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问题描述零碎敲下的一点看法,可能不是很系统:
一、
法院能不能正面“怼”总统呢?很少见,但的确有可能。
根据 Baker v. Carr, 369 U.S. 186 (1962) 这个判例,法院不能裁决“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判例为判断何者为“政治问题”提出了六条标准,简单归纳一下:如果宪法明确规定,某个问题应当由行政部门解决,或者司法系统缺乏决定该问题的依据,或者法院自顾自解决该问题会构成对行政部门的藐视、构成对分权与制衡体系的破坏,那么法院应当保持克制,不应插手。
另外,总统也享受一定程度的豁免权,但这一权利并不绝对。
United States v. Nixon, 418 U.S. 683 (1974) 一案中,时任总统尼克松因涉嫌主导窃听计划而被要求配合调查。尼克松拒绝移交录音资料,主张总统具有豁免权,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总统的豁免权并不绝对:如果豁免权并非基于军事或者外交需要,而仅仅是基于空泛的保密需求,那么总统掌握的信息也在法院可强制取证的范围之内。
二、
问题描述中说,“假设一个总统干了坏事,那ta可以保证司法部没人敢起诉ta”。这一点也未必成立。
顺着前面的尼克松案来说:尼克松在面临刑事指控的时候,命令司法部长Elliot Richardson 解雇要起诉他的特别检察官,Elliot Richardson拒绝,并当即宣布辞职;尼克松随即命令司法部副部长 William Ruckelshaus解雇特别检察官,William Ruckelshaus也拒绝了,并当即宣布辞职。
尼克松一晚上就逼迫两名司法部高官辞职,这一行为被戏称为“周六晚大屠杀”(Saturday Night Massacre - 没有人真正因此而死)。尼克松虽然最终找到司法部第三顺位的官员,拔掉了特别检察官这根肉中钉,但他威逼司法部的行为触犯众怒。法院也看不下去了,在随后的Nader v. Bork, 366 F. Supp. 104 (D.D.C. 1973)一案中作出判决,认为解雇特别检察官的行为不合法。
对了,正如本题目下 @姜源 提到的,美国政治语境中的“司法独立”并不包括检察系统的独立,检察系统理论上属于“三权分立”中的行政部门。这里仅仅是回应问题描述中的看法。
三、
的确,总统可以任命法官,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政治理念,选择提名和自己“三观一致”的大法官。最近大家可能注意到了特朗普提名Brett Kavanaugh大法官所引发的争议 - 当总统提名具有鲜明偏向性的法官时,难免就会遇到反对党的阻挠。
但法官就任之后,总统就没法管了。在关于堕胎的关键判决Roe v. Wade案中,由民主党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名的Byron White大法官持保守立场,认为应当允许各州立法禁止堕胎;而由共和党总统尼克松提名的Harry Blackmun大法官却站在了自由派一遍,旗帜鲜明地支持堕胎自由。这一判决中,White和Blackmun两位大法官都“背叛”了各自的提名者。
四、
在联邦最高法院层面,大法官只需要忠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不需要对任何个人和党派负责。但在整个司法系统中,法官的独立性到底有多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的州,法官是民选的,有的州法官是任命的,关于民选法官和任命法官的不同点,一直是美国法学界的热议话题。
司法独立,除了独立于行政和立法之外,还有更深层的一层讨论,就是是否独立于民意。这个问题太大了,超出了这里提问的范畴,只是作为一个思考的方向,推荐有兴趣的朋友继续探讨。
1. 司法独立仅指法官独立,而不是检察系统、警察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的独立。检查系统、警察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都是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尽管各国的实际操作不同,但原则上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进行相关岗位的人事任命在道理上是说得通的,和司法独立无关。
2. 法官的独立一般而言包括这么几点制度保障:(1) 法官没有任期,如果不犯大错误,可以一直做下去;(2) 法官的判决只能由上级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推翻,不能被行政部门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推翻;(3) 法官的薪酬和资金来源比较稳定,不需要仰仗立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的一时好恶。这里需要强调,我们只能够说,所有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采取的都是有内在共性的制度;但并不能说,只要照抄这些制度,就一定能够实现司法独立,也不能说实现司法独立就必然是一件好事。
3. 按照神话传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判案。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胡说八道。相反,根据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来预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投票结果是非常准的。顺便说一句按照意识形态来预测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投票结果同样很准。
4. 尽管从旁人看来,法官显而易见的受到其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是这一点和法官本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在秉公判案是不矛盾的。因为对法律的解读和阐释本来就可能是多义的,并不一定有标准答案。也因为法官可能并不认为自己的某个信念是具有党派色彩的,而认为自己的某个信念是客观公正的,比如持原旨主义的美国法官不一定会承认原旨主义是一种包含特定意识形态立场的观念;持能动主义的美国法官相对而言可能更愿意承认自己的立场包含了特定的意识形态立场,但他们可能仍然认为这种意识形态立场本身是公正和可取的,而不是纯粹党派偏见的结果。(这里纯插一句私货,我个人认为能动主义的法官不一定正确或者有更高的法律素养,但总的来说比原旨主义的法官真诚。)
5. 即使大法官可能有意无意受到自身政治立场的干扰,大法官本身总的来说仍然是具有极高的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而且也都是非常在意个人声誉的人。所以在特定个案中,大法官不可能睁着眼睛说瞎话。所以总统完全可以尝试通过任命大法官施加长期影响(就任大法官后,大幅度改变自身立场的人并不多),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的态度转向都可以从人员变动中看出端倪;但是要指望任命的大法官在某个特定案件中帮自己一把,就往往无法如愿(个案中捅刀子的大法官倒不少)。
6. 在美国立宪时,代表们确实担心最高法院会和国会,或者总统结盟,并压制另外一方。然而,这种结盟实践中没怎么出现过。实际情况更可能是,总统和国会结合在一起压制最高法院,或者最高法院自行暴走。
司法部是总统的下属,他们本来就应该罩着老大的。
但是在美国,简单来说,起诉的权力在检察官手里。
司法部下分为94个联邦检察官辖区。联邦检察官作为司法部的下属,理论上在起诉重大案件时应该获取司法部长(同时也是联邦总检察长)批准。
州检察官(State's attorney)是各州的检察长,既不隶属于联邦司法部,又不领导各地的地区检查官办公室。
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根据各地州法不同,很多地方都是民选官,只对选民负责。所以实际操作中DA和SA都有可能会起诉总统的失职和舞弊。即使是司法部,也有可能由检察官各人决定去起诉总统,不过那样的情况会很少罢了。
在某些情况下,检察官需要召集大陪审团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这样政府就更难进行干预了。
说到管辖权(起诉的权力),虽然理论上DA和SA的权限有所受限,但是他们可以变通起诉总统违法行为在自己管辖权之内的部分。比如芝加哥作为库克县检察官的管理范围,库克县检察官就可以起诉奥巴马在本地竞选期间的舞弊行为(假设)。进而推动对总统的弹劾和全面司法调查。
能出来参选的地区检察官要么是大律师,要么有所在政党的财力和政治支持。。。事实上经常是两者兼备,所以他们并不惧怕政府给小鞋穿。
能够在任上把现任总统推上被告席,被认为是检察官职业的圣杯。
由于检察官是参与竞选政治的起步职位,成功的地区检察官/州检察官进一步就可以竞选州长或者议员,进而参选总统。所以在顺利的情况下,一个DA/SA距离总统宝座只有两步之遥,现任总统在他们眼里可是最好的猎物。
在这个系统里,总统虽然有一定的潜在权力,但是一旦司法程序启动,肯定会吸引盛大的媒体狂欢,不合程序的操作将会是极其困难的。
这样在法庭上,实际上成了总统个人(包括他自己的各种资源)对抗检察官办公室(有所属的司法系统资源支持)。类似的案例正式英文表述为people against XXX. 在这里XXX是总统个人的姓名,意为"人民诉某某",检察官在这里代表人民。
手握审判权的法院系统,其他答主已经说过了,经费由议会拨付,地位是终身的/由法院系统自己认命。所以总统(包括总统麾下的行政系统)对法官和法院没有即时的决定性影响权,所以能够保证法官(法院系统)作为裁决者的中立性。
在这一整套制度设计之外,是富可敌国的新闻媒体系统的严密监督,保证法庭上下每一个直接或者间接相关者说过每一个字都会即时见报。光是这样24*7全天候的曝光,就足以吓退绝大多数潜在的参与者了,所以新闻媒体向来被认为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潜在第四方。
分立与互相对抗,从人的自私/自保本能为出发点设计制度并且不断完善,是英美法系/政治制度运作的基础。
大概就是这样。
我就提一个此问题的硬伤:
题主对「美国司法部」的理解是望文生义的。美国的「司法部」与东北亚大陆的「司法部」完全不是同一个东西。美国司法部(或正义部),约相当于中国的「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
作为「检察院」,美国司法部可以提出公诉,并监督公安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看守机构的行政人员与在监人员的关系等。
作为「公安部」,美国司法部依据既定的法律,对各级公安机关(FBI)下达指令,调查和抓捕有违法嫌疑的人或组织。
Department of Justice 本身是普通的行政部门,不涉及法律解释与司法判决,和司法独立扯不上关系。所以根据「总统可以任命/罢黜司法部长」来质疑美国的司法独立是错误的,
至于为什么被叫成「司法部」,这就是翻译问题了,人家 White House 本来也不是「宫」,涉及政治的词汇在翻译成中文时,搬弄是非也算是特色的一部分。
还有任命大法官的问题,不是「任命」,而是提名。总统提名大法官是要经过国会同意的,而且还要有这个机遇才行,铁打的大法官流水的总统,从任期和威望上大法官就甩行政首脑一百条大街。
退一万步说,就算总统单方面任命大法官,这也不影响任何司法独立。美国的法院(或法庭)彼此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像东北亚大陆是上下级的行政管辖关系。任命了华盛顿的大法官,照样管不着新泽西的某个法庭如何做判决。
这个4年前的问题选择在这个时间点突然出现在我今天的时间线上显得非常 亦可赛艇!
Android是2008年初才发布,而Oracle在2009年就以7.4B$收购了Sun,是Google不够睿智吗?
非也!
1)如果Android没有如此成功,Java对于Google而言就是一坨shit,Google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站在一坨翔上面取得空前的成功,如果有算命的告诉Google的命中贵人是阿翔,它就是穿越回去吃也要把它吃下去,可惜历史不能假设!
2)Google一直有python基因,很多系统都是基于python的,你知道工程师主导文化的可怕性吗?这帮pythonic的nerd出于情怀或者节操或者叫清高或者叫偏执或者叫真爱,它说什么都不会去买Java的,“老子看不上”!谁知造化弄人,09年你对我爱答不理,18年老子叫你高攀不起88亿!(注:今天的Google在各种收购之后,Java服务的比重占的也非常大了,变成了一个杂合的技术栈,而官司也很可能打到高院,尚未定论)
3)Google一直有跟开源保持共存共荣共襄盛举的传统,它跟Mozilla做生意,赞助开源项目,捐赠Wiki,主张“不作恶”,简直就是一副乌托邦理想主义者的化身,圈粉无数(包含答主),像Java这种项目,它更可能的方式是烧一笔钱给它花,然后来几句“希望Java明天会更好”之类的废话,它根本就不曾想过有一个家伙抄底了,因为那时候Android根本就没有火,Google从来就没有想过Java也T-M-D算哪门子“底”?
4)Sun的主手人也是个技术型的,就是技术牛掰业务做的稀烂,当时怎么看Sun都处在夕阳,SPARC也是逼格满满业务下滑被Intel捣的稀烂,那个价格没有几家觉得划算的,幸好是Oracle这种剑走偏锋的收购了它,要是换一家公司收购多半就把Sun雪藏甚至捣腾碎了,Java也就没有今日风光了,而Google在坊间也有创业公司杀手的美称,也许这就已经是历史发展的最好结果了。
什么,你问我对于Oracle收购Sun和MySQL怎么看?
还能怎么看?好白菜都让猪给拱呢呗!
但是作为吃瓜群众,我最喜欢看大佬们掐架,Google与Oracle的这场官司绝对酸爽,大家保持关注,各家都有千百号律师,吵起架来想想都 亦可赛艇!学知识产权法/专利法/法理学的同学们千万不要错过,说不定两年后就能进教材作案例呢!
什么,你又问我Google应该怎么做?
靠,我有不是劈柴!按我的观点,Google这次是违反了Java的使用协议的(无意引战,定论的事情留给专业法官),不能因为体量大就以为能压死人,那可是在美帝,万事全靠律师一张嘴,怎么讲都有理!
大家还记得微软以前有个skydrive吗?在英国被判败诉了,最后也得改名叫OneDrive呢!Google有钱了不起啊,过来领罚单!
而Java的坑早早就埋在那里了,所以苹果直接一刀切:老子不支持,免得搞一嘴毛!Flash一身毛病,一刀切,老子不支持!
所以,我对Google的建议是:
这TM不是关乎技术,不是关乎信仰,不是关乎生态,不是关乎用户体验!
这TM关系到命!
什么?要我预测结果?
法官中间调停,你们俩和解,google把赚的钱按每部手机给Oracle付钱?什么你说太扯了?你每买一部Android,都要给微软钱,你造吗?Oracle就想躺着就把钱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