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麦田所说的关于言论自由应该分清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宽泛的道德范畴的话题还是法律范畴的话题。以下是我对美国宪法范畴内言论自由的一点粗浅的认识。
在美国,言论自由是一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而宪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包括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因此在美国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而起诉的案子中,所起诉的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一定有某种政府的endorsement, 最典型的就是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假设纽约州制定了一个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在T恤衫上写辱骂纽约州长的话。那么如果某个人在他的T恤上写了" xx the governor", 而被判有罪。那么这个人就可能起诉纽约州,理由是上述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我相信他几乎会100%胜算,原因是在这个简单的假设例子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行为对某种言论表达的限制,而这一类言论,即政治言论恰恰是宪法保护的重点。
我们把以上例子稍作修改结果将完全不同。假设,某个餐馆的老板给他的店里定了一个规矩,凡是穿辱骂州长的T恤衫的人都不允许在我的餐馆就餐。这里就不涉及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的问题,因为没有政府的行为。同理,一份私人所有的报纸或网站完全有权利对其所刊载的言论作检选。为什么美国法律注重限制政府而非某个人/公司/团体对言论自由的侵害?我认为原因在于如果对某种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源于某个私人机构,比如某张私人拥有的报纸不愿意刊登批评民主党的言论,那么批判民主党的言论还是有机会出现在那些支持共和党的报刊上。而如果某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源于政府,比如说你一旦发表这些言论就违反了政府的某个法律,那么这种言论将被完全剥夺表达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