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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把明星的签名拿去二次创作但不盈利,这算侵权吗? 第1页

  

user avatar   jiang-rui-jin-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邀而来

前面大佬们已经就著作权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这里我就不再贴法条了。

我同意大佬们的观点

如果产生盈利,且未授权,严格来算是侵权。

关于授权这个有待商榷,可能有的还有变数。

但是问题在于,这个盈利的边界很难确定。

很难核实成本跟价格,又或者说是很难核实二次创作的价值到底是原来的签名赋予的,还是后来的二创赋予的。

这个价值的边界在哪?

生产之后,销售能算清么?钱给谁?谁来买?

我们根本不能谈不盈利

如果都是用爱发电,粉圈事实上是不会出现的

就前段时间张伟丽还被爆出大量售卖签名,然后发现是黄牛冒充粉头搞得鬼。

所以我的回答是,这是个模糊地带,我们糊涂一点比较好。

关于这种事,我个人的态度一向是敬而远之2333

我不追星,我认作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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