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邀而来
前面大佬们已经就著作权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这里我就不再贴法条了。
我同意大佬们的观点
如果产生盈利,且未授权,严格来算是侵权。
关于授权这个有待商榷,可能有的还有变数。
但是问题在于,这个盈利的边界很难确定。
很难核实成本跟价格,又或者说是很难核实二次创作的价值到底是原来的签名赋予的,还是后来的二创赋予的。
这个价值的边界在哪?
生产之后,销售能算清么?钱给谁?谁来买?
我们根本不能谈不盈利
如果都是用爱发电,粉圈事实上是不会出现的。
就前段时间张伟丽还被爆出大量售卖签名,然后发现是黄牛冒充粉头搞得鬼。
所以我的回答是,这是个模糊地带,我们糊涂一点比较好。
关于这种事,我个人的态度一向是敬而远之2333
我不追星,我认作品。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