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地级市没有好处,也不是“势在必行”。——William Lee
我认为他说的对。
与其撤销地级市,我更倾向于从宪法上承认地级市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首先来说,对于一般事情而言,去做这件事,要符合一个条件:做了没坏处,不做没好处。二者存在之一就可以去做。
拿撤销地级市而言,有好处吗?有,将省市县乡四级变更为省县乡三级,理论而言扁平化行政管理更利于高效率运行——但是这对于企业而言或许更为符合实际,而不是国家管理方面。
不撤销的话,有坏处吗?有,存在“违宪”口实。然而好像这并没有什么卵用——至少我感觉如此。
不妨假设一下。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现辖1个副省级市、17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其中包括52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111个县、4个自治县。这意味着四川省政府下属管理着21个下级行政区,而如果是省直管县之后,将要管理的是区、县级市、县、自治县四种183个县市区——我感觉这对增加行政效率没什么好处,嗯,我个人感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