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共和国本身就是“协议式民主化”的产物,其宪法自然也是对于形式上已经确立代议制自由民主主义体制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大幅度修正——注意是修宪,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重新制定新宪法[1]——新宪法(六共宪法)修改了原宪法(五共宪法)37%的条款并且在前言部分原“3.1”运动的法统上增加“4.19”民主理念(原来在朴正熙的三共、四共宪法[2]前言都有“4.19”精神与“5.16”革命理念[3],但是全斗焕政权颁布的与四共宪法有较大差异[4]的五共宪法其前言部分仅仅保留“继承'3.1'运动崇高的独立精神”[5]),但是对于传统的总统集权主义的国家权力结构又有所保留。那么我们就要把目光又回溯到1981年颁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
全斗焕吸取了朴正熙独揽大权18年最终在民众的声讨声中惨死于安全设施的教训,决定自己干满任期之后就会像一个男子汉一样毫无眷恋的从总统位置上退下(大嘘),所以修改了任期制度:四共宪法第46条规定的“总统任期为六年”在五共宪法这儿变成了“总统任期七年,不得连任”(第45条)——至于为什么是7年看了《五共》就知道这是学习戴高乐政权于1958年颁布的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结果,而且全斗焕认为实际上总统刚上任熟悉业务以及临近卸任交班都得花上一年时间,6年对他来说是不够的,7年(在全斗焕眼中实际跟5年差不多)才足够总统干出政绩来。
而在修宪程序上,维新宪法第124条仅仅规定在统一主体国民会议[6]确定宪法修正案之后总统要立即公布,五共宪法则除却恢复由国民投票确定宪法修正案通过与否的原则之外(第131条),还在第129条第二款中规定“为延长总统任期或重大变更的宪法修正案对当时的总统无效”,这一条款最后被六共宪法继承了下来。
当然全小将并不是那么高风亮节的人,众所周知除却他当初一度试图效仿缅甸的吴奈温将军,以执政党民主正义党总裁的身份退居幕后“监国”到2000年之外,他在五共宪法里头留了一个后门——即“国政咨询会议”,第66条规定:
(1)为接受总统对有关国政重要事项的咨询,可设立由国家元老组成的国政咨询会议。
(2)国政咨询会议议长由前一届总统担任。若没有前一届总统,由总统提名。
(3)国政咨询会议组织、职权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以法律规定
然而神奇的是六共宪法出台后这一条款中的内容居然原封不动的被保留下来,仅仅把原来的“第66条”换成了“第92条”(拜托你们民主系野党跟与党就修宪谈判谈了两个月[7]连这个条款设置的目的都看不出来么?尤其是YS与DJ,活该你们大半辈子都当不上总统),而且由于六共宪法之后韩国就没有修宪过[8],所以这个条款也就被保留下来了。不过自从卢泰愚抓捕全斗焕的弟弟全敬焕迫使全斗焕放弃以“国政咨询会议议长”当幕后老板的想法之后,这个条款似乎被朝野各党、韩国民众乃至深谙“宪政常道”的宪法学者给“遗忘”了,此后的大总统们也没听说有人打过启动这一条款的主意,国政咨询会议也就从来没开过会。说不定等这个条款启动的时候,汉拿山又迎来了一位万民专拥戴的天降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