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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人民检察院对腾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lei-wen-xiong-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还需要翻译啊?惊喜就是,一百八十万两银子,送()出城剿匪,接上()的腿。


user avatar   wang-lei-45-21-4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人民检察院对腾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印象中这应该算是首次吧。

目前看来这次起诉源于微信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微信,应该是指侵犯了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的权利,并不涉及游戏。

不过这段时间以来,对互联网行业可谓是频频出手,这次应该也是这系列之一,颇有敲山震虎的意思。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之前的经济参考报,到现在的海淀区检察院,感觉最近tx是不是被盯上了。

个人认为,目前这个公益诉讼案件还处于萌芽阶段,尚无法做任何定性判断,换句话说,无法通过这个公告,得出微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确切结论。

tx方面也已经表态,态度比较诚恳。个人预测这个案子最终以终结案件方式结案的可能性很大,不信拭目以待。

按照最高检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规则》,侵犯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确实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但是公益诉讼的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老湿我为了方便理解,做了一个流程图供参考:

公益诉讼流程图

在上述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这个案件尚处于发布公告阶段,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检察院如要自己起诉,还有审查起诉程序(一般为3个月,可延长)。

审查起诉之后,如果认为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的,应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认为公共利益未受到侵害,或者经过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可以终结案件。

所谓终结案件,通俗地说这个案子就结案了。

而且,从上面的流程图可以看到,在立案、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只要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检察院就可以以终结案件或者撤诉的方式结案。

第九十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一)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已经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四)其他适格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六)其他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有前款(二)(三)(四)项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除外。终结案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 第九十五条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规则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正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治病救人,而不是把人搞死。

所以,严格地说,在这个案件处于公告阶段,在整个公益诉讼阶段属于萌芽程序阶段的情况下,还很难断定微信确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毕竟最终的结论,仍需要法院来出具。所谓法院最终裁决。

另外,根据检察院的办案规则,即使微信的青少年模式存在问题,微信也还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主要是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从目前案件的阶段来说,要到法院立案、审理阶段,还有很长时间,留给微信的时间还有很多。

整改完成并经检察机关验收后,相关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就不复存在。这个案子也可以以终结案件或者撤诉结案。

从微信方的回应来看,他们的态度比较谦逊,估计正在配合检察机关整改,所以老湿我预测,这个案子最终终结结案的可能性非常大,闹上法院的可能性反而最低。即使闹上法庭,最终调解、撤诉结案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不过检察机关应该也欢迎这样的结局。这种结局对各方来说应该都是皆大欢喜:检察机关实现了办案目的,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微信经过此次事件,也更加合规,有利于其长远发展。社会公益和青少年权益均得到保护,社会各界对青少年在互联网领域权益的保护问题将更加重视。

总之,老湿我称之为win-win-win-win,真正的赢麻!


user avatar   wan-wan-41-6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宁静。

以前没有发现,直到我看到她在浙江卫视《王牌对王牌》综艺节目上,现场重演了大玉儿,她对着马景涛说台词,说到“誓保吾皇,不生异心,如有违誓,短折而死”,说到短折而死那几个字时,过硬的台词功底一下子就打到我了,才想起她除了是电视剧里的大玉儿,她还是当年《阳光灿烂的日子》里的少女,演戏这么好,怎么以前没发现。


user avatar   xiarenzhimaj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写得不错!

笔法细腻,又不乏童趣,算是上佳的练笔之作。

最值得赞赏的是那份“闲心”和“童趣”,愿常持而得欢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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