般认为是上古社会抢亲行为的遗留。
“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 的真相究竟如何呢?
正史记载中,元朝官员与将领在平定南宋过程中的确曾小规模采用保甲制度作为新伏地方的临时安顿政策,但其甲长乃是土著为之。见诸史料的例子有《元史 卷一六八 陈天祥传 》中一条,提及该地区的自卫力量也是本地“土兵”。而身负平息军乱使命的陈天祥,只带了十名“北人”:
十三年,兴国军以籍兵器致乱,行省命天祥权知本军事。天祥领军士才十人,入其境,去城近百里,止二日乃至城中,父老来谒,天祥谕之曰:“捍卫乡井,诚不可无兵,任事者籍之过当,故致乱尔。今令汝辈权置兵仗以自卫,何如?”民皆称便。乃条陈其事于行省曰:“镇遏奸邪,当实根本,若内无备御之资,则外生窥觎之衅,此理势必然者也。推此军变乱之故,正由当时处置失宜,疏于外而急于内。凡在军中者,寸铁尺杖不得在手,遂使奸人得以窃发,公私同被其害。今军中再经残破,单弱至此,若犹相防而不相保信,岂惟外寇可忧,第恐舟中之人皆敌国矣。莫若布推赤心于人,使戮力同心,与均祸福,人则我之人,兵则我之兵,靖乱止奸,无施不可。惟冀少加优容,然后责其必成之效。”行省许以从便处置。天祥凡所设施,皆合众望,由是流移复业,以至邻郡之民来归者相继,伐茅斩木,结屋以居。天祥命以十家为甲,十甲有长,弛兵禁以从民便。人心既安,军势稍振,用土兵收李必聪山寨,不戮一人。他寨闻之,各自散去,境内悉平。
元代真正长久实行的基层自制制度是村社制,也就是说,元代的绝大多数时间内根本不存在“甲长”这一职务。 随着南方的平定,个别地方为保境安民采用的临时保甲制必定由官方的村社制所代替。村社的社长由社众推举“ 年高通晓农事兼有丁者 ”担任。《元典章》对村社制度的描述为(卷十七):
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兼有丁者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院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或三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
村社社长能不能安排蒙古人来做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认为,内地汉蒙人口比极度悬殊,当代学者对元代实际人口的估计在8000万至1.04亿之间,而寓居内地的蒙古人大概仅有30万左右,即使耗尽蒙古人口亦不够做“甲长”、“社长”所需!
考虑到蒙古人的分布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市与军屯区,在其他地域则更为稀微。可以说蒙古人对于大多数汉人来说是一种极其陌生的存在了。以典型的内地府路镇江为例,据至顺《镇江志》记载,镇江府境内常住人口构成如下:
侨寓:户三千八百四十五,口一万五百五十五,驱(奴婢)二千九百四十八。蒙古户二十九,口一百六十三,驱四百二十九。畏兀儿户一十四,口九十三,驱一百七。回回户五十九,口三百四十七,驱三百一十。也里可温(基督徒)户二十三,口一百六,驱一百九。河西户三,口三十五,驱一十九。契丹户二十一,口一百一十六,驱七十五。女真户二十五,口二百六十一,驱二百二十四。汉人户三千六百七十一,口九千四百七,驱一千六百七十五。
土著:户一拾万六十五,口六十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八,驱二百二十二。 客:户五千一百五十三,驱一千二百四十一。单贫:户四千一百四,口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僧:户三百一十,口二千四百三。道:户一百四十,口五百七十。
除去僧道这样的特权阶层外,镇江府汉(含契丹、女真)南人的总户数为113075户,总人口大约66万人(口与驱的总和,其中客户人口缺,以估算数字计算)。蒙古人仅有29户,人口592,为汉南人的千分之一不到。其中自由人163,奴婢429。而十一万余户汉南人至少需要1万多名元代基本不存在的“甲长”,2200多名社长。即使发动蒙古色目男女老幼奴婢齐上阵,也凑不够这这些人。
考察元代蒙古人基层组织,可知蒙古人更无为汉人南人担任社长、里长的可能。
蒙古自由人口大部分是军户,其社群组织与基层汉南人是分离的。这种安排是出于军事机密的考虑,防止“其各处管民官司备知卑府见蒙古军数”。可由《元典章·卷二三》《蒙古军人立社》条见:
若将本管蒙古军人却与汉儿民户一同入社, 其各处管民官司备知卑府见蒙古军数, 又缘本管蒙古军人自来不曾与汉儿民户一同入社, 与公不便, 若将本管蒙古军人另行为社, 令见设本管奥鲁官一体劝谕农事, 似为相应。
色目人与汉人、南人的接触度就要高的多,元政府安置色目军、民、匠户与与汉人杂居的情况不在少数,其中军户如《元史 食货志》言:“(至元)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但色目人极多的探马赤军对与民同社存在抵触情绪,如《元典章》卷二三《复立大司农司》条云:
至元十年三月, 大司农司又奏:探马赤军等军户推避不肯入社, 又不肯存留义粮, 亦不肯与诸人一体开兴水利 。
此现象得到了元中央政府的重视,世祖对此做的批复是强制执行,命他们“圣旨到日”就要“并行入社”。《元典章·刑部》中有一条后来色目人与汉人同社杂居的例子,大义是两名福建回回人木八剌、阿蓝沙因为同村汉人在乡里口角中用“大言语”吓唬他汉人皇帝马上就要出现,还要“杀达达、回回,杀底一个没”,遂诬告同村汉人谋反,结果被朝廷严加处罚(蒙古色目民人的刑事也不与汉人同归有司处理,而是宗正府):
至大三年九月日,福建宣慰司承奉江浙行省札付:准尚书省咨:刑部呈:于至大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蒙都堂钧旨,分付到木八剌告指乱言文状一纸。仰本部约请尚书省断事官怀都、詹事院断事官朵儿只,一同归问明白,连衘呈省。奉此。依上约请各官到部,一同归问得木八剌状招:旣是回回人氏,庄农为业,自合守分过日,却不合于至大三年三月十九日,为知官司捉获帖里等谋歹,将首告人给与官赏,及怀恨本村住坐人马三等,时常指攀木八剌,应当一切杂泛差役,因此,将木八剌幼小听得妄传词话,自行捏作乱言事情,虚摭马三......
......蒙将木八剌拿住,于木八剌沿身,搜出木八剌亲笔捏合乱言文字,与一干人等,面对得木八剌逐项虚诳不实罪犯。及取讫阿蓝沙,旣是木八剌说称『村里汉儿人谋反』,不行告首招伏。议得:木八剌,比例于市曹杖断一百七下;阿蓝沙,拟决四十七下......
“初夜权”更与元朝的官方意识形态——理学天然相悖。
有元一代,理学的诸多价值观还尚未得到社会中下层社会的普遍接受 。故政府在思想领域扮演的角色一直是理教与“贞洁”观念的忠实推动者与守护者 。身为“天字第一号卫道士”的元廷如若制定“初夜权”这种淫乱人伦的制度,岂不荒唐透顶?
元代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社会环境对待婚姻的态度较为开放,人们心中尚未有严格的“守贞”观念。在当时妇女子动提出解除婚姻、寡妇改嫁、男子娶再嫁妇女如同汉唐时代一样被视为十分正常的事情,不会面临任何道德压力。在这种前提下,元政府不断出台条文遏制自由的婚俗,提倡守贞即守节。
据《元典章·户部》与《元典章·吏部》记载:成宗大德三年,元政府开始禁止流官(国家大多数官员属于流官,与土官对应)之未亡人改嫁。大德七年,政府剥夺了改嫁妇女对其“随嫁妆奁原财等物”的所有权。武宗至大四年,朝廷公开宣称“妇有夫死适人者谓之失节”(之后寡妇不嫁均称“守节”而不再是“守志 ” ),规定有诰命的命妇在夫死后不许改嫁,若官员的正室是寡妇,也没有受封赠的资格。同时下令:“夫亡守节之妇,有司为之族表门间”,第一次将“守贞”作为德行公开表彰。
元朝灭亡后,这些规定均被明朝继承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