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将结合药学和法学两个方面来进行解答。
首先我们先看“蓝芩口服液”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91005,其中,字母“Z”代表的是“中药”,这就意味着“蓝芩口服液”其实是属于“中药”的范畴。
这也就意味着题主你在题目描述中所说的“有效的主要药用化学成分”不适用于该药。
如果按你所说药物需列举出“有效的主要药用化学成分”,那么适用于这种说法的应该是“化学药物”,也就是俗称的“西药”,代号应该是“H”,而不是“Z”。
我以我现在正在用的“999皮炎平”作为例子。
我们可以看到“999皮炎平”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44024170,里面的“H”,指的就是“化学药”。
在“999皮炎平”的说明书中,厂家已经给出了题主你所说的“有效的主要药用化学成分”,当然,起治疗作用的主要是“醋酸地塞米松”,樟脑和薄荷脑就是负责清凉用的……
一言以蔽之:“蓝芩口服液”作为一款中药,是不需要列举出“有效化学成分”的。
好,既然我们已经知道“蓝芩口服液”属于中药了。那么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中“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中“第十一条”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剂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我们可以看到,“蓝芩口服液”已经根据规定,列出了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板蓝根、黄岑、栀子、黄柏、胖大海。(前提是药企并无对所含药味进行隐瞒)
我们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参考文献:
【1】“蓝芩口服液”药品说明书。
【2】“999皮炎平”药品说明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