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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与军科院就抗新冠病毒药物专利权发布联合声明,对未上市药物申请发明专利,将对疫情防控带来哪些效益?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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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先厘清一些概念。

一、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

(一)化学药品专利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的专利分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面是三种专利的区别。

化学药品本身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在外观独特的情况下(比如说制成的药丸形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很多人不知道药片的形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我检索了下面这个专利号为201830090462.6,名称为药片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说明:

申请外观设计已经与药物本身的组成没有关系了,本文仅讨论化学药品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二)已知化学药品新用途申请专利的审查重点

对于瑞德西韦属于已知药物,这一点大概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其新用途能否申请专利主要看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如下

Ⅰ化学药品本身或制备方法或用途和使用效果均可申请发明专利。
Ⅱ物质的医药用途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制造药品可以。
Ⅲ对于化学药品用途新颖性的审查重点在: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Ⅳ对于已知化学药品新用途创造性的审查重点在:
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必须说明的是,没有新颖性和创造的已知产品新用途是没法授予专利权。

(三)关于专利交叉许可和强制许可

首先必须要说的“专利交叉许可”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至少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我所理解的专利交叉许可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交叉许可的专利之间存在联系,比如会有一个专利在前,然后在后专利对在前专利进行了改进,其实施依赖于在前专利,而由于在后专利技术效果更好,所以前专利人也希望获得后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样才会发生专利交叉许可的可能。

第二种,交叉许可的专利完全不同,比如说甲有A专利,乙有B专利,甲将A专利许可给乙,乙将B专利许可给甲。

需要注意的,第一种交叉许可存在强制许可的可能,我国专利法五十一条规定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除了上述一种强制许可外,还有依申请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紧急情况下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等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需要关注的一点事实:吉利德公司目前拥有的专利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吉利德公司有六项与瑞德西韦相关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分别为CN201680066796.8、CN201580059613.5、ZL201180035776.1、CN201880028988.9、ZL201510615482.6、CN201580059611.6,其中CN201680066796.8这篇专利是《用于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但这个专利自2016年9月15日申请,2018年7月31日公开后还没有得到授权。

这篇专利权利要求书第39项明确记载如下:

三、相关观点(仅代表本人)

1、武汉病毒所自然可以就瑞德西韦治疗2019-nCoV的药品用途申请专利,但是授权前景比较渺茫,可能连新颖性都不具备,与吉利德公司CN201680066796.8这篇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第39项相比,基本上与原已知用途实质上相同。

2、对于许多回答者所提及的是想追求后期的交叉许可这一说法,也是建立在武汉病毒所相关专利能够授权的前提下。

3、依据专利法四十九条紧急状态下的强制许可,国家也是要给吉利德公司专利许可费的。

4、申请专利的行为对于疫情防控没有任何帮助,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时间较长,等到专利授权之后疫情应该也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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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国民党老反动派死了

百度百科还整了个灰屏

可见国内媒体的政治生态多么扭曲

台湾这个岛,只要是支持统一的,就是我们的朋友

可见中国大陆底线多低

这么低的底线能够带来统一和复兴么?


user avatar   leon-3-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两个原因造成的,一个叫信息不对称,一个叫考核时间短。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最严重的原因,你说的对,学历高的人不一定能力强,学历低的人也不一定能力差,但问题是强不强弱不弱,不是你自己说了算,别人怎么知道的?脑门上又没刻着字,刻的字也可能是你自己刻的……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些公认的显性信息来辅助判断学历就是最明显的东西。你会发现同样学历的人,大家也更加注重你的学校好不好?你的英语你的证书……越是显性,越是有公认标准,越是客观可以衡量的东西,大家越在意。

其次,考核的时间很短。一个人去找一个工作,也就出事,面试几次见下来面谈的时间。一个人真正的能力,必须在长时间的实践中慢慢的看出来。但找工作的过程容不得给你很多时间,慢慢的观察,你总不能先让你干个一年半载,然后再决定要不要你吧。所以在面试这种很短时间接触就需要做决定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些有客观标准可循的东西作为决策辅助。

而事实上就算是要了,你也会设置三个月到6个月的试用期,本身就是弥补上述问题的。但这是建立在我先要你,我才有权利让你在这儿试用给我看,而不能用三个月到6个月的时间作为面试期来考核你。那这对应聘者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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