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
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保证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适当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合作,予以保护。
(二)缔约国同意,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十一条第(二)和第(四)款中提及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三)本公约缔约国同意不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位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因为国家和“文明”是可以分开的。
我简单举个例子你们就明白了。
假设满清再次复辟,为了保证满清政府的权威,满清要毁灭汉字,毁灭和汉文学有关的各种文化痕迹。那么他们的做法合理吗?别忘记,他们可是“合法主人”。
又假设伊斯兰文明有一天和对阿富汗一样,他们占据了中国,成为了中国的“合法政权”,
为了推行伊斯兰文化,他们要在中国进行灭佛灭道灭儒,将这片土地上曾经信仰道家佛家的痕迹都抹掉。
你能说这是“伊斯兰政权有权力如何处置本国的国家财产”吗?
如果不能谴责塔利班做为伊斯兰文明毁灭阿富汗曾经的佛教文明。
那么,满清当初文字狱、改四库全书、剃发令,禁毁掉明朝流传的三万多册书籍,也都是合理的。
文明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
历史、文化、文明,是超出了“国家”概念的东西。
你可以成立一个国家政权,但是你无权毁灭这片土地上曾经的文明痕迹!
因为那是塔利班炸的。美国轰炸叙利亚古迹抢劫叙利亚文物的时候他们可不是这么说的。
主要是与现在通行的普世价值有冲突。
说到这样的话题,很多人都爱翻西方各国黑历史,但这样只不过是搅浑水而已,说到底,你不能认为炸毁大佛的行为是对的。
宗教宽容应该被当成一种共识,即使有冲突,也应该减少使用暴力手段,否则我们今天为之奋斗的文明就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相信,我们今天的文明是有价值的,而不是几个世纪之后的一堆废石。
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警惕,就是逢美必反,欧美但凡有一个批评声音,一定要挖一下欧美黑历史才罢休,为现在某一个并不好的行为解脱,说其为历史进程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果真如此不可避免吗?炸毁巴米扬大佛,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比如二战日本侵略中国,大量大屠杀的行为在今天一定被批判,你如果挖中国古代军阀混战来为日本开脱,则完全就是反人类行为。实际上日本的在战争中最不能被容忍的就是屠杀平民的行为,甚至在某些语境里南京大屠杀好像代替了侵华战争(当然我认为这并不正确),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在那个年代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有了屠杀平民是不对的历史认识?而日本的行为是逆时代的。
甚至在近代史上,中国从欧美获得了很多有益的补充,封建当权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文明,而主动与欧美接轨,开始学习西方的一些制度,减少过分残忍的行为。比如革命者常受到欧美租界的庇护,这个事情也会解读为西方人心怀不轨,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西方殖民者对土著的残忍行为,一定要用土著还处在吃人的时代为自己解脱,并从另一方面以显示自己的仁慈。(吃狗肉不属于野蛮行为)。文明多少也带有扩散的攻击性,你不能指望着先进文明一直迁就落后文明。从这个角度来说,制度落后挨打是不可避免的。
说回正题,塔利班迫害异教徒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因此得到异教徒迫害绿教的回应,尽管异教徒是有能力完全从肉体消灭他们的。人道主义和宗教宽容是西方对待伊斯兰世界的回应,在这个基础上绿教顽固的原教旨主义已经落后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