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至此军政结束,训政肇始,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乃为国家之基本法。其中
训政纲领部分再度确认党治形态,以党治国,即为党国(Party-State)。其党治的主要约法依据即为第三十条: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以上参照维基百科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即实际意义上的代宪法(至1954年首部宪法施行,实际上,之后至今也未有任何明确条文规定《共同纲领》失效问题)对国家政权机关的的表述: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暂不论之后五四、七五、七八、八二宪法及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的四次修正,也不论实际上宪法施行存在诸多不能自洽、虚无化等严重问题,就宪法本身来说,并未如国民党训政纲领中确认最高权力由政党行使,故不能称为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