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脸的腾讯标题党,呵呵
据报道,3名小伙在凌晨3点时趁人不备,窃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车里的3000块钱,但却在凌晨4点时主动救援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据警方和姑娘闺蜜的说法,三名小伙在营救姑娘时非常积极,发挥了很大作用。
根据“新浪湖北”官方微博发起的投票,81.6%的网友认为“功过分明,偷东西该抓,救人该奖”,另有10.5%的网友认为“小伙们还不错,希望酌情从轻处罚”。这个投票结果跟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大体相符的,说明社会在这个事情上的看法趋于理性和一致。
严格意义上讲,3名小伙先后实施了盗窃和救人两个独立的行为,且行为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
对于盗窃行为,由于3000元钱已经达到了刑法入罪门槛,毫无疑问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救人行为,由于已经构成了见义勇为,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政府部门也应当给予精神嘉奖和经济帮扶。这也就是绝大多数网友所主张的“偷东西该抓,救人该奖”。
但万事皆有联系。当盗窃和救人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时,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上,都有将两个行为整合在一起进行评价、处理的必要和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救人,帮助挽救一条生命,当然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论上的争议之处在于,刑法中的立功一般应当在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而本案中3名小伙的救人行为发生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也即,3名小伙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尽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名小伙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数额不大,很可能是一时冲动、侥幸使然,也有可能是一时经济困顿所迫。
从事后积极救人来看,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人都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人性也不是只有简单的一面。3名小伙的盗窃行为并未掩盖其身上的人性光芒,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也来一次“救助落水”行动。刑法的本质功能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挽救和预防。对3名小伙依法从宽处理,促其更好的融入社会或许更能实现刑法的意旨。
可能我脑回路比较奇特……
我第一反应是,这说明目前我们的教育和就业机制没办法最高效率的转化我国的劳动力资源。
这说明了巨大的人力资源方面的无谓浪费/Deadweight Loss。
这说明目前劳动力市场还没实现帕累托最优。
这几个小伙子能救落水姑娘,最起码代表他们身体素质好、水性好,有「勇敢基因」并且本性善良。
如果他们能经过教育和培训(包括道德教育和职业教育),找到一份海滩救生员、救火员之类的工作,不仅自己经济宽裕受人尊重,还能造福国家和人民,更不用违法犯罪、危害社会了,那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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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网上看到一组关于程序员的漫画,觉得用来回来这个问题很贴切!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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