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木斯号”舰长费熙邦说:
关于我们是弟兄的消息迅速地在太平军中传播开来,许多人纷纷前来表示亲爱之意,他们显然十分高兴我们也象他们一样不剃发不垂辫,……不断有人拥上船来。我们既然已经解决友好关系问题,就把船驶近城墙,许多太平军跑到起锚机旁前来协助,似乎都有极大兴趣,他们的态度跟我们过去所遇到的中国人完全不同,他们对待我们极为友好,我们在那里停留了五天,他们一直都是如此。
29日(4月)甲板上又挤满了来访问的人,有些太平军跑到水兵中间,见到水兵在仰光拾得的小佛象,就用手势表示这是毫无用处的坏东西。他们以坦白友好的态度对待所有的人,我们的人全都说,他们的举止行为跟我们所见过的中国人完全不同。要是十天之前有人告诉我们说,船上有成千上百个中国人上来而不遭到偷窃,我们是决不会相信的。
1.长毛固然不是什么白莲花 肯定也有不对的地方
但要是站在带清角度黑屁长毛扣“退步”帽子甚至给某位剃头歌颂功德就非常的池沼
尤其是把二鸦丢地扣长毛和黑屁邪教
2.如果长毛真像有些人嘴里邪教甚至兽人
那从清官员到列强的人是被脑控了?
3.虽然中后期内耗严重,但是主要原因死于内外反动势力(敲重点)
以下文字出自耶鲁大学历史系教授裴士锋的历史著作《天国之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他的立场。他认同伊藤博文的观点:自那之后满清的所作所为,无一证明他们值得一救;满清根本不值得救。言外之意:清朝是落后于时代的腐朽势力,太平天国要比清朝强得多,要比清朝进步得多。
异议的声音寥落,但仍有一些在当初就质疑本国介入政策之依据的人,在战后继续表达不以为然之意,尽管他们当下明知这类异议不再受到欢迎。英国驻华领事富礼赐曾走陆路游历太平天国领地,在南京城外的小船上住过数个月。他在一八六七年为《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会刊》(Journal of the North-China Branch of the Asiatic Society)所写的一篇文章,就以极为尖锐的口吻表达这类观点。文中,富礼赐驳斥英国境内的传统观点,认为消灭太平天国并未使中华帝国走回正轨,且哀叹“事实再怎么形诸文字,都无法扫除偏见……而我在太平天国统治区的经验,尽管得自在该国京城的长住,只要与既有的看法背道而驰,就永远得不到正面看待”。他指出消灭太平天国后对华贸易的衰退,然后语重心长地说道,英国人民于这场战争期间仇视叛军,但“如果明天投票,会有多少外国人不希望他们回来?”
事实上,诚如他亲身体会到的,太平天国从不是外人眼中的怪物或蝗虫,但他知道他的同胞没人想听真相。他写道:但如果要我说说南京真正的主流秩序,那的确很像华沙条款,但仍有其秩序——天王的军官里有一位特别厉害的将领……在未沦为战场的地方,土地得到充分耕种——太平天国部队的行为丝毫不比清军的行为恶劣——且绍兴与杭州之类城镇的居民,在太平天国治下过的日子,比起那些城市被清廷收复、落入蛮族官员之手后居民的不幸遭遇,要好上太多;——如果我言之凿凿说出这些事,我会被斥为叛军,被斥为在诋毁如今正笼罩该帝国的灿烂政治黎明。
一九一一年清朝终于覆灭时,中国将落入新一代反满革命人士之手。这些人非常清楚他们的反清前辈的作为,其中有些人剪掉辫子,留起长发,看起来就像典型的太平天国分子。还有些人写宣传小册,痛斥曾国藩是古往今来最大的汉奸,为了保住满清异族王朝杀了不计其数的汉人同胞。这批新一代革命分子最著名的领袖是广东人孙逸仙。他从小听人讲述太平天国英雄的故事,朋友还替他取了绰号“洪秀全”。攻下南京后的几十年里,虽有李鸿章与左宗棠等前将领和汉族官员推行改革,力图振衰起敝,但中国国势仍每况愈下。在国内,他们成就不凡,在消灭太平天国后又敉平了捻乱和回乱,使一度分崩离析的帝国恢复秩序。但对外战争所招来的巨额赔款使国库破产,而满清朝廷改不了的腐败与守旧之风,阻碍了他们的全面改革。国内或许已经安定,但放眼世界舞台,中国已落后于正以惊人速度崛起的邻国日本。日本再度受益于中国的前车之鉴。一如一八五零年代日本政府选择不与外国冲突,而是与外国签订条约,借此免于一场日本版的鸦片战争,一八六零年代具影响力的年轻武士,则把打完内战的中国视为前车之鉴,认为若没有彻底改革,日本可能也会沦为和中国一样的处境。一八六零年代更晚时的一场革命,让位给一场如火如荼展开的工业化与社会转型计划,这项计划与洪仁玕为衰弱不振的中国提出的振兴构想,尽管在宗教上无相似之处,在精神上却出奇类似。到了一八九零年代,日本的现代化海军将彻底击溃清朝舰队,日本将从中国取得台湾,作为其第一个重要殖民统治区。到了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改革者将把日本视为中国救亡图存必须效法的榜样。 但或许中国不必走到这样的境地。一九零九年接受英国记者采访时,日本的老政治家伊藤博文——四任总理大臣和十九世纪改革运动的总设计师——提到刚在中国境内展开最后以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收场的反清革命活动,并且说那其实老早就该发生。在他看来,中国这批新一代革命分子只是在完成太平天国于五十年前开始的工作,而他坚信如果当初外人不阻扰太平天国,他们早就已经成功。他告诉那位记者:“你们西方人,特别是你们英格兰人,与中国交往时所犯下的最大错误,就是协助满清镇压太平天国。”
伊藤博文的说法和战时主张保持中立的许多观察家的看法如出一辙。那些观察家主张英国不该插手,因为中国这场战争是自然的朝代更替过程的一部分,得让它自己走完全程,但言者谆谆听者藐藐。他主张:“几乎毋庸置疑的是,太平叛乱发生时,满清已是山穷水尽,而戈登及其‘常胜军’阻止它遭推翻,进而阻挡了一个正常、有益的自然过程。自那之后满清的所作所为,无一证明他们值得一救。满清根本不值得救。而等到满清垮台,由于垮台是必然且不久后就会发生,动荡将更为暴烈,而且会拖得更久,因为那被延迟太久,老早就该发生。”
太平内战当时,有些英国人——在上海、在英国国会和在报纸上——极力主张,外国出兵介入中国内战以恢复中国秩序,长远来看对中国不是件好事,反倒会使中国人继续受老早就不再强盛与清明的腐败政权压迫。而伊藤博文在清廷攻下南京四十多年后的一番后见之明,有助于证明那些英国人的确有先见之明。他回顾太平天国战争后清朝的统治岁月,断言“自那之后满清的所作所为,无一证明他们值得一救”,而当时许许多多中国人若听到他这个看法,大概会迅即表示认同。
从一百多年后我们今日的观点来看,伊藤博文的预测——满清遭推翻时,“动荡将更为暴烈,而且会拖得更久,因为那被延迟太久,老早就该发生”——果然不幸言中。他接受采访两年后,满清覆灭,由中华民国取而代之,而中华民国几乎是甫一成立就分崩离析,陷入内战。中国受苦于数十年内战,国力衰弱,面对外敌的持续入侵几乎束手无策,将在接下来的二十世纪里,竭力恢复其在过去的历史长河里与世界舞台上曾长期占有的显赫强势地位。一九一二年,当这个遭延搁的彻底改造过程终于如火如荼展开时,这个国家已远远落后于竞争者,直到近年以前,要迎头赶上都似缘木求鱼。
无意间点开过曹人的直播,看到他剪了个短头发,戴着眼镜,说话很拘谨,脸白白的,呆呆的样子。特么这反差也太大了。
聪明人靠统计数字和洞察来得出结论。
平庸的人仅依靠统计数字来获取信息。
笨蛋成天看个案小作文来悲鸣或自嗨。
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