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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砸到路过大娘,大娘索要高额赔偿,应该怎么解决?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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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不难,但没想到答案竟然这么千奇百怪,说什么的都有,让人大跌眼镜。按照惯例,我还是先直截了当的给出答案:题主所在的足球队对这件事情的解决办法是完全妥当的。踢球砸到路过大娘,大娘索要高额赔偿,应该怎么解决?就这么解决。

先来说说为什么有的答案让我感觉很吃惊。因为我发现有的人真的是区分不明白什么叫敲诈勒索,什么叫碰瓷,什么叫主张权利。为了让大家能够迅速地区分这三个概念,我不啰嗦那些法律术语。简单举个例子:

一个人去饭店里吃面,面条里有个苍蝇,他拿起苍蝇和老板说赔我五千块,不然砸了你的店,说完便作势要动手,把老板给吓尿了,这就是敲诈勒索;一个人去饭店里吃面,吃的时候把自己带过来的苍蝇扔进去,然后找老板说要赔五十块,这就是碰瓷;一个人去饭店吃面,面条里有个苍蝇,他拿起苍蝇和老板说赔我五千块,这算什么?什么都不算,这就是在主张权利而已,因为饭店确实有过错,他让饭店做出赔偿,这很正当。

相信各位看官看到这里也有和饭店老板一样的想法:WCNMLGB!你他妈吃碗面五块钱,找老子要那么多!但这无所谓,我们法律不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有错,你受有损失,你索要赔偿,这完全正确,至于多不多那是另外一回事,我们每个人都倾向于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高估自己受到的损失很正常,老板嫌多?可以讨价还价啊,谁说他要多少你就应该给多少的。

你想明白这些也就能想明白题中这案子怎么回事儿了。题主他们在一个有护栏的球场踢球,这说明一般情况下球是飞不出球场的,人家路过的人也没有注意球砸着自己的义务,这就排除了大妈碰瓷的可能,什么叫碰瓷?自己制造条件去讹别人钱才算。在这种条件下,球队里一个人踢球还砸着人了这很明显就是一个标准的侵权行为,踢球的有没有错?当然有错!该不该赔?当然该赔。

我们来看这个大妈,他捂着脑袋只是要钱而已,这纯粹是在主张自己合法权利啊。她一没招呼一群大爷大妈对题主这些踢球的进行人身威胁,二没把自己混黑道的亲戚找来说要砸球场,她敲诈了吗?她勒索了吗?她就是一踢毽子还躺枪的可怜大妈好么,挨了这一下子还被评论里一堆人叫碰瓷儿的,大骗子,老坏蛋,人家招谁惹谁了!题主们本来就应该第一时间就上去赔礼道歉,再商量着赔钱啊或者陪着上医院啊,难道不是么?嫌人家要得多,可以商量嘛!商量不妥,报警找警察叔叔调解不是很合适么,题主犯的着这么不服么。

所以我说足球队解决的办法没什么不妥的,题主真正要做的是平静自己的心情。嫌足球队图省事儿,助长不正之风?完全没有逻辑嘛,图省事儿不是什么错,通常来说一个理性的人遇到需要麻烦时都会图省事儿,图省事儿不代表对坏人的放纵,而是一种妥协,一种解决问题的诚意,一种对彼此都有好处的双方合意,它节约了大家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什么不好的?只要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就完全OK。

题主觉得足球队是图省事儿,那被砸的大妈何尝又不是在图省事儿?她也是因为图省事儿没去法院告足球队么,没去闹政府去上访么。两拨人都图省事儿,花了500块钱就解决了问题,皆大欢喜,有谁因为这次“图省事儿”而受有损失么?nobody.相反,你们都节约了一大笔诉讼费用、精力、名誉的潜在损失等等,无形中化解了很多风险。

至于各种解决途径成本的计算,怎么解决最好,我完全同意排名第一的巴甫洛夫的狗的观点(除了最后一句话~),大家可以去看那个答案。我忍不住写这个答案只是希望大家不要那么急着下定论,肆意道德审判。最后。我真诚地希望我们每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都能够成为一个珍惜自己权利也尊重他人权利的公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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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题主踢球的球友承认了是自己踢得,那就已经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了。

遇到这种事情,大家千万要统一战线,不要承认是谁踢的,互相都推诿,说不知道,不是自己。球太快没看清,等等。

这样大娘就要自己取证,证明是谁踢的,找谁赔。

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案子,谁有义务举证,谁吃亏。因为很难有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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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基本同意

@Kai Wang

关于踢球者是否存在过错的分析。补充几点。

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按照证据规则主张赔偿的人应当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形,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除责任(例如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必须主动提供病历资料证明自己无过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有过错);还有另外一些特殊情形,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例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然而本案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大家应当注意到,踢球的场所是正在经营中的专门运动场。如果踢球者在运动场地内实施正常合理的运动行为,那么这就很难说踢球者存在过错。

@Kai Wang

提到,在国外这种案子的第一被告是球场管理方。在我国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本案还应当考察球场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无过错则无责任。如果球场经营者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怎么办呢?例如他修建的足球防护网高达100米,摔倒的大娘行走的道路距离球场也有一公里远,但是突然一股妖风袭来,将足球卷起飞出一百米高、一千米远,准确命中正在散步的大娘,应该怎么办?难道起诉教堂要求上帝承担责任吗?你没过错、我没过错、他没过错,但是大娘就是摔倒了,对于这种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关于医院检查费用的问题

  虽然本案中摔倒的大娘没有去医院进行检查,但是不论是提问者还是回答者,很多人都认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但是在医院检查费用的负担存在争议,提问者认为医院检查是大娘自己垫钱,但是有回答者认为应该是踢球者垫钱。

  关于医院检查费用,不论这项检查是为了确定伤情以为治疗提供依据,还是为了举证证明受到伤害的具体情况,都属于本次大娘受伤事件的损失。如果确定了过错方,损失自然要由过错方来承担。但是在责任确定之前应由谁来垫付,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谁先行支付这笔费用都是可以的,垫付费用也不是踢球者的义务,踢球者可以拒绝垫付,待责任明确之后再赔偿也不迟。如果最终确定没有人存在过错,那么这笔损失可以根据前面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由各方分担。

  三、关于解决方式的问题

  很多知友都提到应当“走法律途径”。也就是先进行伤情鉴定确定损失,再确定责任分配(比如到法院起诉,让法院确定),才能赔偿损失。我在

当有人对你说,咱们私了,不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你们怎么选择? - 知乎用户的回答

也进行过关于私了和走法律途径的回答。

  我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在民警组织的调解下,对于损失分担达成了一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合法的。不是任何一件事情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意思自治是私法领域的基础性原则,“私了”也可以是“法律途径”。如果踢球者在一个小时后就要去参加一场对他十分重要的考试或者要去做一件其他什么更重要的事情,我相信他会愿意花更多的钱来结束这起纠纷。采取何种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各方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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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题主

@孙青山

把我的答案单独更新至题目中。我写这篇回答,早就知道肯定会有很多人会点反对。我相信我是客观地叙述法理,没有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说的,有些人只是更在乎学法的人会在这种时候会帮谁。

我这一篇回答最多只能说一篇抛砖引玉的拙作。我尝试用美国法的体系来解释中国法,指出对于主观过错的推定并不能太快,而是应该视具体情况来分析。一些知友在评论中认为美国法不适用。但我并不这样认为。判断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认定的要件,在中国也一样。用不同的理论来解释其重要性,并不影响结果。在这一点上我推荐大家看

@吴如翔

的答案,他是用中国理论解释中国问题,答得比我好,他也得出了和我一样的结论——不要过早断定主观过错。

还有朋友认为我这个回答不解决实际问题。我觉得这个评论是中肯的。在花500块钱解决这个烦恼的结论上,我是赞同的,毕竟法律途径有其成本。但是不管是500还是3000,这都是谈判,你得首先知道,如果去法庭的话,你的赢面是多少,对方要为此支出成本有多少,所以这样才能来判断我花500值不值。如果我是踢球的人,我可能觉得200足够多了,因为(1)大妈的赢面真的不大,(2)还有其他的人来帮我承担责任,(3)法律途径真的太贵了。

-----------------------------------下为回答-----------------------------------

1. 恕我不能同意

@罗瑞迪

@巴甫洛夫的狗

的答案。我觉得这个的确是侵权案件,但是,我不认为可以直接认定踢球的人有错。换句话说,我并不觉得踢球的人就一定该赔钱。

2. 侵权责任有几个要件: (1) 侵权人的过故意、过失或属于严格责任的(2)侵权行为 (3)在较近因果关系内导致了(4)被侵权人的伤害。 在这个案例中,为了讨论的目的,我们排除侵权人(球员)是故意侵权的可能。

3. 对于严格责任,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在侵权法范围内,这样一类的侵权行为很少,主要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譬如进行房屋爆破、在家后院挖大型蓄水池等等)和产品责任。踢球,这样的运动显然不属于严格责任的范围,所以,如果要判侵权球员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要论证其主观的过错。既然我们排除主观故意的可能,那么就必须要论证这个球员是有过失。

4. 所谓过失,不是指发生了意外。过失,是指negligence,是指主观上应该注意但是没有注意。在实践中,我们没办法直接判断主观状态,而是必须要通过一种客观的test来间接判断主观的状态。法庭上判断是不是有过失,要求我们站在一个客观的理性的人的角度来看待侵权人的行为。如果一个客观理性的人,处在在侵权人当时的情况下,不会做侵权人所做的侵权行为,那么侵权人就是有过失的。我必须要强调,判断是否过失的标准不是【如果侵权人当初做了什么就可以避免侵害的发生】,而是【侵权人当初的做出的动作是否合理】。这两个标准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5.

@罗瑞迪

认为侵权人在踢球,球打到了人,所以侵权人肯定有过错。这显然是不对的。客观的事故发生不代表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巴甫洛夫的狗

认为把球踢高就是过错。我相信任何看过踢足球的人都知道,把球踢高在足球里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起球是一个基本的技术动作,在射门的过程中球踢高了也很正常,就是贝克汉姆都罚飞过点球。高球就和棒球里的本垒打一样,就是这个运动的一部分。如果这个球场没有贴条子限制踢高球(譬如,这不是全场,而是街头足球场地),球场上的人不是在比谁射的高而是在正常的踢球比赛,那么就不能说因为侵权人踢了高球就是主观有过错,或者更明确的说,主观有过失。

6. 在国外,这样的案子,第一被告肯定是球场的管理方。首先第一个就是问,你的护栏有多高。为什么当初建的时候护栏是三米?是一拍大腿决定的,还是做了仔细的研究决定的?如果是做过仔细的研究了,3米的确能解决问题,那么管理方也没有过失,老太太只能自认倒霉。如果当初没有做仔细的研究,那么庭审就要去各种球场比较,一般的球场护栏有多高。如果普遍大家的护栏有4米,而这个球场只有3米的,那么除非你对在这个球场上进行的足球运动的规则进行限制(譬如,只能10岁以下的小朋友踢,或者不能踢高球),否则就是球场管理方的过失。换句话说,管理方应该知道3米高的护栏没法有效得防止足够多的高球,但是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应对这个问题。这才是解决“主观”要件的应有的态度。

7. 不学法的人常有一种错误的观念:只要我受的伤是对方造成的,不管对方是不是主观上有过错,对方都应该赔我。哪怕是学法的人,也不愿意去细究这个主观上的原因。侵权法终究是要调整所有人的动机。对于极端危险的行为,我们要求用严格责任来促使行为人尽量避免去做,或者如果要去做,一定要极度小心;对于一般的有风险的行为,我们只要求行为人合理地去做,不要做不合理的事情;而对于有比较肯定的风险的行为,我们通过加重处罚的形式,来防止行为人主观故意去实施。如果不管行为人进行的是什么行为,不管他的做法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合理,就把事故责任推卸给他,那么就会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营很不经济,因为行为人就要分配出不合理地多的资源来防止侵害的发生。侵权法的目的从来都不是要赔偿所有的伤害。有的时候让伤害偶然发生要比防止伤害的发生要经济的多。

8. 最后总结一下,我说这么多,不是想说这个球员没有责任。我只说想说,这个球员的责任最起码取决于他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他的主观过错在我看来并不显而易见,或者,我从题目所给的情况中看不出他有主观过错。是以不能认同球员必须要赔偿的回答,不管是赔500还是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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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这是拉丁语contra(反)的缩略。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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