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起来还挺难的,因为乍一看,是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属于法院系统内部行文,法律效力天然低于司法解释,从两个文件的文号就可以看出来:法释〔2012〕21号,法发〔2020〕45号。
也就是说,一名21周岁在校大学生杀了人,应当进入普通刑事法庭公开审理。
这一部分讲讲法考生们的噩梦——应当和可以。
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的第6条,写道:“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接着在第7条写道:“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所以,原则上,少年法庭仍然审理20周岁以下的犯罪,但对于某些22周岁以下的在校生,法院也可以酌情考虑由少年法庭审理。
进入少年法庭审理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第一,少年法庭通常会采取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减少社会影响);
第二,少年法庭的审理主基调是“教育感化、治病救人”(都是亲切和蔼的长辈);
第三,少年法庭可以和法官坐一张桌子慢慢聊(所谓“圆桌审理”)。
(并不会判的更轻)
例外和好处,应当提供给值得挽救和可以挽救的年轻人,如果往后出了个牛加爵、李天二,这怎么感化?怎么教育?
在校生也不尽是纯良的小白兔,其实再做一个反向限制,就可以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的正义感焦虑——
22周岁以下在校生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恶性暴力犯罪除外。
话说,“少年”到底是多少岁啊?
很简单,你逼格比他高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