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在中国的罪行,是日军在本应维持军队秩序的各级前线军官和高层的纵容、默许甚至鼓励之下,对无武装平民和失去战斗能力的军人肆意施暴、虐杀甚至屠杀的行为。
加上系统性的掠夺资源及人口。
然后加上系统性的利用军队卫生、医疗部门,使用战俘和平民进行残酷的人体试验。
而纳粹对犹太人的罪行,是系统化的,以国家之力进行的,以近乎工业流水线的手段批量杀戮,并且以“政权有罪,但国家机器的链条无罪”,并通过口述不留书面命令、隐瞒、破坏证据等手段来为相当一部分参与者脱罪的方式,试图对没能及时逃离的犹太民族采取肉体消灭,试图达成种族灭绝的罪行。
同时,不人道人体试验、资源掠夺(犹太黄金之类)、人口掠夺、单独虐杀,一个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