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实质就是公交车上的咸猪手行为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处理?
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实践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身体直接接触,比如把手伸进衣服里面扣摸,按照刑法的强制猥亵罪处理基本是不存在争议的。有争议的就是公交车咸猪手这种非直接身体解除,比如隔着衣服摸隐私部位,顶蹭的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的,原因:1、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如果任何猥亵行为都直接予以刑事惩罚,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条就没有意义了,而且也违背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法条。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都是治安处罚,定格拘留十日就算了。2、如果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那么公交车无论如何都是公共场所,直接予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显和现有法律不相适应。
但是这些年,部分地区在打击公交车咸猪手上开始尝试直接予以入刑,如上海地区2019年公开宣判了首例咸猪手入刑,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为入罪要件,不再予以重复评价。在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也避免了适用刑期过重,当年上海的第一个咸猪手入刑判了六个月。
三、有争议的地方:
司法实践中一旦真的发生王萌萌这种案子,基于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冲击,入刑肯定是必然的。有争议的地方可能就在于是否适用强制猥亵的法定刑升格,认定有其他恶劣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将王萌萌的死亡结果在本案中予以评价。个人观点很难去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这个结局太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相当性。举个例子,如果你在道路边抢劫,被害人逃跑,横穿马路被撞死了,我们可以认定抢劫致人死亡,因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被抢劫逃跑是可以预期的。但是公交车上猥亵,导致叫停公交车,下车被撞死,这个一般人真的无法预期。
综上,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如果真的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