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真的。
下文我所说的临界点问题,就是指在某个点附近,高收入者的税后收入反而会比低收入者的税后收入还要低的问题。
以现行营业税为例:
月营业额为29,999元的个体户某甲,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税后收入为29,999.00元。
月营业额为30,001元的个体户某乙,营业税约为一千五,税后收入为28,500.95元。
这里,某乙因为比某甲多收入了2元的税前收入,导致税后收入少了近一千五百元。
两万元就是这样一个存在问题的临界点,怎么解决?据说部分地区已经将三万元的起征点改为三万元的免征额了。但在国家层面,这个问题没有解决。
再说大家都关心的个人所得税
在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除了年终奖以外,所有的业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户经营等)都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年终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存在人为设计的临界点。
下面以工资薪金(月薪)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说明一下临界点的问题。
某人扣保险后月薪为
税前得5000元,个税为45元。
次月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工资。
税前得5001元,个税为4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一角的个税。
所以说,工资薪金(按月)的个税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某人年终奖为
18000元,个税为540元。
第二年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年终奖。
18001元,个税为169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1155元1角的个税。
这个就是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问题。
仔细看看以下两表,你会找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共有六个临界点。最高的临界点,纳税人可能会为增加的1元收入而多缴纳超过八万八千多元。
你问“国家怎么解决”,回答很简单,没有解决。
想解决,很简单。
解决之前,先搞清楚一个概念,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根据税法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系数。
税法中实际上关于个税的计算这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怎么计算呢?
10,000=3500+1500+3000+2000
其中3500免征;1500按3%,征税45元;3000按10%,征300元;2000按20%,征400元。
整个算下来征税745元。
这么算很麻烦,所以会计们发明了速算扣除数。
税率3%对应速算扣除数为0
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500*(10%-3%)+0=105
税率2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500*(20%-10%)+105=555
税率3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9000*(25%-20%)+555=1005
……
依此类推。
计算,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
10,000-3,500=6,500元。
6,500介于4,500和9,000之间,使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6,500*20%-555=745
从上面的计算方法来看,速算扣除数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中,根据级次和税率推算出来的。而非可以人为规定的数字。
而年终奖的临界点是怎么回事呢?原因是从2009年起,税务总局规定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样就导致了年终奖临界点问题
18,000元,除以12得1500.00,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0,税金18000*3%=540元;
18,001元,除以12得1500.83,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税金18001*10%-105=1,695.10;
问题就出现在速算扣除数上,105是1500作为3%和10%两种税率的临界点而设置出来的。
强行将其按在18000上,必然导致错误。
这个问题能解决吗?能,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就能解决。
之前,就有人冒充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宣称,“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
税总已经辟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为什么现行个税法规要留下这么一个漏洞呢?
个人理解,税总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这种巨额年终奖的薪酬方式,故意留下了这么一个让年终奖实际税负高于月薪实际税负的“漏洞”。
此外,还有一个原因:2009年之前,所谓“年终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年底双薪”执行的是“双薪制”计税法。
这个双薪制计税法就是把年终奖当做一个月的收入,而且不扣起征点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奖金额和平时月薪差额不大的人来说,税并不是很重。但是对于年终奖很高,甚至超过全年月薪之和的人,那么税就很高了。以18000的年终奖举例,依照双薪制计税法,现在就是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税金3,495.00。比540或者1695都要高出一大截。
所以2009年,税总发文取消了“双薪制”计税法,参见:
双薪不再按月薪单独计征个税现在的计税方法比较双薪制,就是通过把年终奖除以12来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会让税金大幅下降。
但是使用速算扣除数并不相应的乘以12,就出现了临界点问题。
18,000.00税率3%,速算扣除数0,税金540;
18,001.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税金1,695.10;
其他具体可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