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水平的界定很难。并不是简单来说有没有六法全书,或者是立法者有没有江湖地位就可以决定的。
我来提两个反面例子,主要都是法制史意义上的中国。
而且因为时代原因,伪满洲国的民法是由穗积重远和我妻荣两人为首来东北操刀的。
不管是当时还是现在,这两位大师都是顶厉害的人物。
并且在吸收了《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之长短后,陆续颁布于1938年和1945年的伪满洲民法不仅有当地特点(1945颁布的是亲属篇,因之前争议过大,遂分别立法),还避免了数次法律移植的缺点。
从立法技术上说,这是一部很好的法典。称其为当时东方世界数一数二,不为过。但是当时的东北人民过着怎样水深火热的生活,和光鲜的法律相比较,这是值得大家铭记的。
伪满洲国有充足的法制建设,他们甚至还立了出版法,但是具体效果很有趣,我在这里直接摘录之前的报告吧
在这里我们看到两个问题:
1.法律的完善并不是一定是为了人民的福祉。
2.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走样。
没错,当时为了标榜“还都南京”,甚至于把之前的立法成果几乎一揽子收下了。只是加上了几篇“汪主席”的讲话,还是中日对照版本的。
我曾经看到一个很有趣的法律文书,来自青岛高院的危害民国罪判决:
这份对曲心生“危害民国”的判决,来自民国三十年,也就是1941年。
请注意,当时的青岛已经沦陷了好几年了……
这里的“危害民国”,恐怕还是“保卫民国”的结果吧!
所以在这里,我想有一个启示:
法律可能是同一个,但不同的立场,结果完全不同
这只是两个很有趣的法制史小故事,但更有趣的是,这或许能反应今天的一些现状。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经验不在于逻辑,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