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例,也能被你说成“经常”,还“创收”.......中国临时工,外国精神病,基本的法则咱们还是要讲的。
科普一下哈,精神病的鉴定,和精神病的收治,是两个环节,也就是说决定收治精神病人的根本就不是精神医院。一般情况下,精防中心或精神病院只是配合做精神鉴定,鉴定的同时又收治的极少极少,除非是那种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才会在当地政府的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安排下,收治这些人。
在未对社会治安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之前,决定收治精神病人的,首先是这个精神病人的家属,关精神病院什么事?
朱金红应该起诉的是她的家人,南通四院的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对:首先把朱金红弄进精神病院的是朱金红的家人和母亲,医院顶多也就走程序检查病情,他们又不是公安司法或民政部门,你家里的猫腻,医院怎么可能知道?
这其实就是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拿人家精神医院顶缸:朱金红认为自已的母亲和亲属因为财产问题迫害她,而朱金红的母亲及亲属指认朱金红有被迫害妄想症。
在出院的问题上,南通四院并没有做错:正规程序是家人或监护人来接出院, 朱金红和她的监护人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精神病院敢放人才怪,出了事算谁的。
当新闻舆论介入后,四院自然就可以特事特办:之前要恪守规矩是因为担心背锅,既然舆论介入,有人兜底,这样就不怕出事了。
再重复一遍,在不涉及社会安全情况下,病人的监护人,才有决定精神病人是否住院的权利。
包括目前新闻暴露的事例,都是这样: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是病人与监护人之间存在问题,然后家人送进去的,医院能鉴定病情,可没本事鉴定家庭关系,哪个精神病人会承认自已有病?
精神病院又不是慈善机构,家属和监护人不签字,不支付费用,你请人家收治,人家都不会收治,否则裤衩都得赔光,还特么创收?
就算是那种对社会治安有重大隐患的精神病人收治,正常程序也是要监护人必须参与,除非监护人都去世了,或者监护人一时半会到不了,又找不到委托人的。遇上那种没经济来源的,民政部门还得兜底,所谓的政府给精神病院钱,主要就是指的这种,比例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