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打的越狠,那些指望青天大老爷出手的蠢人、觉得“女权只是在网上闹”的鸵鸟们醒的越快
我原来说过,如果给个人强加上各种责任,带来的结果绝对不是个人更负责,而是个人直接避免一切可能造成自身责任的行为。而这个判例显然是在告诉男性:恋爱中让女方不爽,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行!
既然让男性在恋爱和婚姻中承担这么多责任,那男性何必继续参与到恋爱和婚姻中来呢?你的责任太多了,但一丁点好处都没得到
女人都知道:如果结婚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好那就不要结婚。
我想各位男同胞们能想明白吧?
作为女生,把这个问题性转一下回答。
和前男友分手,对方因此跳湖自杀,我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他的事,我为什么要负责?为什么要赔偿???
前男友自杀还给我带来了心理阴影,精神打击,谁来赔偿我???
天底下分手的情侣那么多,如果个个都分手要自杀,这世界会怎样……
我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我也不会跟ex保持联系,永远都是一个合格的前任(仿佛s了一样)
但我朋友遇到过,她的ex威胁她,如果分手就跳楼,她觉得在开玩笑吧,哪个神经病真的会因为分手跳楼,于是就坚定的分了,结果那个男生真的跳楼了……还好没死,只是受伤,但是对我朋友的打击也非常大,后来很久都不敢谈恋爱。
回到原题,这男生真的倒了八辈子血霉了。
估计以后没个20万存款,男性们都不敢谈恋爱了
分手:赔20万
不分手不结婚:浪费女孩青春
不分手结婚:通过婚姻压榨女性
这就是“郭楠原罪论”
请大家记住,如果你被女拳攻击了,不是因为你做错了什么,只是因为你作为一个郭楠不愿意向女拳“赎罪”。
各位不要把自己的境遇想的太好了,女拳在现实生活中的比例并不低。
看看那些人是如何跪舔洋男的,再看看那些人是如何鄙视辱骂郭楠的。
不要再当鸵鸟人了,一定要有武德!
个就可以作为按闹分配的典型案例。如果一个人需要为自己的合法行为遭受惩罚,那这个世界上再也不存在任何安全的角落了,即便是合法行为,也能够受到要挟。
如果那个赔偿20万的男青年,因为自己的合法行为却遭到了法律的惩罚,而对这个世界失去了信心。想不开自杀了,或者去报复原告一家,或者去报复社会。那活稀泥的行为和男青年的行为,与本案的分手和自杀的行为关系相同。那这位老爷是不是也要为自己活稀泥的行为而遭到惩罚呢?
如果老爷的孩子写了一篇作文,说自己的父亲是老爷,他非常骄傲。结果这篇作文刺激了一个在班上经常受欺负的同学。他觉得自己之所以受欺负,是因为自己家里没有老爷。所以自杀,打算投胎到一个老爷家庭中。这个同学自杀,和老爷的职务之间的关系和本案相同。那么老爷是不是也要为这个同学的自杀而负责任呢?
如果老爷的上司出问题被抓了,而这件出问题的事,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正常工作范围内,让老爷去做的。但这件事却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而老爷对这件事的全貌并不知情,只是做了自己工作分内的事情。那老爷是不是也要为上司出的问题而负责呢?
照这么搞下去,每个人都得活在恐惧之中,因为你不知道自己的合法行为,有可能连锁出什么倒霉的后果来。
这说明,非但结婚不能轻率的结婚,连恋爱都不能轻率的开始了。
如果发现对方情感脆弱,漠视生命,那么就不要开始恋爱!否则官司缠身,实在是赔不起啊!并且女方22岁,男方估计也差不多,哪有那么多存款那!还不得他的父母出!怪不得家长告诫孩子读书的时候不让谈恋爱呢!因为谈恋爱的经济风险太高了,万一分手对方自杀,赔20w呢,这谁受得了啊。还是自己先工作了,攒够了20w了,再开始谈恋爱比较稳妥。
作为一个经历过自杀未遂的人,我经历过的痛苦不比那对父母少。我极其反对法院和稀泥的态度!(指的是本提问中的案子。我当年想起诉被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劝退了)
事发于2018年。
当年我被那个渣女网暴社死导致自杀未遂的时候他们说我人没事。废话,要是我人有事我就已经死啦!我当时制取的可是HCN!(原料来自学校化学实验室,获取途径合法,保存有老师许可,化学竞赛做实验用)要不是原料不知道被谁被污染了我已经死啦!!!氰化氢是什么百度一下就知道,纯度高的话三秒死人。
那个法律援助中心的人满口取证困难打不赢官司的,现在想想真可笑啊。
为什么取证困难?因为我被诽谤之后像个活死人一样,日常神志不清了好几个月,白天上课睡觉,晚上失眠通宵(因为真的睡不着),经常像个僵尸一样在床上抽搐。我像个草履虫一样混日子,因为害怕也不敢告诉父母。后面终于去医院确诊重度抑郁症之后再想起诉已经取证困难了!
扯远了。这起案子里男方对女方没有任何施暴行为,是女方心理不成熟导致其自杀。
这tm都能赔20w???这个世界上还有公平吗?
作为女性,我坚决反对这种恶意压榨男性的行为!
不是我地域偏见,安徽这么些年似乎一直效仿河南,几乎年年搞出标新立异、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来
早些年搞什么新生儿冠女方姓
现在又管上了男女情感纠纷,造成的恶果他们想过没有?
其实最应该做的事是提醒女生,多数人不会走向婚姻,不要轻易和男方发生关系,否则极端的女性会和这女主一样自杀
先说观点,我认为:法院判决酌定补偿20万元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在本院认为部分,对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观点论述部分并无异议。但对其判决男方酌定补偿20万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我们来看看法条原文是如何表述的: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我认为争点其实就是:男方到底是不是行为人?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回答下述几个小问题:
Q:女方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是的,女方生于1998年,2020年案发之时已经22岁,具有正常的工作和社交能力。作为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Q:男方要求分手的行为存不存在违法性?
A:我们国家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男方有提出分手的自由,不存在违法性。
Q:男方是否将女方至于危险境地?
A:分手并不必然导致一方自杀,到河边走并不必然导致跳河,男方对女方跳河自杀行为无任何预见可能性,可以认定男方在本案中并未将女方至于危险境地
Q:男方未及时施救,未打电话给女方家长的行为的不作为是否存在违法性?
A:男女方之间是恋爱关系,恋爱关系只是社会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那样,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男方的不作为不违背法律。若是男女双方已经领结婚证的话,则男方的不作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Q:男方是否存在有帮助女方自杀的行为?
A:我认为男方不存在帮助自杀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观点,帮助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2017年9月版第1251页 · 观点编号596)。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将这个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可以说明男方应当不存在帮助自杀行为
综上所述
核心问题:是谁杀死了女方?
实际上是女方自己,男方压根就不是行为人,提出分手这一行为不是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针对的是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若男方不是行为人,则这一条就没有适用基础。
其实法院已经论述男方不存在“先行行为”,法官已经认定男方不是行为人的,但是基于女方家长损失惨重,酌定“补偿”20万。
白发人送黑发人固然是悲剧,但是以后的男女双方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在决定要不要在一起的时候,真的是会犹豫再三又再三了……..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_^
这个案件不知道有没有走二审,具体不清楚。但是这个判决叫我目瞪口呆,一旦这个案例生效,势必在当地后续这样的事情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这样的影响也会对当地的司法裁判进行一定冲击。
这样的判决社会危害性很大,不利影响很广,负面意义可能更大。
要知道,感情问题不太适合用法律来裁判。恩恩爱爱分分合合本就是感情需要经历的,既然感情都需要经历这样过程,就必然会产生纠纷和争吵,一旦一方因为相对不理智的行为造成人身损伤或死亡的后果发生,按照这个判决的说理部分,那么终究都会直接延伸到受害方的相对人即加害人(另一半)。
这样的话,以后的感情生活,恋爱交往都要小心翼翼,因为一旦稍不留神叫一方收到刺激进行了极端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就是责任承担方,什么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基于合理的方式按照公平的原则给予受害人精神上的金钱上的补偿。
以后不要吵架,不要刺激,不要给予对方精神打击。要和善,要温馨,要体贴。不要提分手,交往即结婚,婚后不要乱来。
因为精神打击太严重了,而且属于一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