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不全面的结论:
有约定从约定,但是金额比例有限制;无约定则视为没有违约金。
经常收到私信询问,事业编制人员的离职以及违约金的情况,在此给各位普及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两种法律关系「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和员工,可能构成上述两种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违约金约定了仅限两种情形(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服务期)。
如果是「人事关系」,则应优先适用人事争议相关的规定,而非是《劳动合同法》。
目前,关于「人事关系」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及政策较少,且都比较久远。
主要是2002年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以及2003年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
其中明确了几个观点:
1.个别情形,如被录用到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服兵役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一般情况,员工准备单方解除合同,如事业单位不同意,则员工无权解除,但是隔6个月后再次要求解除的,则可以单方解除,但特殊岗位(涉密、技术骨干等)除外;
3.如单位出资进行了培训,则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4.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总的培训费用,且要按照每年20%递减。
20%的比例递减也是单位普遍和员工约定为5年服务期的原因。
另外,很多省份也出台了各省单独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及解除的相关政策文件,而且目前来看,已经有判例驳回了事业单位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所以本回答只能进行简单普法,对个案指导有限。
如有疑问的,可以私信或付费咨询方式进行说明所在的省份以及详细情况,我会给予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