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个题,讲个故事吧,亲身经历的事。
2018年夏天,我志愿站岗,协助交警执勤。我的任务就是拦下并劝导那些闯红灯的人。
那天是真热,我穿了短袖短裤待在凉亭下还是热得直冒汗。可能大家都赶时间吧,一辆电瓶车嗖的一下就闯红灯了,我拦都拦不住。
正巧交警小同志路过,一声“喂!停下!”把他给吼镇住了。
实际上他闯红灯也没什么事,交警跟他谈了两句就把他放走了,但我反倒有事了。交警小同志过来指责我说:“怎么没有执行好任务呢?你怎么能放他去闯红灯呢?”
我是有苦说不出啊,我有什么办法制止他?他闯红灯的时候我对他喊了两句:“这是红灯啊!等一等吧!”他回头看我穿个志愿者的制服,鸟都不鸟我,掉头就走,好像我和红灯都不存在似的。
那一瞬间,我感到我这个志愿者像空气一样可有可无。
那交警小同志和我差不多大,二十多岁,正是年轻气盛的年纪,眉宇间透着英气。这副样貌在我看来威风凛凛,但是在壮年人看来不过是个毛头小子。
故事的主角正是一对上了年纪的大爷大妈。
红灯还剩十秒结束的时候,大爷大妈谈笑风生,假装红灯不存在地,向马路另一边的我走过来,我看他们不爽,但也拿他们没办法,闯都闯了,总不能让他们退回去吧。
但那交警小同志可“敬业”了,他把大爷大妈叫住打算“批评教育”一番。
大爷大妈刚开始假装听不见,加快脚步往前走,打算甩掉交警。
但交警小同志毕竟年轻气盛,不通人情世故,一把抓住大爷的胳膊。
大爷不高兴了,“干什么?”
“你们闯红灯了。”交警说。
大妈想息事宁人,她指着红绿灯对交警说,“你看,小朋友,这不是绿灯嘛。”
但是交警还是犟的不得了,硬要争个是非,“但是刚才你们过来的时候是红灯,那个同学,你说是不是?”交警小同志问我。
我回答:“是的,我亲眼看见的。”语气带着点愤愤不平,心里想,大妈年纪不小了还玩些小孩子把戏,真教人尊重不起来。
大妈还在嘴硬:“那小孩肯定看错了,刚才肯定在玩手机呢,我们没闯红灯,让我们走吧。”
“那跟我走,我们去警亭调监控,如果是我看错了,我向你们道歉!”交警说。
大爷突然爆发了:“你以为你是谁啊?小小年纪不晓得尊重老人,你没有父母管教你吗?老子吃过的盐比你吃过的饭还多,你凭什么拦我?老子闯红灯了怎么了?老子就闯了怎么了?老子现在还要闯!你能把我怎么样?”
交警小同志气得发抖,怒目圆睁,“你们跟我去警亭,我们好好算算账!”
“我就不,你有本事把我拖进去啊?我跟你讲,我儿子是当兵的!你敢动我一根毛你试试看!我教你滚回家去!我认识你们的交警大队长,你最好给我老实点!”
“要是你是我儿子,我非得把你腿打断!你爸妈怎么生了你这种小赤佬!”
“……”
老大爷是越骂越难听,我都有点听不下去了。声音还特别大,整条街都能感受到他嘴里吐出的污秽。
交警小同志气得说不出话,抓住大爷的胳膊就往警亭走。
大爷一巴掌把交警的手拍下去,这一下还挺重,交警手上被打出一个红印子。
“你敢动手?你再碰我一下试试,我叫人来!”
大爷回头大喊:“交警打人了!交警打人了!来帮帮忙啊!”说着把自己的胳膊也掐出一个红印子。
其他交警也闻声聚过来了。一群人高马大的交警围着一对老夫妻,路人看了真以为交警在霸凌他们呢。
“你们看看你这个同事,他打我,你们看我胳膊上,你们看看……”大爷突然装起可怜了。
“我没有!这是他自己掐的,去调监控!你敢不敢啊?”交警小同志已经有点失心疯了。
我在一旁看到这里也有点怒不可遏了,怎么会有人这么不要脸?要不是我穿着志愿者的制服,我真想用拳头跟大爷讲讲道理。
小交警和大爷对骂了起来,其他交警不知真相也不知道该帮谁。有调和劝解的,有说大爷确实闯红灯的,有劝小交警让着点大爷的。
吵了半天把交警大队长也吸引来了。大队长三十多岁的样子,长得比所有人都高,肉长得也很结实,他一来交警们都安静了。
“什么事啊?”
“你来的太及时了,你要为我做主啊!这个小赤佬他打我,你看,胳膊都被他掐红了,你看看!”
“他自己掐的!”小交警说。
“闭嘴!”大队长训斥小交警,“证据都在这里了你还想狡辩!”
小交警嘴巴动了半天,气得一句话都说不出来。现在轮到他哑巴吃黄连了。
“你为什么不让他走啊?”大队长的气势确实吓人,把所有人都镇住了。
“他闯红灯!”小交警说。
“不就闯个红灯嘛?多大点事啊,大叔大妈你们走吧,我帮你们教训这个小毛孩。”
大爷临走前还对小交警啐了一口:“都说了跟我对着干没有好下场,你还不信。”
小交警脸涨得通红,喃喃自语说,“我根本没做错。”
大爷大妈走了以后,大队长像个大哥哥一样搭着小交警的肩膀,“我知道你做的没错,以后遇到这种事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好了,管他谁对谁错呢。这事要是传出去,对我们影响多不好……”
天色渐暗,他们也走远了。剩下的谈话我都没有听清。有些真相没有迟到,也永远不会再出现了。
回到问题。基层执法纠纷这种事其实每天都在发生,纠纷对象可能是大爷大妈,可能是骑电瓶车的社畜,也可能是坐地铁的女人。有人说这事无关男女,但如果不是借女权的东风,这事根本不会有这么大的关注度。
目前对于真相的探究只有两段小视频和一个通报,但是对于事件的细枝末节,微博上早已流传了一千个版本。一千个版本背后有一千个不同立场的人兜售他们的私货。剩下的无数人在情绪的大雪崩中蒙上眼睛冲锋。这种环境下就事论事几乎不可能。
不过就视频中看,虽然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但保安的操作确实太粗暴,太不合适了。被停职不算过分。女方也确实值得同情,无论有没有做错,弄成这个样子实在太让人难以接受了。
实际上,无论是小交警还是地铁保安,至少反映了一个问题:他们被赋予的权力不足以完成他们的任务。
他们虽然拿着三四千块钱一个月的工资,在恶劣的天气下站岗,做着吃力不讨好,也不体面的工作,但他们代表着法制的权威。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完全了解法的精神,永远兼顾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摒弃所有私人感情,执法手段必须让绝大多数人满意。这种要求连AI都做不到。
然而维持秩序必须以权力来背书,他们被赋予的权力是什么?
啥也没有。
我们的警察、保安和其他国家不同。其他国家的警察像狐狸,对上面的老虎竭尽忠诚,挣得一点特权;对下面的百姓则树立绝对的权威,就像张美玉部长一样,他们说一,百姓不敢说二。
我们的基层秩序管理者被要求为人民服务,却没有一丝一毫多余的权力,被夹在群众和上级之间,像陀螺一样被抽来抽去。当纠纷产生时,两边都骂地热火朝天,恨不得致对方于死地,他们却只能靠一张嘴来调停,胆敢动手都是僭越。
他们代表法,却没有权力执法。我们的基层秩序也是如此,基层秩序的维持依靠法律,但更普遍的是依靠圆滑的的处世哲学。
对于保安这群人来说,他们每个人都要上几堂执法纠纷课,来学会这种处世哲学,来做好那份四千块工资的工作。
只不过这位保安的学费,交得有些太贵重了。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支持保安,反对不讲道理的人
你们可以打我了
一个在公众场合大声喧哗,被人提醒后辱骂其他乘客,甚至跟别人动手动脚发生肢体冲突,不听地铁工作人员安排的女性,为什么有一大堆人在那共情?
而且我希望各位记住,如果一个不敢管,不能管,只能当和事佬吉祥物的保安,对任何遵纪守法的普通乘客来说都是灾难性的
任何说保安报警就好等警察来解决的有一个算一个都是马后炮,如果什么事都等警察来解决,要安保人员干嘛?
以后小区,学校,医院,银行的保安都给撤了得了,遇到问题你们就慢慢报警等警察来解决吧
如果以后保安都只能动嘴不能动手,那还要保安这个职业干嘛?还不如安装几个自动报警的摄像头,价钱更便宜更划算,如果以后学校,小区,公共场所的保安都只能当吉祥物,那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完全没有任何安全感,就是致普通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以后如果有发生保安面对任何情况袖手旁观的事,请现在这些骂保安的记住,就是因为你们这些人颠倒黑白,才让一个勇于维持秩序的保安停职!
如果以后遇到事保安不理,别怪保安,要怪你们自己!
我不是那些在公众场合大声喧哗的乘客,我不用怕保安拖拽我的衣服,我也不会跟这位满地撒泼的女乘客有任何共情
但是那些依靠自己性别优势满地打滚,毫无素质,不听工作人员指挥的不讲道理的人,才是我最头疼的事
也请以后对男性执法,不要粗暴。
10年,我在北京地铁,托着个大箱子,卡着门了。
被保安,一脚把箱子踢下去,还推搡了我好几下。
因为我是男的,所以没人在乎。
我自己都不在乎,我都觉得,是我自己耽误大家时间了。
这可能就是男人和女人最大的区别吧。
补充一些。北京漂泊多年。见过很多大哥在地铁和别人闹矛盾。
无一例外,三个保安压身上,最后抓起来,拘留十五天。
这些事儿没人在乎,旁边的女孩子只是觉得保安做的太对了。
这就没人扯执法权了吧。
只要是男人,使劲点。
女人,不行。
为啥?一些人天生不相信女性的破坏力,觉得女人怎么可能做坏事儿?
事实恰恰相反,最近这些年我国女性犯罪率,可谓是后来居上,妇联都要压着别报。
最新的数据甚至找不到。
记得过去法不责众,后来法不责老,法不责幼,现在还有个法不责女。
好日子不多了,这种事儿多来几个,法不责女的时代也会过去。
期待各位仙女去地铁好好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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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发现一个事情。
在部分网友的嘴中,
事实上真的这么无辜吗?
看看视频吧,
如果真的那么无辜,
为什么在车上的时候,周围群众都帮老头,不帮这个女的?
为什么保安强制执行的时候,周围没有任何一个人帮忙搭把手甚至还有人帮忙把这个女的抬出去?
一个正常体型的成年男性拖拽一个正常体型的成年女性,会到把衣服撕成“绺”的状况吗?
请大家好好想一下。
官方通告已经出来了:
请大家欣赏一下 下面的评论:
下面的部分评论,专注的是事件本身吗?
我再请大家欣赏一下,官方通报出来之前,部分网友的评论:
换成你,你可能会杀人然后再自杀?
站在车门口的清一色中年男人?
地铁上的人们一起完成了一场强暴?
这样的发言真的有任何理性可言吗?点赞的2.7w个账号是怎么想的呢?
看到了吗,大部分都在输出情绪,鲜少有人去思考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西安,这所不善于掌控舆论的历史名城,在这样一场事件影响下被黑成了煤球。
最后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单纯代表我个人的一点想法,这个故事也是我看到这个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不想给大家任何情绪的引导,大家单纯的听个乐吧。
我从小在农村长大,家附近的农民基本上以果树产果为生。在早年间的时候,等到梨、苹果成熟,果农基本上都要注意这些农产品会不会被偷,因为早年间的时候我们的确那边有一小部分的人素质比较低,喜欢偷东西。其中有一个中年妇女,每次都喜欢在胳膊上别一个小筐,趁着早晨天刚蒙蒙亮或者是晚上太阳基本完全下山的时候,进别人家的地去偷果子。但是别人也不傻,第二天过来的时候发现地头的树上少了一片果子,也知道有人过来偷。有一次这个女的到别人家地里偷果子,正好被人当场逮住。然后这个女的做了一个举动:
然后别人直接就捂着眼睛往后撤,毕竟这种事...也不能传出去,这传出去属于自己猥亵女性,为了这点果子好像也不值当。这个女的也知道自己处境不妙,就用这种下三烂的招数让自己从“困境”中走了出来。
然后看到人家后撤了,这个女的提上裤子别着小筐就回家了。无事发生。
大概就是这样一个故事,可能是对于年少的我冲击力比较大,所以这件事还是有点印象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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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一下啊,我的回答里没有针对老头和保安的洗地,我没夸过老头和保安,我没说保安做的对。
并不想跟风输出情绪,也不想煽动什么。一点想法,一些事实,摆给大家看。
从这事件发生我就一直在关注,奈何网上的舆论只把视角对准了:保安的拖拽女生,致使对方部分身体暴露。
还有人嚷嚷着不去西安,我有点迷惑,这类型的言论除了带节奏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保安相对暴力的手段确实有待商榷,所以西安地铁处罚对方停职这是没问题的。
那么保安的问题解决了,郭某的问题呢?
第一,地铁是公众场合,郭某大声打电话是否合适。
第二,郭某和别人在地铁内发生争执,保安人员让对方下车是否有错。
这才是最基本的逻辑,是的,根据最新的通报郭某是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
所以保安让对方下车,这点没有任何的错。
现在舆论有点非黑即白,我觉得这很可怕,我们是法制社会,不能觉得,我野蛮就行,你奈何不了我。
确实,保安没有执法权,很多人说,得警察来,可是警察过来至少得好几分钟,是不是地铁得停运等一下呢?
那影响的多少人呢?
所以保安让对方下车是没错的,对方为啥不下车?
同行的还有陈某,为啥保安没有对陈某进行拖拽呢?
这都是问题,而不是一棍子打死,我们应该学会思考,为啥。
这不是求生欲,暴力拖拽确实不合适,但是郭某在这过程中是否有泼皮耍赖,这也是需要调查的。
地铁内都有监控,我是建议西安地铁放出当时的监控全过程。
最后,暴力执法肯定不合适,但不能因为我弱我有理,我就可以泼皮耍赖,这也是不合适的,这样以后只会助长泼皮之风,反正你不敢动我。
反正我影响别人,你也不能怎样我。
我寻思着,这不又是一个标准的“正黄旗大妈”的西安翻版吗?
就是不知道这个西安版的“正黄旗”脸上有没有长通天纹
不过和北京的“正黄旗大妈”不同的是,这个西安版的要年轻一点,进而又能引爆整个社会的利女狂热罢了
这件事情里,我觉得最优秀的就是西安地铁和那位勇敢的保安
想来西安不愧是汉唐故都,面对这种公共场合破坏秩序的“正黄旗”们,就应该重拳出击,毫不留手
如果一定要鸡蛋里面挑骨头
那毫无疑问就是保安出手还是不够利落,应该效仿这位警官,直接一招制敌,然后再弄出去,也免得出现这种衣不蔽体的现象
至于这个问题本身
我希望西安地铁坚守初心
不要因为舆论上的利女狂潮而退缩
尽快给相关保安小哥复职
合法惩戒各路公共交通上的“正黄旗”们
一个常识,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
(通报已出。侮辱罪是自诉案件,通报只能如此了,建议女子后续起诉保安或地铁运营方。)
所谓法治,即你是一名保安,也要尊崇条例工作,而不是用力过猛、越级暴力处理。
此事与男女无关,对待男性也要不得。
根据我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四)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而侮辱罪(这是自诉案件,建议当事女子拿起法律武器告保安的过当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
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本新闻,保安过度执行工作,撕扯衣服,见裸露,未及时停止,继续上手拉扯,当众,即构成侮辱罪。
他的主观意识,在看到衣服撕扯下来以后,并没有停止,反而继续撕扯,进行二次拖拽。女性被扯掉衣服的后果,是作为常人可预见性的。可预见,他却不停止二次动作。
重申:
当事女子有错,请报警,请拘留,请用程序惩罚她。
但保安没有执法权,对一名普通公民进行私刑暴力撕扯衣服至裸露。
所谓执法权,是法律与机关部门层面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比如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文化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
保安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律层面的执法者,所以是没有执法权的。
保安只有限定的职业工作权限,比如进行警告、工作层面的干预。
这个新闻正常做法是予以警告、寻求其他工作人员的帮助,架胳膊,一起架出去,实在不行就报警,而不是撕扯衣服。
她如果真的撒泼不讲理,哪怕打她一顿,都觉得情有可原。然而,撕扯至内衣暴露,衣不蔽体,这是一个人权底线的问题。
多大的错,行使多大的惩罚。
而不是隐私尊严羞辱。
评论区法忙太多了,在他们眼里除了撕扯衣服,除了暴力,没有其他解决方法了。
抱歉,我第一次听说,地铁口角只能通过撕光对方衣服解决呢。
法忙过多,没闲心普法,评论区关闭。
认同的点个赞就好。
人类从古到今行使了几千年的权力,到今天为了几个钱摸黑社会,就被几个无良律师给否定了!明天你到一个银行喧闹,然后对保安说你没有执法权!任何人在自己的地盘上对违反自己习俗的人都有权要求她离开,如果拒绝,就可以强制其离开!这是任何经营场地保安的当然权力!否则他如何行使职能?
如果这个女人是在大街上,地铁保安当然没有执法权。但在地铁经营场所,他完全有权强制你离开!只要不是上拷或刑罚!只是强制她离开,完全合法,而且已有网友贴出上海地铁保安以前强制一个男人离开的例子。
一些买来的写手贴出人大法律文书,其中列出了允许事项,其中没有强制违规者离开一项,但是这些人连基本的逻辑都不通!法律没有特别允许,是因为给权力是不言自明的。不需要专门列出!否则,你到一家经营场所捣乱,人家的保安还没有权强制你离开,他还怎么经营?
官方帮我给出了完整剧情,基本符合逻辑。
目前是确认了乘客双方有错(只是过错轻微),保安行为粗暴(责令停职,其实人家肯定也就辞职走人去下一家了)。希望评论区冲得起劲的几位反思下自己。
以下原回答:
目前了解到的完整剧情是:(如有错误欢迎指出)
女子在地铁上大声打电话,某老人不满,双方争吵,老人弄坏了女子的伞。
后来女子大吵大闹,保安登场。
到这里,合理解决方案应该是:请两人一起下地铁,然后等警方来处理。(根据通报,保安的确是这么做的。)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下地铁,那就就此打住,别影响其他乘客和地铁运行。
但保安登场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变成了保安要求女子下地铁,女子不肯,保安拖拽。(根据通报,保安并不是只要求女子下地铁,而是让两人都下去。网络消息称:女子不想下去,还让保安问老人要微信赔钱。)
我在这里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把女子换成男子,保安是否可以拖拽?
显然,不合适,但并非不可以,毕竟地铁停在这等处理,成本很高。(有人说地铁没有停,希望有知情者给个实锤)。所以拖拽行为本身有问题可以确认,但不是完全错误。我个人也建议遇到这类问题,先配合工作人员。(如果女方真的一直是心平气和在沟通,保安突然出手拖拽,那就是保安的问题了)
而女子处理事情的方法本身也的确有问题,还是那句话,抛开性别,一个人在地铁上大吵大闹,换了谁都希望对方先下车再说——当然前提是其他当事人也一起下车。(评论区又有人说女方没有吵闹,同样等一个实锤,毕竟如果女方没有影响公共秩序,那也轮不到保安管了啊)
所以现在单方面把保安停职,我可以理解,毕竟要等结果出来。但如果最后保安没有主观故意的前提下,把保安开除作为处理结果,我觉得不能接受。(即使保安这个活到哪都一样干)
更在最前:此事件并非性别对立事件,个人坚决任何人将此事件引导向性别对立。
评论中任何账号出现引导倾向,直接删评+拉黑,我已履行告知义务,烦请不要在我的回答下打拳。
首先强调,这不是一个性别问题,既不能因性别而歧视,也不能因性别而宽容。
(去除可能带来性别对立的部分)
这就是一件公共场合纠纷中保安处理粗暴的事件,别老想着往性别方面引。
其次, @经济观察报 回答有官方通报,我就不做外部援引了。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就所谓执法权问题,这句话已经给了明确的回应——处置突发事件。
保安【有权】处置突发事件。
所以保安的执法权不必再纠结。
保安的问题在于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这里标一个重点,此事件第一个问题爆发的时候着重强调了结果“衣不蔽体”,但通报里并没有类似“导致恶劣后果”——此中意味,自己细品。
然后是保安的处理结果:
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
同样没有质疑所谓“执法权”问题,焦点在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我查了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保安的处理是“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可以说合法但不文明。
至于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一点我无法评论,假设涉事女性认为保安的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我支持其合理合法的通过正当途径实现个人诉求。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保安的行为符合(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不符合的在于: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至于是否违法犯罪,通报中有相关内容——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可以说保安介入的是一起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突发性事件,其履行的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职责,错误在于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立刻报警,而是自行处置且方法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目前需要界定的问题则涉及(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不涉及(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个人认为保安在突发事件处理中不涉及主观侮辱、殴打他人,否则必然触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但因处理事件的方法粗暴,是否造成实质上的侮辱、殴打他人,还需界定。
保安公司涉及的问题: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涉及(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同时涉及保安公司即保安员的条款则是——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明白说,保安处理突发事件的方式之所以引发争议,就是因为“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
应报警而非拖拽。
最后,地铁运营方。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三个问题:
粗暴说这件事爆发里没有胜利者,没有占理者,全都挨了板子。
乘客郭某(女性)、陈某(老人)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第二十三条第(二)[2]或(三)[3],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4]第(一)[5]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保安和地铁运营方上文分析了,此处不再列举。
我之前有个回答写涉事女性自保意识不强,好多人反对我,觉得应该予以同情。但从通报来看,其扰乱交通工具公共秩序是坐实的。
无论是其与其他乘客(涉事老人)还是维护秩序的涉事保安的的冲突和矛盾,都是在扰乱交通工具公共秩序。
其正当合理的处置方法应该是保存证据、报警、下车。
最后强调,这不是一个性别问题,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公共场合,遵守并维护公共秩序是美德,也是义务。
遇到任何纠纷,无论有理无理,都请在自我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