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呗。
证监会之后马上就发公告了,说是会沟通。
一点感觉,不一定对。
这里面变数很大,昨天还是市场情绪恐慌过度了。
证监会权力不大但是担子不小,也真是挺难,从去年A4纸开始就四处救火,但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整体情况,我还是相信领导层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获得沟通的,因为这不是一个死结。
《外国公司问责法》主要是怕在美上市企业造假,所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会对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查。
但是很多境外公司聘请的是非美国会计事务所,这样PCAOB就没有办法审查。
“为确保在对所有赴美上市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上一视同仁,PCAOB从2005年起,对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分为单独审查(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监管机构协商一致后由PCAOB自行审查)或联合审查(签署双边协议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审查,PCAOB对审查结果进行认可)。”[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PCAOB已对51个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但全球范围内,仍有四个司法辖区的会计机构PCAOB无法直接审查,即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国和比利时。为进一步完善PCAOB全面监督检查的范围,《外国公司问责法》应运而生。”[1]
因为数据安全,所以前者我们肯定是不会采用的,而我们倾向于采用后者,但是在具体事宜上还没有达成一致。
“从2012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PCAOB)入境观察,到2017年协助 PCAOB对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试点检查,双方尝试了许多办法,试点期间中国证监会向 PCAOB提供了若干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双方合作总体顺畅,也取得了一些成果。”[2]
我们更倾向于,在监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审查,但是《外》推出的原因之一就是怕公司审计受政府控制,而他们恐怕认为中国证监会并不能独立作出判断,所以不怎么买账,目前卡在这一步。
2020年8月4日,中方监管部门在积极考虑美方诉求的基础上,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送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检查的第四版方案建议,PCAOB确认收到并表示会积极研究。我们期待美方监管机构尽快与我方就具体方案开展磋商。相信双方秉持开放、专业态度,一定能就联合检查方案达成共识,有效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共同为跨境上市企业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来源:
1.SEC出手,中概股美国退市危机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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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美审计监管合作事宜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