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一下,已被P大录取,这一路太不容易了
刚刚从考场中走出来,凭记忆答一波。
今年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区分度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选择题的难度上升,以及主观题的灵活考察两方面。
(1)客观题难度明显上升,考察灵活性加强,这一点在单选中表现尤为明显。这种情况导致以往“重背诵轻理解”的学习模式需要进一步改变。如果这种趋势不变,那么未来客观题的差距,可能足以拉开一道主观题的分数。
目前客观题的难度增加主要体现在单选上,多选尚不太明显(因为多选题难度的过于增加,事实上会降低区分度)。但如果这种命题趋势不改变,那么日后多选的难度也会相应提升,从原来的“背诵型多选”向“理解型多选”转变。
而另一个需要注意的趋势是选择题的案例化。去年(2020)民法的最后两道单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今年虽然没有向去年一样直接以“一个案例套几个选择”的形式考察,但案例化的倾向也着实明显。不同于背诵型选择,案例型选择不仅强调理解,而且对实践经验也提出一定要求,比如今年刑法多选,如果说考生平时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工业盐、工业酒精等,对其毒性没有一个认识,那么很可能会选错,这无关理论知识,而在于一定的做题积累和实践经验。
(2)简答题命题特点更加灵活,未来背诵量相应加大。今年基础课四道简答分别为“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情形”。其中,只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属于我们传统的背诵范围。
① 从“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这道题命制思路来看,它既和考试分析上传统考点“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相联系,又不同于该考点,需要考生自行发挥补充。鉴于我复习过程中的主流背诵书目中也并没有见到该题,所以在考场上处理还是很棘手的。我个人认为应当先回答“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中三点,然后再说明“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除了具备上述一般不作为犯的三点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然后结合对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自行补充,比如根据“纯正的不作为犯都是身份犯”这个客观题知识点,回答“应当具备特定的身份,具备特定的义务”;根据“过失犯罪应当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这一主观题知识点,类推回答“应当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等等。
这种题属于对书上一个已有的知识点延伸,回答另一个和已有知识点紧密结合的知识点。坦率地说,这种题目几乎无法事前准备,因为考试分析中的类似(从已有主观题知识点延伸)的知识点太多了,无法逐一准备。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对传统知识点掌握的基础上,增强其理解,答题时以传统知识点为主线,自行补充扩展。
② 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的命制思路来看,传统的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四要件的考察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以往只不过是三种形式:“具体罪名四要件”“类罪名四要件”“具体罪名比较”,今年新增了具体罪名的某一具体要件这一形式,而这一类型以往是放在主观题中的一个具体的点中去背诵的。首先,这类题对我们的背诵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细致的要求。以往我们面对这些繁琐的规定,一般会选择粗略地背诵(因为即便是回答不全,也只会在“客观方面”这个小点中的2-3分中扣除,代价并不高),但是以后必须重视这类客观方面、主体的具体记忆,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内幕交易罪的主体”等等。
③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的命制思路来看,目前法硕简答题还没有完全放弃传统的命题角度,我们依旧可以从传统的背诵中拿到相应的分数,这也是提高区分度的一种体现。也算是为数不多的好消息了。
④ 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情形”的命制思路看,属于以往民法简答题中比较少见的一种需要考生自行归纳的题型。我个人认为这也是今年四道简答中最难的部分,因为连带责任本身并不少见,但在侵权责任编中,我们实际上更关心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两种形式,这道题实际上考察的是一个相对冷僻的知识领域。这道题在杨烁的考前冲刺讲义(或者是主观题讲义)中有所涉及,但只是作为一个整合的客观题知识点,并未要求背诵。
这类题对我们今后的民法学习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对于一些归纳整合的重要知识点也应当加以背诵,或者至少熟读,比如“法定双方解除的情形”等,未来的背诵量又大了一点。
(3)法条分析题,难度有所下降,这主要是刑法法条分析难度下降的结果。今年法条分析题分别为“胁从犯,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和“动产浮动抵押的要件和公式效力”。一般来说,由于刑法法条范围相对较窄,且近几年变动不大,刑法法条押题的成功率明显较高,而其中以刑法总则的法条题为最。今年刑法总则法条分析题极为传统,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简答题知识点”,更是进一步降低的难度。而民法法条分析题涉及的是传统的“简答题知识点”,难度也并不高。整体来看,法条分析题难度的下降,可以视为对简答题和选择题难度上升的一种回调。
(4)案例题,难度有所下降。刑法案例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情形”,民法案例考察的是“合同的成立及相关问题”。纵向来看,刑法案例可以说是最近五年来最简单的案例,其只涉及的刑法总则的部分,题干较短,关系简单,设问清晰,基本上相当于中等难度的选择题,只不过需要多写几个字罢了。而民法案例题,历经2020年的超纲后,终于回归正常,考察知识点虽然并不算热门,但是并未超纲,难度适中,回归到了以往民法案例应有的难度。
可能是由于去年民法案例超纲导致的区分度降低,今年民法案例整体平稳,希望也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保持这种水平。而刑法案例的难度则过低,未能达到以往的难度,这或许也是对前面简答和选择难度的一种回调,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回调幅度似乎大了些。
(5)总评:今年试卷总体难度和往年基本持平,但两极分化会更加明显。对于基础稍差的考生,选择和简答的新思路让人头晕眼花,而法条和案例难以弥补这种差距;对于基础好的考生,在选择上受打击不大,简答题也能随机应变,而法条案例中则能够基本保证不丢分。总的来说,考试思路更加灵活,避开了许多命题热点,区分度更高。
2. 理宪史综合课
(1)选择题难度有所提升,但并不明显,整体难度稳中有进,仍处于合理区间。近几年来,综合课选择题的难度以肉眼可见的速度提升,在去年(2020)法制史的难度突然提升,而今年这一趋势逐渐扩展到宪法学上。未来如无意外,整体综合课的选择题的难度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要做好心理准备。
(2)简答题难度提升,考察相对冷僻的知识点,整体难度和去年相当,但“难法”并不太一样。今年简答题三道分别为“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特点”。
① 从“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的命制思路来看,法综的简答题已经开始脱离传统的“至少三点”式的命题思路,该题实际上只有两个大点,最多可细分为三到四个小点。不符合传统的简答题出题范围。和去年相比,法律职业的特征只是知识点较冷,但其结构形式还算合理,而今年不仅知识点较冷,而且结构形式也比较突破常规。
2019年法制史简答突破惯例考了“春秋决狱”;2020年宪法简答题突破惯例考了“非公有制经济”;2021年法理学简答题突破常规考了“法律事实”。这一趋势并不会就此停止,在未来考试中会愈发明显,这要求我们对分析的掌握要更加熟练,背诵量也相应提高。
② 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的命制思路来看,这道题的设问完全超出了常规,但所幸知识点只是较冷僻而未超纲。分析和主流教材中并未对人大代表都是保障单独设问过,而是将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其他权利混在一起,一并考察。这不仅要求我们要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明确掌握,而且还要能分辨出其中的“保障措施”。所幸,在该知识点中,这三种保障都较为明显,且都是客观题的常考知识点,所以答出这三点来还算不是太难,但由于可能并没有将之作为主观题知识点背诵,所以对其的具体展开还有一定困难。此外,还应注意,分析中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题目中为“人大代表的保障”,要把一些针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说法改成针对全部“人大代表”的说法。
③ 从“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特点”的命制思路来看,这道题是法综中唯一一道属于传统简答题范围内的题目,也是三道简答题中最简单的。但是其也存在一定难度,首先是该题的设问方法,并没有问“贿选宪法”而是“1923年宪法”,对于一些基础不扎实的考生,有答错的可能性(比如我们考场就有一位大哥)。其次,该知识点虽然躺在传统简答题范围内多年,但由于只有两点,所以也并不算重点,更不是今年的热点,如果考生只是象征性地背诵了这两点的第一句话,是很难具体展开论述的。
坦率地说,根据近十年来法制史的简答题命制规律,基本都是一年正统的四分点简答题,一年不常规的不分点或少分点简答题。去年考察了四分点的大清新刑律,今年考察少分点的(或未明确分点)的简答题倒是也在意料之中。而清末民国中,严格符合这一条件的也只有“贿选宪法”和“十九信条”。
(2)分析题难度明显上升,考察灵活性增强,超出了传统分析题命制的思路,除法制史外,其他分析题均较以往更偏、更怪、更灵活,也更有区分度。
① 法理学分析题为“运用公民守法的内容原理来评析案例;和全民守法的途径”。守法这一节,并非传统的分析题命制范围,在各种模拟题中也很少出现,更进一步地,守法也并非传统简答题的背诵范围。所以考生在考场上难免会心态受到一定冲击。
第一问中涉及守法内容的知识点,还算属于选择题知识点的范畴,无外乎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大类,结合材料具体展开即可。第二问全民守法的途径在分析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的分点中有所提及,但这道题之前考过论述,所以大多数人只是当做一般的简答题背诵,并没有详细背诵“全民守法”这个分点的具体阐述,所以在考场上需要更多是自由发挥。值得一提的是,马峰今年微博押题中押了守法的原因,虽然没有命中,但是的确已经非常接近了,可惜可惜。
② 宪法学分析题为“为什么要提高县乡人大代表数量 ;和提高县乡人大代表数量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这道题不论是涉及的范围,还是设问的方法,都超出了传统的分析题范围,只能根据简短的材料自行归纳,个人认为是最难的一道分析题。
第一问主要是根据材料自行归纳,并可适当补充。而第二问,则对考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材料本身是关于城乡人大代表数量失衡的描述,这一问题主要是在选举平等原则中有所提及,但题干中的设问方法要求我们的落脚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要求我们把选举平等原则的部分内容,嫁接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上。其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的措施,本身属于简答题的范围,但这四点没有一点可以直接适用,只能作为半个素材补上去。最后,这道题需要考生自行总结归纳,但城乡人大代表的失衡和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数量问题并不属于传统的选择题、主观题热点,甚至基本没有见过,并且和我们的生活经验脱节较为严重,这使得考生很难自行归纳出合理的答案。
③ 法制史分析题为“《捕亡》中关于缉捕者对犯罪人造成伤害行为的不同责任规定;和这种规定的意义”。法制史分析题仍然保持旧有的模式和思路,是最简单的一道分析题,三分问的设问方法也最大限度减少了需要我们自行发挥的地方。
首先,前两问中关于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然是“古文翻译”的原有思路,今年的唐律古文也比较简单,标点符号已经帮你提前分好了层次,基本上只要逐句翻译出来了,都能拿到满分。其次,第三问中关于意义的问法也是常规设问,只要根据以往准备好的一些套话,再加上一些自由发挥即可,也并不难,而且三分设问下最后一问的分值最多4分,实际扣分的空间至多为2分而已。最后,分析题的范围属于唐律,也是传统的热门区间了,总的来说,法制史分析题保持了最为传统的命题模式。
(3)论述题,难度比去年有所回落,但整体仍有一定难度,相对变化不大。两道论述分别为“结合我国法律解释的制度和规则,说明司法解释的作用”,“结合宪法和法理学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规则,说明《监察法》的制定的意义”。
① 从“结合我国法律解释的制度和规则,说明司法解释的作用”的命制思路来看,该题涉及的内容虽然不属于传统的宪法分析题考察内容,但也在重点的简答题考察范围,且今年各大机构的押题也都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部分,所以写作素材还算充足,不会出现无话可说的窘况。
该题回答的主干部分应为司法解释的作用,前面应当具体论述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立法、司法、行政三元,不放心的话也可再加上学理),应当包括不同的解释主体和解释对象,但不必具体论述立法和行政解释的意义。然后具体展开司法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最后,结合我们解释体制,论述司法解释在推动立法解释、配合行政解释等方面的意义。
近几年来论述题的答案愈发灵活,决不能只回答书上的内容,应当结合自己的理解,适当展开。本题中还要结合司法解释在解释体制中的地位,论述其对于解释体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制建设等的积极意义。
② 从“结合宪法和法理学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规则,说明《监察法》的制定的意义”的命制思路来看,这是一道传统的宪法法理学结合类题目,具有一定难度,但所幸涉及的范围还算是常见,并不会出现无话可说的情况。
首先,《监察法》的意义这本身就是宪法简答题的背诵范围,答案的主体部分应当能够写出来。其次,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本身是宪法原则的一部分,也在简答题和论述题的背诵范围内,也应当能够答出来,但要注意和《监察法》的结合。比较难的在于,法理学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规则的展开,法理学中很多部分都涉及到了这一原则,但没有一个专门的集中论述,那么需要我们把在考场上能想到的知识点加以整合,再结合《监察法》的出台展开论述,比如“法治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法治思维中的权力受制约的思维”、“依法治国中的权力制约机制”、“法治国家中的权力制约内容”、“法律监督的意义和中国的法律监督体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等等。
(5)总的来说,综合课的难度比2020年有所提升,区分度明显拉开。这不仅体现在客观题的难度提升上,也体现在简答题的命题更加灵活上,还体现在分析题的更需要自由发挥上。区分度的提升,势必带来两极分化的倾向,这对于国家线的制定也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认为2021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试题整体难度上升,如果评分标准不放宽的话,两极分化趋势会进一步拉开。虽然报考人数增加,但考虑到专业课和英语难度的增加,我认为国家线虽然会有所提升,但不会涨幅过大,预估在325-330之间。
最后的最后,能换个专业就换个专业吧,明年指不定还整出什么幺蛾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