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的着子,或者任何棋类的招法,从根本上来说,不是“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的对象。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四个关键条件:
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2.独创性。
3.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4.智力成果。
我们一条条开始捋。
首先第4条,智力成果,check。棋招当然是智力成果。
第3条,能以有形形式复制,check。棋招可以以棋谱的方式在网上或纸质媒体上复制并传播,可以通过打谱的方式重现对局,甚至可以在另一比赛中由另外的两位棋手默契地全程再现整个对局。
第2条,独创性。个人认为check。每一张棋谱,除了极其个别的上来投降、模仿已有对局的以外,基本上都倾注了棋手的智力劳动,是棋手思想的表达。围棋又称“手谈”,其对思想的表达尤为深邃。
第1条,问题来了。failed。围棋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哪一个?哪一个都不属于。也就是说,这里明文规定了,至少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内,棋谱不是作品,因此不存在著作权的概念。
那这样规定合理么?
个人认为合理,有几个原因:
1.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来看,著作权法之所以保护版权,初衷是对作者们表达自己独特思想的一种嘉奖。而棋类竞赛的精神是胜者为王,核心目标是追求胜利,而非表达自己的独特思想。棋手和作者,道不同,不相为谋,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棋手,从立法目的上看合情合理。
2.从目前的围棋规则和围棋比赛规则来看,并没有禁止棋手“抄袭”已有的类似招法。并且,由于序盘定式的高度套路化,可选定式基本上都是相互抄袭。
棋类竞赛的精神是胜者为王,核心目标是追求胜利,而非表达自己的独特思想。为了追求胜利,借鉴甚至抄袭别人的招式是行之有效且广受认可的行为。如果棋谱真要以知识产权的方式保护,会带来很多竞赛上的不可理喻的怪现象,举个例子。假设不久后的新奥杯决赛,柯洁对朴廷桓,柯洁一上来祭出“金志锡必败定式”。一旁的裁判长见状直接判负:“柯洁侵犯金志锡的著作权,判负。”例子举得极端,但毫无疑问,著作权的保护反而会干扰棋类比赛本来目的的实现。
3.棋类学习的过程中,为了磨练技艺,本来就会研究、传授高手的招式,加以吸收利用。比如围棋培训班里上课(我也曾经给小孩子们教过围棋),老师讲的必然是“李世石的这个凌空一挖的手段,大家要记住,遇到类似的环境可以考虑用出来”,而不是“这个挖是李世石的著作,大家注意下棋不要侵犯著作权,避免吃官司”。换句话讲,“所有优秀棋招都是开放的、属于全人类的,全人类都可以自由学习”是围棋界乃至各种棋界的默认常识。
最后,私自编辑出版棋手的对局集,棋谱部分不会侵犯著作权,但文字和配图部分很可能侵犯棋手的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不过这些都是传统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