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要清场了,这么做的用意我揣测下:
一;不用付违约金,因为现在租房都要签合同,提前赶人走退房租不说,房东要付一定的违约金。
二;避免直接得罪人,如果由房东出面赶租客走,那么很可能会招致报复,由组织出面基本上可以避免这个隐患。
三;杀鸡儆猴,给周边的租户立规矩,地方是我们的,这是我们家,不要以为你租了这套房这就是你家。
如果你以为这里以后就不出租了……那是不可能的,只是这批租户太彪悍,赶走了换一批,再出租就是了。
别拿消防规矩说事,房子是本地人建的,出租房执照也是本地行政单位发放的,房子出租时必须要符合出租房相关管理条例,房子不符合消防要求,怪租客咯……
人离乡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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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