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14年10月:
补充一个描述性的定义。
种姓制度是印度教社会内在道德根基“法(Dharma)”、“业(Karma)”等一系列概念的外化与巩固。首先,种姓制度是以血缘、姻亲构成的一种基于氏族的血亲划分;此外,种姓制度是通过职业、工种加固血亲社群的职业隔离;最后,种姓制度是明确规定了人分贵贱高低的等级制度。
印度的种姓制度的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迁与修正。
首先应当明白的是,现在南亚次大陆上两个主要的人种。雅利安人和达罗毗荼人。二种有显著的不同,达罗毗荼人和黑人(尼格罗)相似,而雅利安也就是我们熟悉的白种人。
公元前十六世纪(这个时间不确定),雅利安人进入南亚次大陆。当时雅利安人信奉吠陀。也是后来发展为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的前身。而当地土著也就是达罗毗荼人,作为被征服者自然也被归入了这一宗教体系。
所以在最初之时,最简单的划分称之为瓦尔纳制,这个词本身就是颜色的意思。达罗毗荼初被称为达萨,这个词本身是奴隶、被征服者的意思。随着雅利安人统治的稳定和婆罗门教的发展,这一类达萨被归为奴隶。这便是后来种姓制度中“贱民”的源头,不可触碰者,经典上认为他们是不洁的。
瓦尔纳制度本身就有根据出身,根据原始宗教的简单划分。后来逐渐发展称为贾提制,也就是根据职业来划分的。也就大致有了我们所熟知的四大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宽泛的看,婆罗门是宗教祭司,对经典有解释权和传授权;刹帝利是国家(政权)持有人,包括君王,军人,地主等等;吠舍就是商贾等等;首陀罗是农人等等。
但这个分类其实远远不具体。因为每个种姓下有大量的亚种姓划分,而种姓与种姓之间的通婚,联系,甚至不同的行为都受到严格规定。摩奴法典中对种姓之间的关系有大量规定。
但是这个里面也不是简单的人分三六九等的关系,更多的可以把婆罗门、刹帝利和部分吠舍种姓三类看做共同的营生。因为宗教,政权和财富(吠舍商人) 互相作用紧密。
而种姓之间的分隔也不是不可越过,婆罗门可以修改族谱。有低出身的国王这么做,最后他将自己的名字改成了刹帝利种姓。
西方语境下的caste其实并不是印度种姓制度的一个合适的表述,这个更多的偏向于社会内的严格划分。而种姓制度由于与宗教和职业相连,派生出了许多新的联系,并不纯粹是一种社会等级的划分。
随着历史的进程,穆斯林入侵印度,包括奴隶王朝的建立都对种姓制度有了冲击。可是这个框架却是相对稳定的存在,印度教很让人诧异的一点就是他的包容性。最后这些新的冲击都被其消化为种姓制度的一部分。不同种姓之间到今日为止都会有较为明显的分别,只是由于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歧视在努力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