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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三者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1页

  

user avatar   man-zhu-2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标答应该是这样的: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公司的净资产被称为“所有者权益”),

董事会是受股东授权管理公司的机构,


而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另,纠正你一个概念,不要乱用“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指的是互相制约的权利。

公司法的基础是,公司是股东的,股东权利是无限的,不可能存在股东反过来受董事/监事限制的情况。所以这里没有什么三权分立问题。

(如果题主问这个问题是为了应付考试,千万别往下看)


       以下是大实话     

但是这不是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公司法吸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但是学了个四不象!

英美法系下,董事受股东委托行使职责;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确保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又设立一个不从公司拿薪水的独立董事,在很多公司的章程里独立董事的投票是有一票否决性质的。简单地说,即股东下设了一个有自我监督机制的董事会


大陆法系下,公司内部的员工保护被放在很重的地位。以德国为例及起源,是采用三层结构,股东-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日本与德国类似,区别只在于日本的监事与董事会平级。简单地说,是在董事会外部设立了个单独的监督机制

从形式上,看起来我们和大陆法系的日本很象。请注意只是看起来

但是实质上,我们的监事会基本是个摆设。


为什么?

因为我们的监事会有2种情况,如为监事会,是股东委派+职工代表;如为一个监事,则为股东委派。

  1. 在股东委派的情况下,监事与独立董事在超然地位上并无不同,因其都不从公司领薪水,也就保证他/她没有动机去侵害股东利益。但是不好意思,英美的独立董事是参与投票的!我们的监事没有投票权,只能列席。如有意见,还得再去找股东反映或者去诉讼。从机制上非常不灵活不效率,非常难以执行。特别是当股东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机构的时候,你监事需要向股东的哪个职员汇报?汇报完了,股东内部又走什么流程来批准呢?等这些流程都走完了,股东做决定了,要么这事已经做完了,要么,已经没必要再做了;而在诉讼的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实践,很少有监事会不经过股东自己去起诉的,没好处还要自己垫付诉讼费,监事们莫非都是活雷锋?
  2. 在监事为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我们与大陆法系其他“员工监事”有什么不同呢?人家的员工是有工会的啊!人家提了意见不会被穿小鞋的啊!我们的没有工会支持的员工监事,从董事会管理下的企业拿工资,最符合他个人利益的选择显然是对董事会所有作为都不闻不问啊。反正公司法、刑法对于监事渎职又没有规定!

所以,我们的监事/监事会,有大陆法系的“名”,没有大陆法系的“实”;从级别上更象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平级),然而没有独立董事的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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