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猖。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觉得受到不平等对待可以去走法律途径,在这里捏造编故事不能解决问题。
觉得法律不平等的可以去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觉得中国法院不好用的建议去努力拿绿卡。
附共青团中央谈消防招生的性别歧视:
比如在矿工领域99%都是男性,对女性造成了就业歧视
搬运工快递员也大部分都是男性,让女性无法平等的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有些体制内工作,因为女性比例过高,不得不设定一定男性岗位,不然没人搬东西。男性明明比不过女性还要强行雇佣男性,就不能多雇几个女性吗?女人不可以搬东西吗?
众所周知乌克兰女性地位远高于中国,可以合法出租自己的子宫给人代孕,而中国就不行,这是婚姻对女性的长期买卖行为,中国女权落后于世界!
还有打仗的时候一个女性也看不到,这是男人垄断暴力剥削女性的证明。我们需要更多女性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