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成立,之所以它会被提出不是因为法律存在双重标准,而是因为题主误用了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从而产生了混淆。
二手是一个日常用语,它对应的概念是“被他人使用过的”,”盗版“是一个法律名词,它对应的概念是“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
题主你错误地把日常用语与法律名词混在同一个问题里,将两个拥有不同评价标准的领域混杂,因此导出了似是而非的矛盾,其实这个问题只要查阅一下《著作权法》就能理解。
言归正传,本题的关键在于,书籍和游戏的使用方式并不一致,因此前者的出让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而后者涉及。
对于书籍而言,一般的使用方式为阅读,二手(被使用过的)书交易时仍然为未经复制的原件。
对于游戏软件而言,一般的使用方式为安装后运行,二手(被使用过的)游戏软件在前主人的机型上有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
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复制权是法定归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
也就是讲,对于一个游戏软件而言,其在每一台机器上的安装(部分程序的复制)都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一次购买仅获得一台机器的复制授权,当然不能在另一台机器上安装。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并不以软件具有有效功能为前提,所以即使大多数主机游戏需要光盘运行,只要存在安装步骤,出让依旧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出让后原机主并不能正常游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盗版”。
(可以把它类比成复制小说的部分章节并转让,虽然前后不搭无法正常阅读,实际上也是侵害著作权的)
当然另外有一处值得一提,电影和游戏的确有一处与书籍不一样,即“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
为何书籍有偿出租并不受限而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受限,这个问题倒是蛮值得深究一下的。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