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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医院中死亡,什么情况下法医会介入调查病人死因?通常,即使家属怀疑并报警,法医也不会介入调查吧?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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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的法医制度是不同的。

这种不同有时候会对具体案件产生很大的影响。


题主所说:
可见,住院病人在医院中死亡后,按照既定程序,是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的。尽管病人家属怀疑医疗事故或是医务人员故意杀人而报警,也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取证吧?

不能脱离具体制度和具体情况来推导案件,更不能用不同制度国家的案件处置来臆测。


在德国发生的这个案件中:

赫格尔似乎每次都遵循相似的程序,首先注射引起心脏骤停的药物,然后进行复苏尝试,但往往是徒劳。
《华盛顿邮报》称,多年来,他的连环谋杀事件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部分原因是他经手的许多病人本身已经病入膏肓,还有一个原因是,在故意将受害者置于死亡边缘后,赫格尔试图救活他们。在某些情况下,病人能活过来,但记录显示,每当赫格尔值班时,死亡率都会有规律地上升。

查阅了更多的新闻资料:

发现其案发的原因是:

2005年,霍格尔在给病人过量注射药物时被一名女同事发现。这名病患幸免于难,霍格尔也被警方逮捕。

通过新闻得知,其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怀疑,而是被同事抓了现行。

原因嘛,新闻中也说了,一是本来这些病人就已经处于病危状态了;二是此人在受害者死亡前进行了“积极”的抢救,甚至其中还有成功的,虽然大多数可能都失败了。

注意,这里的“积极”,按照新闻所述,还真的是积极抢救,有效无效那另算。

检察官说,他的动机是虚荣心,炫耀自己拯救生命的能力,或者就是单纯的“无聊”。对于受害者的选择,似乎完全是随机的,他们的年龄从34岁到96岁不等。
根据一位对他进行评估的心理学家的说法,杀人本身并不是他的目标。这位专家说,当他设法救活一名病人时,他感到很满足,但这种满足感只能持续几天时间。他补充说:“对他来说,这就像一种药物。”

这样,一名本来就病入膏肓的病人,在濒死阶段又得到了“积极”的抢救,这种死亡一般并不会引起家属的过分在意,甚至怀疑到是谋杀。

(大概,人家的医患关系并没有我们这么紧张,紧张到了凡是在医院死了人那就要医院负责的程度。。。。吧。。。。)

╮(╯-╰)╭

况且,在德国的法医学制度之下,这种案件没有被及时发现也是有“制度的锅”的。


这里先具体说说德国的法医制度:

德国,其法医学制度主要是大学法医学研究所制度法医学鉴定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研究所承担。在公安、检察及法院系统中均没有专门设立法医。

一般死亡发生后由医师检验,辨明为非自然死亡或可疑他杀案例后,向死亡登记处登记,移交公安机关,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警察进行现场勘查、采取物证、初步验尸(一般仅为尸表)。

若不能确定死因与死亡方式,将案件交检察院,并转送案情、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有关物证。

若检察院决定进一步作尸体检验或尸体解剖,则将尸体送法医学研究所。


可以发现,德国的法医制度中,对死亡原因的判别首先是由医师来完成的。

这里与警察无关。

即使医生报告了德国警察,直接来的也并不是法医,还是警察。

只有当警察觉得自己搞不定了,才能报告检察院,进而通知法医。

然而,一例已经病危的病人,其因心率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是相当高的,这样的病人被当作是“因病死亡”也并非不可能。

只是,若医生有足够的责任心,也能做到对每一例死亡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的话,案件中的某些死亡案例应该是可以发现异常之处的。

其他新闻中也是提到了对这一点的思考:

“恐怖男护士”案件曝光后,在德国引起强烈反响。德国人在指责男护士“没有人性”的同时,也纷纷将目光聚焦到霍格尔曾就职的两家医院。许多人质问,为什么医院没有发现杀人事件?如果发现,为什么长时间选择沉默?《新奥斯纳布吕克报》评论说,这些谋杀案原本可以被阻止,医院已经发现不正常情况却没有深究,成为谋杀案的“共谋”。
奥尔登堡警长库梅也称,有关责任人原本可以更早采取措施及寻求协助。据称,两家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已受到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的指控调查。
德国保护病人基金会负责人艾布莱希认为,此案说明德国医院的安全体系出现漏洞,许多医院没有严密的检查体系,也缺乏“匿名报告制度”。这一严重事件给德国医疗系统敲响了警钟。

这起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通过目前的新闻可以得知,并没有得到家属的怀疑和报警,而是被同事偶然发现。

或许,如果有家属报警的话,事情可能就不一样了。


说回国内,我们的法医制度相比德国的要复杂不少。

存在有法医的部门主要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各种社会鉴定所(包括各大学设立的鉴定中心)。

这里可以基本分为政府机构和社会企业两大类。

其中公安主要负责刑事类案件的法医相关工作,各种社会鉴定所更倾向于民事纠纷的鉴定,当然,也有部分受公安机关的委托来进行刑事案件鉴定工作。

检察院的法医主要对上述单位的法医鉴定进行技术角度的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至于法院,类似检察院法医,不过只能进行审查,相当于为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专业技术角度的把握。

这种制度固然某种角度而言增加了互相制约或者是监督,但是也带来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等问题。


倘若在我们国内发生了一起死因不明的死亡案件。

如果死亡在医院之外,其死亡后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包括火化、户籍注销、可能的保险、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处理等等,都需要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材料。这里理论上是需要民警和法医去进行检查的,如果有明确的病历资料且没有发现明显疑点的话,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办理后续手续。

如果死亡在医院内,有明确的疾病诊断,医生也未发现可疑之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材料,家属再携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后续手续。这里一般不需要法医进行核实。

当然,如果在医院死亡,家属报警的话,那公安的法医肯定也是要到场的。即使不是家属,医生或者护士产生了怀疑,那也可以报警的,参考前一段那个妻子给丈夫下毒的案件:

我相信,上面德国案件中,如果有家属产生了怀疑,并且报警的话,肯定也会有警察到场,至于能否发现疑点并侦破案件,那就是一个要看具体情况的事儿了,这不是一个可以通过假设来推导的事情。


所以,题主所说:

可见,住院病人在医院中死亡后,按照既定程序,是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的。尽管病人家属怀疑医疗事故或是医务人员故意杀人而报警,也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取证吧?

前一句某种角度而言,确实可能,但是并不绝对。

后一句则是基本不可能的事情,这一点无关制度。

我并不是很相信,都报警“故意杀人了”。。。。警察还能无动于衷。



参考资料:

吴梅筠, 吴家馼. 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J]. 中国司法鉴定, 2001, V0(2):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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