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技术中立”原则本来就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在可以适用的领域继续适用就是了。
有几个号称“技术中立”的不同原则:
一、允许公司采用最适当的合法技术来达到监管要求的环保、安全等效果,而不限制为特定的技术;
二、对不同技术适用相同的监管原则,不针对特定技术起草条例;
三、监管者不可内定技术赢家,不可以条例推动市场转向特定技术。
四、来自美国法律的“技术中立”原则
前三个是欧盟互联网、电信和数据保护法规的原则,不能随便拓展适用范围,否则笑料百出:
第四个是来自美国法律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要实施侵权行为,仍为其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一类物品既有合法用途又有非法用途,那么不能因为这类物品有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行为就推定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要实施违法行为,更不能要求制造或销售物品的人为此承担责任。
至于后来是谁禁止人们将这样那样“中立”的技术卖给特定对象,提问者大概是知道的。
提出“技术中立原则”是为了限制“帮助侵权”的责任,避免妨碍技术进步。这不等于“只要物品或技术有合法用途,就能随便销售”,别忘了许多毒品能当做止痛药。
1985 年以来,美国的更多判例将“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收窄:
再后来,美国以“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借口,限制一些中国公司的产品销售和从美国获取特定的技术,就更不提这所谓原则了。
历史上,经常有人将这所谓“技术中立”原则比喻为:市民购买菜刀,既可以拿来切菜,又可以拿来杀人,你不能因为菜刀可以杀人就禁止卖菜刀。那很显然,你不会因为“智能机器时代”的到来而禁售菜刀,但用不着多么智能的机器,“能在无人手持的状态下自动挥舞的菜刀”是危险的,不会被一般国家允许上市销售。
你可以借鉴所谓“网络中立”原则的情况:
2017 年 12 月 14 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宣布废除奥巴马政府确立的“网络中立”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应平等对待所有用户访问,不能通过流量或网速控制干涉网络使用,以保证网络数据传输的“中立”。废除的理由是中国等从不遵守。
至于他们自己截留和窃取了多少网络信息,那就不是他们要关心的了。
或者,你可以看看现在进行时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