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标答应该是这样的: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公司的净资产被称为“所有者权益”),
董事会是受股东授权管理公司的机构,
而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另,纠正你一个概念,不要乱用“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指的是互相制约的权利。
公司法的基础是,公司是股东的,股东权利是无限的,不可能存在股东反过来受董事/监事限制的情况。所以这里没有什么三权分立问题。
(如果题主问这个问题是为了应付考试,千万别往下看)
以下是大实话
但是这不是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公司法吸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但是学了个四不象!
英美法系下,董事受股东委托行使职责;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确保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又设立一个不从公司拿薪水的独立董事,在很多公司的章程里独立董事的投票是有一票否决性质的。简单地说,即股东下设了一个有自我监督机制的董事会;
大陆法系下,公司内部的员工保护被放在很重的地位。以德国为例及起源,是采用三层结构,股东-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日本与德国类似,区别只在于日本的监事与董事会平级。简单地说,是在董事会外部设立了个单独的监督机制。
从形式上,看起来我们和大陆法系的日本很象。请注意只是看起来。
但是实质上,我们的监事会基本是个摆设。
为什么?
因为我们的监事会有2种情况,如为监事会,是股东委派+职工代表;如为一个监事,则为股东委派。
所以,我们的监事/监事会,有大陆法系的“名”,没有大陆法系的“实”;从级别上更象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平级),然而没有独立董事的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