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答主引用的链接里附录了一堆相关案例并以此来说明司机应当有罪(非挂人,只是讨论,就不艾特了)
上面列的案例全是要么开车门不刹车,要么就是踩了下没停车就离开现场的的,而且上述案例大多是男女吵架,第一司机应当对乘客性格等有所了解,其次司机确实未尽应有注意义务:要么没刹车要么跑路,因此司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本案完全没有可比性。看下官方通报:
司机周某在乘客探出窗外反应过来后“轻踩刹车并打双闪”是完全正确的操作,是在当时紧急情况下尽力维护她生命权的最好手段了,而且周某下车后立刻拨打120,也表明了他主观上没有加害的意图。有些人说应当急刹车,急刹车的案例也有啊
而且也不是所有案例都觉得乘客没责任,下面两个案例就是代表
第一个案子中司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且对乘客要求停车指令不予理睬,为什么该案法院就认为原告“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跳下来的严重后果”?且是在司机拿出电话和陌生人告知时情有明显主观恶意的情况下。第二个案子也是乘客要求停车没有理睬,甚至是在跳车后行驶了一段才停的,但法院依旧认为主客观均不具备,司机不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不管是用二要件,三要件还是四要件分析,都应该考虑下设身处地地代入司机角度,如何能尽可能保障被害人生命权,难道急刹车能避免么。
当然,司机态度不好有女生放行李时间过长且明显超时的因素,但还是应该及时向乘客进行解释。从道德上来说不无过失之处。但是从法律角度,女乘客为精神正常人,应当知悉跳车后的严重后果,并且司机在注意到其跳窗后已经尽最大努力维护乘客法益,因此不应该定罪。
如果这个案件结局对男司机不利。
建议下面这位受害者重新上诉。
笑死啦。
性别互换,无人问津,甚至连判决都不一样。
拿事实说话: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陈雷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与女师傅提前谈好价格,但在行驶途中遭遇施工路段导致无法前行,由于已经离目的地不远,的姐让他下车步行,陈雷说行李太多,你得把我拉到目的地,的姐说可以,但是得加钱,陈雷不乐意了,价格明明是一开始就说好的,于是二人发生争吵。
见乘客太抠又说不通,的姐突然调头向不明方向开去,陈雷慌了,大喊“你要把我拉到哪里去,我要下车!”
后经的姐解释,其实她是要把他拉回目的地,宁可白跑,也不想拉这人,并且途中一直不搭理陈雷,拿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陈雷这时候害怕了,认为的姐要叫人打他,遂爬至车窗跳车,昏迷不醒。
后在医院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雷遗留了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重点来了
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陈雷应当知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此案中陈雷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却在程序上呈现出种种不普通之处——强行安排法援律师、变相拒绝律师会见、变相拒绝律师阅卷。当地办案机关需要给出一个解释。
(补充一下,办案机关不是直接不让司机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和阅卷,而是给司机“高配”了两名法援律师。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法援律师都是一人。
按照刑诉法规定,一名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现在法援律师占着坑位,自己请的律师就没办法介入案件了。)
现在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了,即便法援律师撤走,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上,开庭在即、甚至已经开庭,律师如何在短时间内完成会见和阅卷?如何在短时间内迅速了解全案事实以便开展有效辩护?如果法院一反惯常作风,紧锣密鼓地排庭,从速审判,律师辩护时间更是少之又少。
会见和阅卷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也基本上可以说是唯二手段,如果律师不能开展会见和阅卷,无异于是断了双臂,很难开展有效辩护。
这只是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不是涉黑涉恶案件,也不是什么重大影响案件,实在是想不出什么“理由”不让律师会见和阅卷,而且即便是前面两类案件,不让会见和阅卷也是违法的,辩护律师也有会见权和阅卷权!
目前,办案机关对于种种程序违法行为还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回应。
在办案机关对种种明显程序违法情况没有做出任何澄清和解释的情况下,任何恶意的揣测都不能称之为恶意。
相信具有一定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应该都会有一种预感:这一系列骚操作都径直指向一个效果:让司机陷于信息孤岛,“自愿”认罪认罚。
司机是否已经认罪?是否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之后应该会有答案。(当然,如果法院不公开审理除外)
为什么要强行安排法援律师?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理由(纯属恶意揣测)
1.司机认罪认罚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具结书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需要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没有律师,认罪认罚程序走不了。
而如果让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估计大概率不会让司机认罪,因为案件很明显在事实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很有辩护空间。
2.法援律师一般比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庭审对抗,提高庭审效率。
3.如果走认罪认罚程序,庭审会相对简化,并且裁判文书也可以适当简化。有些事实问题有可能一笔带过。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货拉拉这个案子,基于目前已知事实我已经写了好几篇文章了, 该说的要点都说了,只希望法院在庭审环节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司机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我都换了那么多灯泡了
这天 咋还是那么黑啊
看了这么多回答真是越看越气
姐妹们,不要被男乎忽悠了
我相信长沙司法界的姐妹们一定能给我们一个交代
但不能仅仅依靠她们,我们也要行动起来
呼吁各位集美们,girl help girl
1.拒乘男司机网约车,只坐女司机的车
郭男们想载我们,赚我们的钱,没门!
2.集体移民下述城市
长沙(我们司法界有姐妹)
漳州(女性轻犯罪记录封存)
长春(刀司机奖1500,姐妹们一定要去赚赚)
3.成立基金会,帮助无助的女孩
比如货拉拉案中的司机妻子,她是家中独女,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困难窘迫,我们一定要帮助她,姐妹们我个人带头捐助!接下来就看你们了,集美们
(桃~
我看了看,我只能说,各位连点认知都没有吗?这件案子要是判了,很多司机真的会很茫然!
本人不会开车,所以经常坐车,又因为坐副驾要系安全带,所以都是坐后排!就像很多同事说我,你把你的生命交给了一个陌生人来掌控!可惜本人天生就不适合开车,不把生命交给别人,交给自己死的更快
大家能否思索下,晚上走高速,还是货车,最关键是道路安全,司机必须全程注意前方,而且警方通报已经说了,路段灯光灰暗,人车辆稀少,这种地方是最容易肇事的地方…
死者说停车,四次!你作为女的害怕这路段,司机比你更害怕这路段,你害怕司机图谋不轨,司机还害怕路霸土匪呢!
死者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我不会开车我特佩服司机当时选择,因为当时司机手把方向盘,眼镜还要看路啊,各位,你还要司机怎么做?莫非要一只手拽死者,一只手把方向盘,然后一只眼看死者,一只眼看路?那我估计搞不好是一起交通肇事案!
说停车,司机就能立刻停车?警方通报,死者4次要求司机停车,那么请仔细看看警方通报,21时29分死者要求停车,喊了两次,21时30分34秒司机拨打120,也就是在两分钟不到的时间,死者喊了四次停车,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生活经验,停车这种行为,我们初中物理知识告诉我们,有一种叫做惯性的法则!立刻停车,难道让人破窗而出?或者和前玻璃撞得头破血流!
我实在看不懂怎么的就过失,两分钟,人没了!就过失了,要是立刻停车,还要分情况,是死者探出头到窗外,还是没有探出头到窗外,就两分钟,留给司机思考的时间太少了!说真的,我不见得在坐各位能够比司机做的更好!
货拉拉究竟属于不属于服务行业,哪怕他属于,行业要求司机必须对乘客面带微笑,和声悦色,服务周到,那也是行业准则,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哪怕货拉拉司机与乘客恶语相向,那也只是触犯行业准则。关于导航的问题,那就更有意思了,如果是出租车绕路,是为了多走路程增加路费,那么货拉拉绕路,我就没太明白,莫非货拉拉也按路程收费?如果不是,正常路线导航路线11公里,驾车路线11.5公里,我一样存在困惑,货拉拉与司机签署协议,是不是要求司机必须按照导航路线走,如果确定有要求司机必须按照导航走,那么我可以接受检方的控诉理由。如果货拉拉没有与司机签署协议,那么司机有权随意更改路线。
我原因相信警方的通报,是因为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已经路人皆知,警方必须慎重,而现在所有证据摆在眼前,检方仍旧公诉,莫非找到新证据了?我相信最好这证据要过硬,要不然这热闹可大了。可别到时候玩红楼梦贾雨村那样,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累了,毁灭吧,我真不想再看到死者车女士那10级美颜的大头贴了。
对我来说这个案子司机关了5个月已经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反正大家有别的出路别干服务业就是了,这个行业的人不配有脾气
长沙的司机朋友们想清楚,今天是周某,明天身陷囹圄的可能就是你。
我不能建议什么,更不能煽动什么,不过你手里有个车,车上有喇叭,而且也会用导航,该做什么自己也清楚。
这辈子哪怕一次,跟着良心办事吧。
估计长沙是想变成另外一种网红城市了,就是南京那种网红。
现在很多人一提到南京,就是彭宇,南京法官王浩以及他那震惊全国的判决书。彭宇案让我们明白了在某些法官心中: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可能以后一提到长沙就是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法官名字和判决书暂不知道,但按照目前的形势和之前警方通告里那句离天下之大谱的: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言语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刹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我断言这次的判决书同样也会震惊全国,余毒多年。
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这种教科书般的紧急情况处置都被扣上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帽子,要真像警方通告里说的那样紧急刹车或是用行动制止,那就是故意杀人了。
不过要真那样,长沙公检法就没现在这么头疼了。
唉,我这个回答今天突然增加了几百赞。
但我心情却是五味杂陈,本来准备说点啥,想想还是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