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的法律依据
是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在当前来说,这才是唯一能体现亲亲相为隐的法条。
至于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条款,现实中几乎用不着。因为它规定的是“拒绝出庭作证”,而不是“拒绝作证”。这意味着如果警察叔叔找近亲属做笔录,近亲属是无权拒绝的。
在现实的案件里,出庭作证本来就极少,普遍情况是公安找家属作一次笔录,然后把这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完全可以绕过这一“作证豁免”的规定。
2、关于窝藏和包庇的区别
刑法条文在设置的时候,本身就没有清晰地区分过 “窝藏”与“包庇”的区别,所以在不同的罪名里,窝藏和包庇的范围始终在变化。比如包庇罪中的“包庇”,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包庇”,范围就不同。
但是说回题目,所有答“窝藏罪”的人,都是不合格的。
因为窝藏罪是指以提供住所、钱财等方法帮助犯罪的人身逃避被抓捕;而包庇罪才是以伪造证据、作假证等方式消除不利证据。
前者是人身上的隐藏,后者是证据上的隐瞒。
所以,题目所描述的应当是指证据上的隐瞒,涉及的是包庇罪。
当然,除了包庇罪外,还可能涉及: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你是公务员且你父母是黑社会;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徇私枉法罪;伪证罪;以及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要看具体是怎么隐瞒法。
如果父母涉嫌犯罪,法院要求子女出庭作证,那么子女有权拒绝,法院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188 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因此,如果只是消极不配合出庭作证这种程度的「隐瞒」,法律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超越了这一范畴,积极地帮助毁坏证据、干扰调查,那么依然可能构成包庇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隐含了这一点: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任何人」,并未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子女或其它近亲属。
简言之,不配合法院出庭作证可以,但作伪证不行。
@一丁 的回答提到,古时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传统,其实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观念在影响立法,虽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体现了对家庭成员的网开一面。例如,美国法律中有「配偶特权」(spousal privilege),诉讼当事人的配偶可以主张这一特权而拒绝作出对另一半不利的证词。
配偶特权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在涉及对家庭成员的犯罪时不能使用,对于结婚前发生的犯罪不能使用(这也可以避免通过策略性地结婚而干扰诉讼程序),对于特定犯罪类型不能使用(例如人口贩卖等经常涉及夫妻双方配合的犯罪)等等。
看上去,国内关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有相似性,但细究起来也有不同。由于英美法强调对抗制,重视对于证人的当庭质询、对于法庭之外以书面形式作证有诸多限制,所以配偶特权能有效避免家庭成员之间被逼「反目」。但正如 @月姬魔夜 回答指出的,在中国的「作证豁免」很容易被规避,可以通过庭外的笔录来解决。这一点,最初的回答考虑不周,在此补充。
法律需要追求正义,所以不能违背人性。对于人性中自私的一面、帮亲不帮理的一面,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容许。不同司法体系下的差异,也代表了在立法中平衡各种价值的不同体现。
法制史上,有一个很有存在感的词语叫做“亲亲相隐”,而完整的表述则是“亲亲得相首匿”。
孟子里面有一段对话很有趣,后人称之为“舜窃其父”。有人问如果舜的爹地杀了人,那么皋陶(yáo)要把这位老大爷抓起来的情况下,舜应该怎么办?那么孟子就说,舜不应该阻止皋陶抓人,但应该带着他爹地跑路。
虽然说亲亲相隐向来是我国法律史中体现礼法合一的典范制度,但是我们应该说在现在我国的法律之中是没有这个制度的。窝藏包庇这个罪名该怎么用还是怎么用,没有把家庭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至于说会不会真正去定这个罪,光是单纯的一个知情不举,按照现在新派的刑法理论会认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所以不可罚,但是严格来说,只要有这样一个窝藏包庇的行为就还是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的。
不过也不是完全这么死板,也有这么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除外。”也就是说至少是免除了一个作证的义务。既然只是可以到庭不作证,避免“面质”,那么要求不能做伪证也是自然的。
以及在两高出过一个司法解释里面有一条规定是这么写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其实也多少有那么一些亲亲相隐的感觉,但这同时也更多的是体现的是司法对家庭事务的一丝丝避让。
当然了,其实虽然说亲亲相隐这项制度是“自古而来”的。但其实体现的更多的是基本的人性,毕竟来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嘛!
有趣的是,在以意大利为代表之西方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Art. 199.
Facoltà di astensione dei prossimi congiunti.
1. I prossimi congiunti dell'imputato non sono obbligati a deporre. Devono tuttavia deporre quando hanno presentato denuncia, querela o istanza ovvero essi o un loro prossimo congiunto sono offesi dal reato.”
被告的近亲无须作证。但是,当他们因被告人之行为受害,诉讼中时必须作证。
其实这跟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接近的,但更近一步,除非是自己直接受害,直接认为没有作证义务。
但很明显,不管在哪儿,要是爹地犯案了,直接背着跑还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