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找块空地,
组装简易房,
放几张床,或者地铺也行
不用通电,给点水
专门收留流浪汉
你看其他业主跟你急不
到时候你再来这里问
“怎样才能使流浪者跟业主和谐共存呀?”
啥?
莫非你的意思是,
流浪的人还不如猫么?
该女子可以在郊区无人的地方盖个大院子,买点笼子,然后把流浪猫送到那里去养,保证所有业主都会为她点赞。
明明就是散养宠物啊。
把猫散养在别人家门口,真是大聪明。
建议你再搭建个流浪猪圈,在楼道里养几头猪,多好。
让这个女的把流浪猫带回家啊,别占用公共场合
很多小区都有流浪猫,至少我住过的两个小区都有流浪猫。跟小区里的流浪猫也有一定的接触,我是养猫人,说起来,我差点就把一只小区里面的流浪小奶猫收养作为第一只宠物猫了。
当时挺想养猫,但是家人还没有同意。有天晚上下班回家,楼下一群小朋友叽叽喳喳围着一只小奶猫,猫咪脏兮兮,一只眼睛还睁不开,看着小猫咪好可怜,当时一冲动,就带上了楼。给它用纸箱旧衣服做了猫窝,还给它洗了藻,准备牛奶什么的。
自己当时完全没有养猫经验,以为这么做是爱他、对它好,但是小猫咪一直发抖,有些站不稳,也不喝奶。后来养猫了才知道,这种还没断奶的小猫咪是不会自己喝奶的,当时那种状态身体很弱,又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可能应激了。
看到猫咪的状态,当时我特别紧张害怕,怕我冲动带它回家是害了它,家人又一直在耳边叨叨不同意收养之类的,于是,只好半夜抱着纸盒,在小区流浪猫经常出入的垃圾桶附近放下小猫,期待他的妈妈能发现它。 第二天一早,去查看的时候,小猫咪已经不在纸盒里面了。估计是被猫妈妈带走了,希望它健康吧,就算没长大,至少一直在妈妈身边也是幸福的。
从那以后,我也会偶尔在流浪猫出入的地方投放猫粮什么的。晚上散步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流浪猫在垃圾桶附近的身影,或者是看到流浪猫突然跑到草丛中去了。
其实,小区里面的流浪猫,大多数时候都是躲着人类的,天黑人少的时候才会出来翻垃圾桶找吃的。
如果小区的垃圾收集管理做得好的,流浪猫的数量就会相对少。我前后住的两个小区就是这样,原来那个小区的垃圾桶是多点长期放置,敞开着口,物业环卫人员每日清理一次,流浪猫相对多,而且以部分垃圾桶的附近为据点。后来住的小区,垃圾管理比较好,定点定时投放垃圾,并执行垃圾分类,及时拉走。这个小区的流浪猫就很少,极少能看到那么三几个。
小区的流浪猫群体数量少的时候,流浪猫与业主之间的冲突相对较少。族群数量少,就没什么势力,大多时候都躲着人类,也就是发情的时候叫唤,影响业主正常休息。如果流浪猫群体数量庞大,就会有据点,有势力,不那么害怕人类,平时可能也不怎么躲着人,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可能产生影响,发情的时候,那就更厉害了,估计整个小区都要崩溃。
所以,流浪猫跟业主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在不同小区,可大可小,无法避免。
题主提到的,这位女子出于自己对流浪猫咪的关心,私自在小区内给流浪猫搭建猫窝,一方面是在给流浪猫创造宜居环境,壮大其族群数量,另一方面私自占用了公用资源。她可能当时没有想太多,但是猫窝多次被毁,就应该反思一下了。毁掉猫窝的可能是物业管理人员,也可能是业主,物业人员维护小区内的设施场地的安全规范整洁,是他们的责任,无可厚非。业主维护公共资源,或者表达不满,毁掉猫窝也没什么错,立场不同而已。
我也养猫,也是个爱猫的人,但是我不会在小区给猫咪搭建猫窝,虽然冬天很冷,可能会有些猫咪抗不过去。但是既然是流浪猫,回归自然,就应该遵循自然法则,弱者被淘汰,维持正常群体数量。人为干预,给流浪猫提供更加宜居的条件,势必会壮大小区内流浪猫族群,加剧业主与流浪猫之间的矛盾,这其实也是对我们自己居住的小区环境的破坏。
如果实在不忍心,就带回家收养,或者送到流浪猫救助站,或者帮它找到主人。
《张三与佛祖》
张三:佛祖啊,我搭建的流浪猫窝屡遭破坏,怎样才能使流浪猫与业主和谐共处?
佛祖:当年我还是国王的时候,一只老鹰抓一只鸽子,我可怜那个鸽子,就把鸽子藏在我的衣服里。老鹰对我说“你这样不对,你救了鸽子,但是饿死了我,合适么?”我觉得不合适,于是我就割下自己的肉给老鹰吃,一直到我全身的肉都割尽,老鹰才喂饱,然后不知道怎么的,天地跟诺基亚似的,一震动,我就成佛了。你懂了么?
张三:您是说,不是每个人都能像我们一样慈悲为怀修成正果?
佛祖:就你这觉悟成个屁的正果,我的意思是说,你想收养流浪动物就必须自己付出代价,不能慷他人之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原文出处里面说得很清楚,这个猫窝位于公共楼道。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楼道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
这个猫窝在法律上的定义属于私人杂物,不能占用公共楼道。临时占用的,首先要获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拆除猫窝,就是因为没有事先获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属于非法占用;拆除的行为属于恢复原状。
法律上支持拆除猫窝。
该业主要做的事情不是哭诉这种拆除行为,而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物业管理条例》
该法不存在了,猫窝就合法了。
散养宠物这么不道德的行为,包装一下就变成有爱心了,离谱。
我寻思着业主也没有捕杀流浪猫,怎么就不是和谐共处了?
女人就是喜欢扯着虎皮当大旗。
好多人意识不到,动物和人类共享城市,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没有最优解的事情。人类并不是凭空创造了一个只属于自己物种的真空地带,而是在自然界中增加了一个生态位。在这个生态位中,有物种多样性,有食物链,有演化,有共存。
和许多城市人理解的不一样,一部分城市动物不是从野外迁移进城市的,而是原本就生活在这片土地上,而在之后发展出了对人类城市更强的适应性。这个例子其实很好懂。在许多自然资源发达的农村,当地野生动物,无论是否属于会对人类产生伤害的物种,长期的和当地人共存,并演化出了双方的共存方式,且当地人也习以为常。除了网上经常会报道的泰国猴子,印度豹子,北美黑熊,还有许多中国的物种。根据上海复旦大学的研究人员预估,现在在上海都市内,大约有五千只犬科动物-貉,和人类共同生活在数百个小区内。貉原本就属于长江下游的当地物种。城市内丰富的食物来源,以及区域环境(如,城市公园和小区的草地,水池,灌木丛等等),为貉提供了非常好的繁殖条件。
从物种演化的角度来说,城市动物必然变得更加亲人,同时必然演化出更加适应城市生活的习性,影响其头骨,毛色,牙齿和所摄入的食物。这一点研究结果很多,手机打字懒得列出了。想说的是,城市动物的食物链完整性是不能随意破坏的。简单的例子,野猫的存在控制老鼠数量,鸟类和蛙类的存在控制蚊虫数量,昆虫的存在促进都市绿植发展。反直觉的是,城市动物常常起到一个促进卫生环境的作用,这些都是对人类来说有直接受益的部分。所以城市动物的生态多样性不能随便打破;把野猫野狗全部打杀是一种短视的行为。但这不代表城市动物的数量和行为不能控制。
都市人往往忘记了自己和动物之间属于互相培养的关系。人类行为对都市动物有影响,所以调控人类行为也可以调控动物行为。比如说:
1. 流浪动物是不是要喂,怎么喂,放在外面的食物到底是给哪种动物吃了,食物数量会不会过多或者过少,造成动物过多或者过少。数量少了破坏生态位,数量多了扰民,甚至可能因为争抢食物攻击人。北京和上海的研究人员开展了实地工作,在小区内宣传相关知识,告诉居民怎么喂,在哪里喂,喂多少可以控制数量;制作可以将不同动物分流的投食器,保证食物喂给了应该喂的动物。小区居民一般也没那么矫情嗜杀,在科学方法的教育下了解了控制方法,绝大多数是表示支持的。但这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持续投入。
2. 很好玩的例子。上海的貉在疫情前没有出现过攻击和惊吓人的现象,但疫情后出现了零星的几起。研究人员推测是因为疫情期间人类社会活动减少,造成新生的小貉缺乏和人类相处的经验。这个故事再次说明,在承认不可能完全消灭城市动物的前提下,要一直意识到人类和动物的动态平衡关系。
事实上,这种事情只会变的越来越多。随着城市内自然条件越来越好,而野外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更多破坏,除了城市动物数量增多,野外动物也会和人类有更多接触。南京和香港山里冲下来的野猪,杭州山里冲下来的豹猫,以及寻找栖息地的野象群,都是实例。自然气候和人类活动很容易造成某一区域在一两年内就不得不被野生动物抛弃,或者在一两年内就造出一些对某些动物非常适宜的栖息地。
城市治理需要一套系统方法,控制城市内以及城市周边的动物群,甚至城市上空经过的数百万的候鸟,来发掘生态多样性为城市生活带来的优势,同时控制动物带来的风险。这也是人类面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一环。我们需要用科学方法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而不仅就一个小区的几只十几只动物,就下整体的判断。
这其实是一个法律问题。先说一个相关的案例:
2012年6月的一天,住在北京某小区的肖某去楼下遛狗,在这个过程中,一只流浪猫路过,与她的狗打了起来,并且抓伤了肖某。当时,肖某并没有栓狗链。肖某认为,自己被流浪猫抓伤,是因为住在该小区的乔某收养流浪猫,所以才导致自己被抓伤。
乔某承认曾经出于爱心喂过这只猫,但是她认为是肖某踢了猫才导致自己被咬。
此后,肖某将乔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乔某赔偿肖某医疗费1200余元,交通费49元。乔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判决乔某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共900多元。
二审法院认为,乔某长期投喂流浪猫,是对动物的帮助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也没有对流浪猫形成管理、控制,所以不应该承担管理责任。但是,乔某长期投喂流浪猫,必然会小区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造成流浪猫的聚集,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乔某没有采取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所以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不合理地干涉和影响,这种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应当尊重动物生命,人道地对待动物,鼓励救助流浪动物的行为,但也要以人民生活和谐有序、动物生活康乐以及公众理解与参与为原则,达到人与动物的共存。[1]
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出:1、在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投喂流浪猫,其实并不是个人的私事,干涉了公众共同利益。这种行为会对小区及周边的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从民法典的角度,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可以合理使用,但是不得对其他业主的权利造成影响。按照民法典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在小区内公共部分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包括定期投喂流浪动物,其实就是一种不合理地使用,已经对其他业主的权利的行使造成了影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包括受其委托的物业,都可以采取措施,制止这种行为。
2、其他业主在投喂人未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捣毁流浪猫窝的举动,具有一定的自救性质,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完全没有合理性、合法性。
3、长期投喂流浪猫,且流浪猫伤人的,投喂者可能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确实想要救助流浪猫狗的,建议通过正规途径、合理方式,控制流浪动物聚集的风险,比如将他们带回家喂养,或者是求助动物救助站之类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