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涉及游戏的著作权问题是较为复杂的,我们可以从本次育碧起诉苹果、谷歌一窥究竟。
尽管游戏与其他作品一样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并非游戏的所有元素都可以受到保护,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包括游戏机制(玩法)和规则以及功能和场景元素在内的抽象概念均无权获得版权保护。
恰好前段时间金杜师妹咨询了我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对美国游戏版权有所了解可以知道,美国版权局这样说:
copyright does not protect the idea for a game, its name or title, or the method or methods for playing it. ... Once a game has been made public, nothing in the copyright law prevents others from developing another game based on similar principles.
因而美国法院对于游戏规则和机制是并不进行保护的。这一点跟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一致的,我国著作权法也并不保护游戏玩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游戏巨头育碧在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不纠结于玩法和游戏规则,而是着重于玩家的选人界面到最终得分界面以及这之间的所有内容。
这是因为美国法院会通常将注意力集中在游戏最明显的创造力方面,即游戏的视觉外观和游戏角色的独特方面。
从目前事件进展来看,育碧的诉求是希望苹果和谷歌下架阿里子公司Ejoy(简悦)的《Area F2》,而非起诉游戏开发商。
就类似于苹果和谷歌这样的平台方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言,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规定在版权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承担对用户内容的事前审查义务,如接到权利人的合格侵权投诉通知,及时删除该侵权作品或断开对其的链接后,可进入免责的“避风港”。
从这个“通知—删除”角度而言,育碧此前已通知苹果和谷歌该《Area F2》侵权《彩虹六号:围攻》,但苹果和谷歌之前接到侵权通知之后并未有所行动,因而育碧起诉苹果,谷歌销售阿里巴巴旗下子公司开发商抄袭《彩虹六号:围攻》的手游,其根本目的还是希望苹果和谷歌下架阿里子公司Ejoy(简悦)的《Area F2》。
因为刺客信和细胞分裂条而带来的对育碧的热爱早已经消散了
但是抄袭可耻,支持育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