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有明确解释: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即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称为“庶母”:1、父亲之妾;2、生有子女。若无生育子女则只能称为“父妾”。
朱元璋早在洪武元年十二月初七日,诏定皇太子、亲王及士庶婚礼各项礼仪制度时就有提到“庶母申之曰:恭听父母之言。”
也就是说,在女儿出嫁的时候,其所生之庶母还是有资格出来参与一些仪式的,就是出来说一句:“恭听父母之言”。
洪武七年,因朱元璋非常宠爱的孙贵妃死了,于是命礼官制定相关的丧服之制。
经过礼部尚书牛谅等人考察,得出古礼是如果母丧而父亲健在,则为母服丧一年;如果是庶母,则无需服丧。
孙贵妃对于朱元璋诸子来说,明显是庶母,按古礼自然不需要众子服丧。朱元璋当然不满意了,本来服丧年限为母就要比为父少,轮到是庶母,干脆就不用了。
所以朱元璋让宋濂考察古人的丧礼准备重新制定,经过宋濂的考证,愿为母服丧三年的是一年的两倍。
于是朱元璋命子为父、庶子为所生母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服齐衰杖期。并将一系列所制定的为各秧不同身价的人物、不同众疏美系者的丧礼制度写入《孝慈录》。
这里稍微解释一下。
嫡子、庶子大家都懂,众子指嫡长子以外的诸子,放在这里,指的是除了庶母所亲生子之外的非嫡子。
所谓“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
所谓“齐衰”,在“五服”中列位二等,次于斩衰。其服以粗疏的麻布制成,衣裳分制,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故名。有别于斩衰的毛边。具体服制及穿著时间视与死者关系亲疏而定。
所谓“杖期”,是“五服”中仅次于斩衰的丧服“齐衰”中一种 ,以父母在世、为妻服丧区别于杖期。“杖”是指居丧时拿的棒;“期”指一年。用杖服丧的称“杖期”,不用杖服丧的称“不杖期”。
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十一月初一日),朔,《孝慈录》成。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丧服之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礼》、《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
上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丧服低昂若是,其不近于人情甚矣。”乃敕翰林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之陋俗,三代丧礼节文尤详,而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有无穷之变,而礼为适变之宜,得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
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奏之。
上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今观愿服三年丧比服期年者加倍,则三年之丧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
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有所遵守,其冠服经杖制度详见本书。
其叙服有八: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子为慈母,子为养母,女在室为父母,女嫁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皆服斩衰三年。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皆齐衰杖期;
再举个有关庶母的实例:
洪武二十四年五月,朱元璋命礼部制定文武官员的封赠制度。
按照旧制,一品官封赠三代,二品、三品两代,四品至七品一代。如果是庶子袭父职,按照旧制只封赠其嫡母,其所生之庶母是没有封赠资格的。
这未免太不近人情了,朱元璋命令按照宋代制度,庶母也依所生子之秩封赠。
洪武二十四年五月辛卯(五月初五日),诏定文武官封赠。
兵部试尚书茹瑺等奏曰:文武官员封赠,旧制一品封赠三代,二品、三品封赠二代,四品至七品封赠一代。
上命翰林院考古制。
学士刘三吾奏:宋制与今例同。
诏从旧制。
瑺又奏:庶子袭父职,例止封赠嫡母,所生庶母无封赠。
复命礼部翰林同考古制。
三吾奏:宋制,母以子贵,庶母亦依所生子之秩封赠。
诏从宋制。
再来讲几个有关于庶母的小故事:
1、安东中护卫有个千户在家里骂他的小妾,千户的庶母耳朵不好使,以为是骂她,就告官把千户给抓捕了,经审问,庶母纯属诬告,按律当受杖刑,千户乞求代其受刑。朱棣听了觉得这个千户宽宏大量,行为可嘉,于是免去了他们的罪过——庶母也是母,属于长辈
永乐元年九月癸卯(九月二十八日),通政使赵彝等奏:安东中护卫有千户家居詈其妾,庶母重听,谬以为詈己,诉官逮问,庶母坐诬,当杖,千户告乞代受杖。
上曰:不尤其诬己而愿代受杖,可嘉,并其庶母罪免之。
2、永乐元年十二月,广平侯袁容的嫡母(指其父之原配)、继母(其父继娶之正室)、生母封赠事宜之争——庶母地位一般较低,但也可能得到权宜酌情处理
广平侯袁容有嫡母孙氏、继母罗氏和生母刘氏。按照明朝诸司职掌记载,凡是嫡母在世,则其所生之母(庶母)不得封;若是嫡母已死,则嫡母、生母可以一并封赠。
而封赠武官例又记载:若嫡继母在,则所生庶母不封。嫡继母亡,所生庶母在,则庶母也应封。
继母在,嫡母已亡,则封继母,追赠嫡母。嫡母及所生庶母俱亡,则只赠嫡母。
现在广平侯袁容的嫡母孙氏、生母刘氏俱亡,只有继嫡母罗氏在,封赠事例没有记载这种情况。
朱棣命礼部同翰林院一起商议。经过商议,解缙等人认为:如果生母与继母都在,按理不能都封。现在继母在,自然应该封。至于所生庶母和嫡母都死了,不如破例一并追封。
朱棣于是封继母罗氏为夫人,赠其嫡母孙氏、生母刘氏皆为夫人。并明确表示“后不为例”。
命礼部翰林院议广平侯袁容继嫡母、生母(繼嫡母生母:廣本繼下有母字。)封赠事。
先是礼部言:国朝诸司职掌内载,凡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
封赠武官例又云:嫡继母在,所生庶母不封。嫡继母亡,所生母在,宜如其子职封。继母见在,嫡母已亡,合封继母,追赠嫡母。嫡母及所生母俱亡,止赠嫡母。
今广平侯袁容嫡母孙、生母刘俱亡,独继嫡母罗在,而封赠事例不同。
上命礼部与翰林院议。
礼部官同翰林院侍读学士解缙等议:若所生母与继母俱在,礼难并封。今继母在,当封。所生母并嫡母俱亡,亦可一体追封。
从之,仍命后不为例。于是封其继母罗氏,赠其嫡母孙氏、生母刘氏皆为夫人。
3、昌平侯杨俊被家人告发烝淫庶母案——庶母也是母,乱伦是重罪
景泰六年九月,昌平侯杨俊被家人告发烝其庶母而下狱。
烝,一般指娶父亲的妻妾及兄长的妻妾,这里是指杨俊与其庶母发生通奸、乱伦的淫行。
十月,都察院定杨俊斩首之罪,移大理寺再审,杨俊不服。于是皇帝命三法司同诸大臣一同审问,杨俊辩解他是想烝其庶母,但是还没有得逞。最终将结果上报至景泰帝。
景泰帝认为即使杨俊没有得逞,但始终败坏伦常,有伤风化,于是下令将杨俊按律监禁。
景泰七年二月,因法司上辩杨俊强奸庶母之罪有可疑之处,景泰帝遂免杨俊死,削其官闲住。
十二月,杨俊庶母李氏(不知是否为涉案的那位庶母)乞求朝廷看在杨俊往日旧劳的份上,复还其爵禄。
景泰帝没有答应,传谕吏部说:杨俊耽酒淫乱,有伤风化,不堪任用,可另外举荐应袭者。
于是吏部上报了杨俊之子杨珍及其弟杨玺的名字。
景泰帝遂命以杨珍袭封昌平侯。
此案告诉我们,庶母也是母,烝淫庶母罪过很大。
景泰六年九月壬午(九月初十日),昌平侯杨俊下狱,以其家人奏其烝庶母也。
景泰六年十月丁未(十月初五日),都察院论昌平侯杨俊烝父妾斩,移审大理寺,俊輙不引伏。于是命三法司会诸大臣群鞫之,辩俊欲烝未成。狱上。
诏曰:俊虽烝庶母未成,终为败伦伤化,其论如律严锢之。
景泰七年二月乙丑(二月二十六日),宥昌平侯杨俊死,削其官闲住,以法司辩其强奸庶母罪可疑也。
景泰七年十二月丙辰(十二月二十一日),命杨珍袭封昌平侯。
珍,俊之子也,俊既坐罪削爵,其庶母李氏乞录俊旧劳,复还爵禄。
帝谕吏部臣曰:俊耽酒淫乱,有伤风化,不堪任用,其别举应袭者。
吏部遂以珍及其弟玺名闻。
命珍袭昌平侯,且谕令守法,但有犯,必治以正典。
4、万历二十七年七月,万历帝为其长子朱常洛选妃,礼部选中淑女沈氏、郭氏、阎氏三人,因阎氏是由其庶母抚养长大,于是被万历帝罢免——在古人看来,连被庶母抚养长大都是出身不好
万历二十七年七月丙寅(七月十九日),礼部查访选中淑女三名,沈氏、郭氏俱无违碍,惟阎氏系庶母抚成。上命罢之。
以上都是朝廷官面上的操作,关系到爵位、封赠问题,比较严谨。但在地方上实际执行如何呢?
关于明清庶母地位的问题,可以参考《徽州宗族祠堂三论》和《浙江遂昌宗祠祭祀“旁亲”“庶母”现象探析》这两篇论文。这里仅以徽州为例详细讲解:
明清时代,徽州许多宗族族规家法一般规定:宗族祠堂不但供奉男性祖先的神主,也供奉女性祖先的神主。但是有两点要特别注意,未娶而殇者神主不得入祠堂,庶母神主不可祔祠堂。
但也有例外,比如休宁县《茗洲吴氏家典》则记载:庶母不可入入祠堂,若嫡母无子而庶母之子主宗祀,亦当祔嫡母之侧。
其实关于庶母神主入祠和庶母祠的问题,封建礼法早就有明确的规定,程子曰:“庶母不可祔祠堂,其子当祀私室。”这个规定原本是被极为重视程朱理学的徽州人视为天经地义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教条产生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在古代,有权有钱有势的人纳妾娶妻是很正常的,家中很可能有庶母。当庶母之子也有权、有钱的时候,亲生母亲的神主连祠堂都不能入,只能祀于私室,成为野鬼,他们心里必然很不舒服,尤其是当嫡母无子,由庶母之子主宗祀的时候,心里更加不平衡。
那该怎么办呢?
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徽州有的宗族掌权者采取了三条措施,并将其写入族规家法中:
1、庶母之子取得功名者,向祠堂缴纳一定的“入主费”,其母神主可以进祠堂。
比如《歙新馆著存鲍氏宗谱》卷三《祠规序》记载:庶母神主不准入祠堂,是重嫡也;因子贵可以进祠堂,是重爵也。
2、庶母之子经商致富者,向祠堂缴纳高额“入主费”,其母神主可以进祠堂。
歙新馆著存鲍氏宗祠——著存堂——祠规规定:庶母神主入主费“任其量力行之”。每主有的输银二十八两,有的高达五百两。
3、嫡母无子,由庶母之子主宗祀,主宗祀者之母神主可以进祠堂。
总地来说,明清时代,在像徽州这样的一些地方,“母以子贵”是硬道理。庶母之子为命官勋臣或者富商大贾,其母神主即可入祠堂,实际上就是重权、重钱。
但是徽州宗族族规家法规定,虽然庶母神主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入祠堂,但是不能与嫡母神主置于同等地位,前面已经说了,“亦当祔嫡母之侧”。
比如祁门县渚口倪氏宗族祠规规定,命官勋臣和富商大贾支丁的庶母之神主,只要向祠堂捐输一定些祭田或银两,即可进入祠堂。但是,这些神主在神龛下部和边沿牌位座上,以示嫡庶有别。
明清时代,徽州名宗右族命官勋臣和富商大贾很多,因此,造成宗族子弟的庶母众多,和庶母神主进入祠堂者也甚多的现象。
休宁县茗洲吴氏宗族认为,这是一种僭越,终于礼不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贯彻既重嫡又重政治地位和既重嫡又重经济实力的原则,该宗族在《庶母另列一龛议》中决定:在祠堂寝室中,单独另置一龛,以奉庶母之主。这一措施,也是为了别嫡庶,正名分。
另外,虽然庶母神主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入祠堂,但是这类神主在祠堂中供奉的时间一般很短。
比如,歙县桂溪项氏宗祠《供奉神主龛室规》规定:
荣膺封赠神主,文武仕宦神主,甲第科贡神主,仁贤盛德神主,忠孝节义神主,各门门祖神主,爵德兼隆,光前裕后,并宜衬享中龛左右,永远不祧。
输金急公神主,建修祠墓神主,裹粮效力神主,捐辑谱乘神主,凡百余以上有功祠祖者,于昭穆室特为酬功位,供奉村祭,永远不祧。
各祖考妣神主,捐职考职未邀封典神主,例捐贡监文武庠生神主,并安昭穆室,五世则迁。
而庶母神主不仅不能享有“爵德兼隆”、“有功祠祖”者“永远不祧”的殊荣,而且连一般男女“五世则迁”——即玄孙死绝以后,神主即从神龛中迁走的待遇也不能享有。
《茗洲吴氏家典》卷二《庶母另列一龛议》规定:庶母神主供奉祠堂,“终其子之身,即奉主埋墓侧”。
也就是说,庶母神主在祠堂里供奉的时间只有一代,当其生子死绝,就得将神主从祠堂内迁出,埋到其墓地。
其实祁门县渚口倪氏宗族还有一个徽州地区仅有的庶母祠,专门用于解决倪氏宗族庶母神主入祠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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