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老湿 说的是实然层面的问题,不构成隐私侵权,因为相关内容在当事人主动公开在社交媒体的时候,就已经不再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了。
但在应然层面呢?不构成侵权,就一定合理吗?
当媒体在凝视逝者过往的社交媒体时,仅仅是在单方面进行观察,而不是进行采访。报道的对象已经走了,她无法选择自己回答问题的方式,无法拒绝回答,只能被动地接受凝视。这本来就不是一次平等的访谈,却包装成了采访一般的效果。
再说了,我们不谈法律,从良知的角度来看,就会发现不构成隐私侵权只是一个底线,媒体应该考虑的还有更多。
女孩或许曾经选择展现过自己的生活日常,但在展现这些信息时,她不知道自己会用一种残酷的方式「走红」,被亿万人所知。她对于社交媒体的预期可能很简单,是记录生活、和熟悉的几十位亲友分享日常,而不是持续多天登上热搜热榜,被无数人从各个角度浏览和解读。
发布 / 不发布之间的区别,和发布给几十个人看 / 发布给上亿人看之间的区别,何者更大?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可能前者更大,前者不是隐私,后者是隐私。但从法律之外的角度来说,显然后者更大,对人的影响更加深远。
所以我们需要被遗忘的权利,需要一种体面的方式,在网络空间抹去自己的存在,避免自己的生活被解读。这些年来,「被遗忘权」引发了互联网领域越来愈多人的关注,但在实践中却还没有清晰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所谓「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任某与百度名誉权纠纷案中,某教育行业从业者认为,自己在某家名声不好的机构从业的经历是自己的黑历史,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后续职业发展,要求百度干预搜索结果,断开和自己相关的搜索结果链接。但这一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相关信息对于公众有一定的价值,有助于潜在的学生和其他客户在进行决策时了解必要信息。
可以看到,当个人「被遗忘的权利」和公共价值存在冲突时,问题会变得相当复杂。存在两种价值的冲突,个人有体面退场的需要,公众也有知情权。
相关问题已经在得到解决了,去年 10 月21 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第四十七条指出,在个人信息「约定的保存期限已届满或者处理目的已实现」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或者根据个人的请求」删除信息。在正式立法之前,也有零星的个案,信息服务提供商出于保护死者隐私的需要,主动或者依家属的申请,删除死者在社交网站留下的信息。
不过,即使有了被遗忘权,偶然被众人所知悉的,被动成为「明星」的公众人物,依然难以彻底摆脱亿万目光的凝视。社交媒体删除了信息,但相关报道依然会继续流传,经过他人转述的二手信息依然会充斥网络空间。
我不喜欢南方周末这篇报道,它或许在法律层面没有侵权,但它有一种傲慢,用挑剔的、贪婪于构建矛盾对立的、有倾向性的方式审视逝者在网络留下的痕迹,而死者是没法与他们对话的。
消费死者固然不对,但是也不能乱扣帽子。媒体引用女孩的社交媒体言论,一般不构成隐私侵权。
原因很简单,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公开的信息,一般不能称之为隐私,这与隐私的定义不符。
按照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所以,隐私的一大特征是私密性,如果自然人主动公之于众的隐私信息,就很难援引隐私权加以保护。
就像题中女孩的点赞记录和收藏记录,因为是向所有人公开展示的,任何人点进她的主业就可以看到,这些不能称之为隐私。媒体报道这些信息,也就不存在隐私侵权的问题。
但是,如果个人的网络浏览记录不是对外公开的,这有可能是个人隐私。就像 @吴声威 律师在与爱奇艺公司的诉讼中,爱奇艺将吴律师的浏览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就有涉嫌曝光吴律师的隐私之嫌。
此外,个人在网上填写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有些属于个人隐私,有些属于个人信息,均受到法律保护。
这些信息能够与个人紧密联系,区别特定人,法律因此予以保护。但题中女孩公开的收藏记录、点赞记录,很难与具体人结合起来,因此也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范畴。
总之,就题中描述的情况来看,媒体尚不涉及侵权问题。
麟之趾
(先秦)佚名
麟之趾,振振公子,于嗟麟兮。
麟之定,振振公姓,于嗟麟兮。
麟之角,振振公族,于嗟麟兮。
说实话.......视频开头那老和尚刚一开口,我就有了一种yes indeed的既视感......
哦?毛熊和鹰酱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愿望要成真了?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