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的看法:
第一,强制猥亵,是指以获得性满足为目的,而对被害人人身进行控制,并接触被害人敏感部位的行为。
其与强奸罪的差异,主要在于定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奸行为的判断标准是“插入”说,即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
除此之外,使用被害人的诸多敏感部位来达到性满足,均不能认定为强奸。
本案警情通报中强调未开封、未使用的避孕药的物证,正是认定构成猥亵而非强奸的关键证据,因为只有“插入”这个行为需要避孕套。正是因为涉案物证处于未开封、未使用的状态,故可以认为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以性满足为目的的身体接触,而不应当认为存在“插入”行为。
第二,准备避孕套并不能认定嫌疑人存在强奸的犯罪故意,也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因为强奸案中存在大量不使用避孕套的案例,足以证明准备避孕套和强奸行为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
所谓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是指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嫌疑人无法完成“插入”行为。
所以据此来看,如果嫌疑人准备了伟哥,倒是可以认为进行了犯罪预备。
第三,翻翻法条和判例就行了。
第四,我个人认为,凡是出差,皆为强迫。强迫出差,语义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