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政府”是指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分支在内的政府总体。)
依法治国大致可以看作是Rule by Law。
Rule by Law的核心,是政府通过法律来进行统治。也就是说,政府制定规则,社会遵从规则来执行。这也可以称为“法治”,这是与人治相对的“法治”。也就是说,政府官员不能够再随心所欲地对所有个案进行决断,而必须建立起一套规则,所有人所有个案都需要遵从同样的规则。
规则总是明确的。因此民众可以针对具体的规则进行抗争,修订规则。而官员则必须遵循规则行事。这样就让官员寻租的能力大大下降(因为有统一规则在,官员相对比较难厚此薄彼)。也让官民博弈有了比较明确的、集中的议题,能够提高民众压力的指向性和集中度,提升民众的博弈能力。比方说现在如果电影审查有明确的规则,业界就能够比较容易的规避,民众也能非常有目的性的进行抗议。Rule by Law是持续政治改良的必要条件。
欧美意义上的法治,指的是Rule of Law。
Rule of Law是说,法律要凌驾于政府之上。在Rule by Law里面,法律是政府施政的工具。在Rule of Law里面,法律之中有一部分准则要凌驾于政府之上,政府即便是制定法律,也要完全遵循这些规则来制定。
一般来说,之所以要强调这个概念,是因为在Rule by Law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一些恶法,从而侵犯(甚至是在多数民意支持下)部分人应得的权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要有一些超然于政府之上的规则来进行约束。
但是,这些规则究竟是什么?从何而来?西方政府也好、学界也好,却没有统一的看法。有的人从哲学中寻求“自然律法”,有的人从宗教意义上解读“神授律法”。至于具体包含哪些条款,观点更是五花八门。就好像上面有人引香港的课本里面说要维护公义,那什么是公义,具体内涵是什么?有人说这意味着无须遵守恶法,那么什么样的法是恶法?有统一的标准吗?有很多美国人觉得个人所得税是违宪的,是恶法。在Rule of Law的概念下会允许他们不遵守吗?
因此近年来已经有法学学者在质疑Rule of Law的概念。
再者,又有什么能真正约束立法机构不去违反这些原则呢?
一没有公认的客观准则,二没有强制约束力,那么Rule of Law的字面概念真的有意义吗?真正凌驾于政府和立法进程之上的,真是某种客观的、超然的、永恒的法律?还是仅仅是全社会多数人的主观共识?
所以,有学者提出,Rule of Law是不恰当的,更合适的用词是“基于共识的Rule by Law”或者“有原则的Rule by Law”。一旦多数人的共识发生改变,一旦多数人承认的原则发生改变,立法准则也会因之而变。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差异在于,多数人民有没有一个关于“政府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该制定什么样的规则不该制定什么样的规则”的共识,以及这个共识能不能约束到立法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先决条件。没有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法治。
当我们做到了依法治国,人民能够约束立法进程,然后又有关于立法底线的比较广泛的社会共识的时候,自然就是法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