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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陆的电信营运商,以我当年经验,我知道至少在法律上有两个老问题。
要放在境外,在太多的国家和地区,早该被人民群众提起「联合诉讼」了。
一、是出新套餐,不提醒旧用户修改合约。这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性谋性。
二、另个是侵占:你买的流量套餐,本月没用完,自动归零,不能延到下月使用。
放在外国,妥妥地被告到 X 。
二、
所谓的合约,不是双方签了,两造只要在合约内,就能想作什么就作什么。
我举个例子好了,上个月在台湾,去台北的 MinisolLife 买东西。
为了怕大家不知道这店是啥,我贴个图,你们就知道了。也就是源於大陆的「名创优品」
我买了个旅行头枕,交钱时,店员提醒我「货物请自行检查,一旦出门,概不退换」。
「哟?我买的可不是内衣裤喔,也不是食物、饮料,你确定你能说刚才那句话?」
「这是我们店的规定。」
「你去查一下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非因颜色、大小、外观等非属瑕疵之点,只要我有合理理由,我就有权利在法定时间内,要求更换,甚至退货。你知道你刚才说的那句话是违法的吗?以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你这算不当宣示喔,是会被我告的喔。」
店员不说话了。
三、
同样的,回到问题,电信公司的的「套餐」问题,这在法律条文中,是属於「定型化契约」范畴,我不知道大陆的条文是啥,但要放台湾,它的基本原则是被明文写在法律里的,也就是下面这两句:
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若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者之解释。(消保法第11条)
谁跟你说,签了电信的资费合约,你就不能要求修改,不能提出抗议的?
看到没有?「有利於消费者」,绝对不是「有利於电信营运商」。
当然,上面说的只是一般论,打比方,有人贪便宜,比如看到苹果手机上市,立刻办了一个捆两年的死约,你签了,就图那个换机的爽,结果电信公司有新的套餐,你还想更换:「喂,知乎上有个叫 yolfilm 的说,套餐可以更换喔。」,那不是你想作流氓,还拉著我跟你一起变流氓吗?
是的,法律虽然偏向消费者,但权益的保护永远是双向的。
四、说结论吧。
讲真,大陆一般人就是太善良了,宁可少一事,不愿多一事,不爱打官司,讲真,只要多几个大剌头,整天抓矛盾点,整天跟你打官司,我相信哪个企业也不敢「杀熟」,也不再敢当你的面,大剌剌地跟你叫嚣「请你检查好喔,货物既出,概不退换」这种愚蠢的台词。
「请你把你刚才的话再说一次,等下,我把手机打开,我要录影。谢谢。」
写完答案不久,又来个骗子在叫嚣了。
所谓的 @立党 ,因为你拉黑了,所以容我在这里给你答覆:
因为我写的答案你不喜欢,所以我就是 loser ?
谁跟你说定制化的契约不能改变的?
像「通讯产业」这种需要政府「发放执照」的企业,
正因为它与民生重大议题相关,所以一切条文都要朝最严格的标准来要求。
也正因为「定制合约」是个大哉问,所以,最先改革的也是你嘴里的美国。
你呀,别说谎了,真的。
美国境内的电信营运商,为了解决各种「合约」问题,最早是 T-mobile 在2013年就开始放弃合约捆绑,四大公司中最后一家跟进的是 Verizon,2015年8月也放弃了。
四大电信商,最晚是三年前,最早是五年前,你是多少年办不起手机了?请问一下?
原则上,目前美国电信市场就是鼓励裸机入网,用吃到饱或是包月流量来替代所有的合约资费( 那种月付型的方式,就不是所谓的合约制),包括家庭包裹套餐,或是或是捆绑手机式的一年制,或两年制年约,都因为太多的诉讼而被四大营运商放弃。
2015年,也是为了因应消费者的需求,苹果手机才开始「分期付款方案」,等於是正式终结了所谓的「合约资费」时代。……这它 X 的,才是真正的事实。
嗯,是的呢,按你说的,我放黑屁,我是 loser。
请问一下,你满嘴的谎话,不知该用什么名词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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