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故事吧。
当时我刚加入现在这个团队不久,有一家上海的传媒娱乐公司找上门来,说是遇到了合同纠纷。
案情并不复杂。起因是这家上海公司向一家北京公司购买了一套德国电视节目的节目模式授权,但由于上海公司自身的商业考虑,他们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北京公司自然不会善罢甘休,多次协商不成后,对上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合同款项,并且赔偿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
我和主办的资深律师拿到案件材料后,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但都没有什么特别好的思路。合同明确约定了上海公司的付款义务,很难为上海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的行为找到合理的理由。至多,可以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应予调整。
我们抱着整理好的案卷,去和合伙人讨论案情。合伙人在看案卷之前,先问了我们一个问题:授权链有问题吗?原始权利人是谁,授权文件是否完整?
我们也关注到了授权链的问题,于是回答道,北京公司提交了德国R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看起来授权链没有问题。
合伙人又追问,这个德国节目的原始权利人真的是这家德国R公司吗?敏大,你去找找德国原版节目,看看节目前后有没有版权声明。
于是,我得到了一个在上班时间看电视节目的机会,暂且按下不表。
除了授权链的问题之外,合伙人还提出了几个其他的抗辩理由,包括北京公司未能履行其在先的合同义务,监管部门的政策管控构成情势变更等等。但到底法院是否会接受这些抗辩,我的心里也没底。
讨论之后,我按照指令找来德国原版的电视节目。片头片尾显示的制片公司是德国C公司;但是在德国R公司的官网上,显示R公司是代C公司处理全球发行事宜的关联公司。如果北京公司合规经营,几乎不可能没有准备C公司-R公司-北京公司的完整授权文件。
不管准备的怎么样,开庭是不等人的。因为这个案件的预算比较充裕,合伙人也把我捎上去法院旁听。于是我们一行三人坐上资深律师的红色特斯拉,一路飞(堵)驰(车)到浦东法院。
不知道为什么,北京公司聘请的是一家山东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也都是在山东执业的,俩人拖着行李箱到了法院,说是开完庭要匆匆赶回去。上海公司这边,则是由我们团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出庭。
我们按照准备,从授权链、北京公司的先合同义务、情势变更等方面做了充分的答辩。但让我们大跌眼镜的是,对方两位山东律师似乎比我们还拎不清这个案子涉及的德国电视节目模式原始权利人到底是谁。
北京公司的律师一直强调节目模式本身并非著作权,节目模式的合同纠纷也不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不需要证明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到底是谁。
我在台下都听得替他们着急。即便按他们所说,合同纠纷不需要证明权属关系;但确保北京公司拥有对德国节目模式的完整权利(包括转授权的权利)是整个合同的履行基础,也是北京公司最基本的合同义务。如果这一关过不了,北京公司再向上海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就很困难了。
果不其然,法官还是明确要求北京公司提交能证明他们对德国节目模式的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整个授权链的上下游文件。
开完庭之后,北京公司提交了德国C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德国R公司与北京公司签署的合同,但还是被我们抓住了破绽:
首先,授权链文件里的授权范围存在前后不一致,而且没有明确授权北京公司可以转授权给其他公司。
其次,授权书和合同都是在境外形成的证据,非经公证认证程序,不得在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
让我们万万没想到的是,直到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北京公司也没有提交授权文件的公证认证文件。
当然,因为没有公证认证,北京公司提交的授权文件都无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自然也无法证明其获得了德国节目模式的完整授权。北京公司就这样输掉了这个官司,一分钱也拿不到。
直到现在,我也想不通北京公司到底为什么不去做公证认证。究竟是律师不知道怎么处理,还是德国公司效率太低,抑或是北京公司已经和德国公司闹僵了,恐怕只有对方当事人才知道了。
这个故事还没有完。
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公司提出了上诉。对方的律师在上诉状里花了几乎一页的篇幅,抨击上海的司法不公,把一个他们完全没道理会输的案件,给人为判输掉了。
我看到上诉状的时候心里就直乐。这个案子北京公司很难打输是没错,不过一审在浦东法院审理,二审还是在上海。在上诉状里骂上海的法院对他们会有任何好处吗?
我也能理解他们的套路,大概知乎上很多人都提过。有的律师一旦输了官司,就把责任全部推给法院司法腐败,对方动用了强大的关系云云。加上我们本来就是上海的律所,这套说辞北京公司说不定真会买账。
然而直到二审,北京公司还是没有提交公证认证文件。二审也就维持了原判。
这大概是我短暂的职业生涯中,最接近“逆转裁判”的案件。通过律师的努力(和对方律师的配合),打赢了一个原本几乎不可能赢的官司。
不过案子结束之后,也没见合伙人和资深律师有多高兴。除了手里无穷无尽的案子,他们还得操心客户什么时候把律师费付过来。这就是律师的生活吧。
本人平常主要做知识产权案件,关于经验积累这件事,我经常跟实习律师说的一句话就是:你会把我之前犯过的错误再来一遍,这就是成长。
1、
很多年之前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我代理的原告是一家公司,跟往常一样,我在起诉状的落款部分仅仅是让公司在其打印好的公司名称上盖了印章,然后从南京坐了四个小时的火车去北京立案,到了北京兴冲冲地跑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找到诉讼服务中心准备立案,然后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起诉状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我一听就傻眼了,然后怎么求情都不行,横竖要再跑一趟,而这个要求在江苏地区是没有的,单位作为原告的案件,只要盖章即可。
2、
一般我不会在起诉状中留我方当事人的电话,一则当事人既然委托律师了,他自然希望清净一点,如果留了电话,法官有时候会直接打电话给当事人,造成当事人还要将法官的内容转述给律师,增加不必要的麻烦,二则,有些法官会绕过律师直接找当事人谈和解、调解,会让律师制定好的诉讼策略落空。但尽量在起诉状留对方当事人的电话,方便法院送达。
3、
在诉讼中调解时如果你的期望值是对方赔偿你10万,那么你最好开口15万,以便让对方讨价还价,这是中国人普遍的心理,这样一旦10万谈妥,他会有一种赚到了的感觉,我们的底价一定不要说出来。
4、
开庭效果好的案件,判决效果不一定好。相反,在庭审中被法官训得像熊一样,判决结果反而有意外的惊喜。
5、
质证时,要围绕着证据三性展开,不要废话太多,不要发表观点,所有的观点可以留到法庭辩论环节展开。
6、
收到裁定书或判决书后,保留好EMS信封,因为上诉的时候可能需要用它来证明没有逾期。
7、
开庭时咄咄逼人,我方的任何观点都要反驳的对方律师,一般都是刚执业没多久的新手律师,越是老到的律师在庭审时越镇静,庭审结束后还会和你交换名片。
8、
商标和专利侵权诉讼中,凡是收到原告的起诉状诉讼请求写:“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一般都是做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除了版权侵权纠纷中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等人身权适用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商标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
9、
跟法官打电话时,一般选择法官上午上班、午休,下午上班还有下班的点打电话,其他时间法官一般都在开庭。
10、
在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留下律师的联系方式、地址,方便法院跟律师联系。
11、
电话咨询很少有成案的,不要在这方面浪费太多时间,如果当事人确实想打官司,约他到律所来谈,必要时可以考虑收取咨询费。
以上,有空再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